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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本案檢舉人提出證據之方式與規定不符,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1.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檢舉 人、被檢舉人、檢舉事由與證據,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 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2. 本案未依本板檢舉規範所制定之以「轉錄證據」方式為之,未能符合前揭 站規對證據檢附明確性之要求,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3. 本案僅程序駁回,檢舉人得依正確程序,重行檢舉之。 法務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9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