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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台灣刑警的層級 就我理解 是否如下呢? 假設某市某區發生命案 先是當地的派出所警察會到場 接著該區的分局底下會有偵查隊 偵查隊就是以前的刑警 會開始辦案(檢查官應該也會到現場?然後驗屍?) 接著案情膠著 偵查大隊會支援? 再繼續下去才會是中央的刑事局會登場? (類似日劇裡的搜查一課) 而刑警可以在外面 對他認為與案情相關可疑人士直接問話 如果他覺得某人真的很可疑 就可以跟檢查官申請逮補? 還是可以不用申請就直接逮補? 而逮補後必須上偵查庭正式開庭 不曉得以上理解是否有誤?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4.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539844797.A.85A.html
MELOEX: 題外話 你何不使用架空世界觀 10/18 14:59
GTGod5566: 理解勘誤 10/18 16:36
QQ101: 要問一下李組長 他比較懂 10/18 21:51
weiwind: 去派出所問啊 10/19 06:31
goddora: 感謝回答 10/20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