作者xainbo (Ab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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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談〝違法〞的全國區域計畫草案
時間Thu Oct 10 01:38:5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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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違法〞的全國區域計畫草案
文/台灣生態學會 蔡智豪 秘書長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7條,區域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表明左列事項︰
1.區域範圍。2.自然環境。3.發展歷史。4.區域機能。5.人口及經濟成長、土地使用、運
輸需要、資源開發等預測。6.計畫目標。7.城鄉發展模式。8.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9.
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10.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11.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12.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13.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14.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
15.實質設施發展順序。16.實施機構。17.其他
但目前內政部版的全國區域計畫草案打迷糊仗,內容大綱不依照上述法條規定,而自行編
寫為「第一章 緒論、第二章 發展現況與課題、第三章 發展預測、第四章 計畫目標
與發展策略、第五章 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第六章 土地分區管制、第七章 執行計畫」
人民必須自行拼湊內政部版的計畫草案是否符合區域計畫法要求的各大項內容。
若區域計畫法第7條所列之17項是考題,那內政部所寫的草案僅作答
「1、3、5、6、9、16」共6題,剩下11題未答,作答率54%。
這樣的全國區域計畫草案經得起檢驗嗎?
再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326次審查會議紀錄(2013.7.4)」,其決議更是違法。
決議內容:「議題一(修正後之全國區域計畫(草案)內容是否符合區域計畫法第7條規定?
)經與會委員討論後,認為區域計畫法第7條規定係屬概括式、一般原則性規定,又本次區
域計畫內容已按計畫性質及規劃邏輯安排章節架構,應符合區域計畫法第7條規定,原則
同意修正後內容。」
有沒有符合法條的規定,居然可私相授受,經討論就不依法。
一個區委會的會議決議的「位階」居然可以凌駕法律之上,
挑戰區域計畫法,此會議已明顯違法。
10/8營建署代署長許文龍於公聽會說:
「你我都不懂法律,大家不要針對法條討論,環保團體也不要為反對而反對。」
而代署長許文龍又口口聲聲說「內政部絕對依法行政」。
一個代署長說他不懂法律,又說他絕對依法行政。
如同鬧劇的施政,讓牽動全國未來的重大計畫,變成違法、再違法的「依法行政。」
環保團體憂慮的「全國區域計畫草案鬆綁重大問題」
【問題一】活動斷層兩側鬆綁限制開發。
【問題二】內政部「全國區域計畫草案」未依法送環保署進行政策環評。
【問題三】刪除水庫集水區限制禁止開發,全台各地水庫集水區開發鬆綁。
【問題四】刪除沿海自然保護區禁止任何改變現有生態特色。
【問題五】農地開發鬆綁, 10公頃以下可開發工業區。
【問題六】非法開發工廠等設置可合法化。
【問題七】重大建設計畫有迫切需要者,環境敏感區符合前述,亦可不必變更分區,
即行開發。
【問題八】國家重大建設,不需送區委會審議,重大建設可包含核廢料場址等。
【問題九】開放水庫集水區公有土地出租、讓售,鼓勵開發與破壞水資源。
【問題十】政策環評改由地方政府自辦,球員兼裁判。
相關連結:
全國法規資料庫 區域計畫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30
內政部營建署 全國區域計畫專區
http://goo.gl/pdDG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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