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t=10735
大陸讓利事項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21/228386.htm
台灣讓利事項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30621/9961398.html
一、大陸對台灣開放承諾部分(就是台灣人可以到大陸做什麼)
跟我們土木建築相關的有兩項:
(一) 土木建築專業服務(技師建築師品管人員)和(二)建築相關的工程服務(建設
公司營造業)。
分敘如下:
(一)專業服務
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工程服務(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1) 跨境提供服務
對於方案設計沒有限制要求與大陸專業機構進行合作,方案設計除外。
(2) 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 商業據點呈現
1.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對於個人業績,其在臺灣和大陸的業績
可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臺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
2.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臺灣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並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
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臺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
計業績及信譽。
3.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臺灣方面
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4.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大陸合營者出資
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4)自然人呈現
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
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
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
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
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
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5)其他承諾
1.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臺灣服務提供者可以在臺灣完成或由大陸派師資授課
,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大陸認可。
2.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參加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
,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3.允許取得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在福建省註冊執業,不受在臺灣註冊執業
與否的限制。
(二)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CPC511,512,513 ,514,515,516,517,518 )
(1) 跨境提供服務:不作承諾。
(2) 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 商業據點呈現
1.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聘用臺灣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企業經理,但
須具有相應的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可以聘用臺灣營造業專業人員作為工程技術和經濟
管理人員,但須滿足相應的技術職稱要求。
2.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申報資質應按大陸有關規定辦理,凡取得
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依規定在大陸參加工程投標。
3.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投資設立的獨資建築業企業按照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承攬合營
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合營方投資比例限制。
4.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築業企業中,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且持有
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3個月的
限制。
(4)自然人呈現
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
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
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
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
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
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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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對大陸開放承諾部分(就是大陸人可以到台灣做什麼)
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A.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作(CPC512) B.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CPC513) C.安裝和組裝工
作(CPC514+516) D.建築物竣工和最後修整工作(CPC517) E.其他(CPC511+515+518)
(1) 跨境提供服務:技術上不可行。
(2) 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 商業據點呈現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大陸服
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12%,不具控制力。
(4) 自然人呈現
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
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臺灣
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
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
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
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或
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
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
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在
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
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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