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achmaninoff:日前就有網誌主人因轉貼MV「連結」被告 10/21 16:18
→ nimh:那個小女生是把視頻嵌入到自己的網誌,問題在這邊 10/21 16:26
→ Rachmaninoff:就我看到的資料,不內嵌光貼連結也有問題 10/21 16:32
→ nimh:那就要請R大提供一下給大家參考了 10/21 16:35
→ nimh:美國是有貼連結被告,原因是因為連結啟動的軟體會讓點選者 10/21 16:54
→ nimh:看不到原網站的廣告,因此提供連結的人被告 10/21 16:54
→ nimh:但是要有兩個成立的重點 10/21 16:55
→ nimh:1.是啟動的是軟體不是導向網站 10/21 16:55
→ nimh:2.提供連結的自己網站營利,讓版權所有者損失 10/21 16:57
→ nimh:R大可以提供一下手上的資料給大家參考嗎? 10/21 16:58
既然被點名...
我找不到日前所看的報導,姑且當作還沒有判例吧。
但是根據搜尋到的其他報導及律師之見解,提供連結就已經侵犯公開傳輸權,
內不內嵌或什麼其他的似乎不是重點(例如10月10日經濟日報A11版)。
另可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3、26-1、92條。
保守的說貼連結「有問題」,除非想當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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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chmaninoff 來自: 203.67.29.8 (10/21 18:06)
推 dewenhsu:唱片公司與司法單位通常不會閒閒的找小咖的麻煩 10/21 22:03
→ dewenhsu:會出事大多是因為太 "高調" 或是 "有心人士" 檢舉 10/21 22:03
→ dewenhsu:有人檢舉, 司法單位就要有動作才能交代, 事情就爆了 10/21 22:04
→ dewenhsu:結論就是低調, 不要招惹到 "有心人士" 10/21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