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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使用者 VoT1o77 V0T1077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
款第三項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
利者,故判決罰單一張之處分,並更改其帳號為 VoT1o77 v0t1077 以資區別。
使用者 VoTL077 因其已更改帳號,故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之帳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辨認之
困難,故更改其帳號。
法務 brainfighter 200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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