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niel2071 ( MR.王子)》之銘言:
: 是這樣的
: 這是親戚的狀況,但因為是聽爸媽轉述,但我們家也之後可能碰到類似狀況
: 所以好奇想了解看看,也想幫他們忙
: 他們是其中一個地主,比例很低,但其中一個地主是政府機關
: 然後走都市更新的方式,用權利變換的方式申請
: 但跟建商是打合建的契約
: 聽到這就有點問號?實際狀況可以這樣嗎?
: 照親戚說法這樣分到的金額比較多
: 現在選屋也選好了
: 但原本是會選差不多坪數的房子
: 但因為考量小孩子的關係,所以選兩戶
: 但要求建商要設計的坪數卻因為政府機關要求一直改圖
: 造成坪數改來改去,就是同樣2房但坪數卻多了5-6坪
: 所以跟建商要橋差價計算的方式
: 原合約是超過0-10%是按照權變價值金額計,
: 10-20%是第一次公開銷售價的80%
: 20%以上是第一次公開銷售價
: 聽到這邊我就有疑慮說那如果建商第一次公開銷售價喊很高怎辦
: 爸媽說親戚就是考量這樣所以要跟建商談合約內容要重寫
: 因為這案子也拖了很久很久,原先合約也早過期了
: 問題是當然付錢的要越低越好,最好是權變價值估價的金額
: 但建商一定不肯,尤其是選屋完就知道是住戶要付給建商
: 感覺要談到一個平衡點也需要一段時間
: 建商願意接受條件是如何?
: 那這樣談合約是要在哪個時間點以前要處理好?
: 是計畫核定公告前走完嗎?
: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文章,也希望可以解惑一下,謝謝~
1.這建商應該是事權並送的關係才會產生這樣的問題。
2.合建契約你可以把它想成是在規範整個遊戲規則,大多合建契約
確實會規範找補正負值不超過10%,首先你要先清楚何謂「找補」,
坪數沒有辦法剛剛好所以稱之為「找補」,所以你不能過於多選或
少選(正負10%),當超過了找補範圍時,那就叫「多買」,而非找補,
畢竟建商也是要賺錢,只是問題在於選屋在前,公開銷售價在後,
這樣你會很難判斷到底應不應該多買選比較大的,如果你真的有打算
多買,其實也可以直接跟建商把這「加購價」談定下來立在契約裡。
3.契約要在什麼時間點以前處裡好倒沒有一定,但我覺得如果加購價
談不攏,那其實也別急著簽約,你可以先看看事業計畫出來的共同負
擔比如何,看看到底是不是真的簽約的條件有比較好,另外小小的提
醒就是,走權變地主是不需要付房地互易營業稅的,也沒有那些選屋
的限制,因此有可能權衡之下,權變未必比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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