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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visp (0129)》之銘言: : ※ 引述《Eliseo (無力感)》之銘言: : : 昨天我女友在網拍上競標數位相機 : : 今天跟賣家相約面交 : : 結果後來拿回家後 發現產品跟賣家所述有抵出入 : : 所以打電話跟賣家反應 : : 結果前幾次會嘟個幾聲然後進語音 : : 之後打 就直接進語音了(關機了吧) : : 哇勒點點點.. : : 據我所知如果是百貨公司的話 : : 對貨品不滿意 只要是7日以內皆可退 : : 能夠退錢當然是最好?換貨(因為是網拍的關係,光自己想就覺得困難重重)?...等 : : 就當學一次教訓吧! : : 不過最重要的是 難道就只能默默承受嗎? : : 賣家搞不好就是利用買家這種心理,繼續在網路橫行著 : : 難道就只能認了 : 可以退回給賣方的!! 我很好奇為什麼可以退 有何法令依據嗎? : 要求他把金額完整退回給你 : 但是要在7天內保留你像賣方申訴的文書或是信件以作證明 : 降即使他避不連絡,事後還可以把這些信件或是通聯紀錄當作證據 : (表示你在7天鑑賞期內有發現問題,並有告知賣方) : 商品鑑賞期當然也包括郵購或是網購等特殊的買賣經驗 網拍並不等於網購 網購有實體的公司組織可以請求民法上應盡的責任義務權利 如果網拍只是某人出賣二手物 那購買者一樣可以享有商品鑑賞期嗎? 所謂七天鑑賞期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只能適用於訪問買賣或郵購(包括網際網路) 而訪問買賣及郵購都是指"企業經營者"之行為 網拍的經營者多為個人而非公司行號 所以小弟認為網拍應該不能算是 同樣不能適用這個規定 : 如果賣方真的都沒有聯繫 : 可以直接打電話去yahoo申訴 : 告知他們妳有以上的資料,請他們幫你處理 : 別忽視了自己的權利歐^^ Yahoo能做的 最多只能停權 對方一樣一根毛都不會少 Yahoo不是法院 不能叫對方把錢吐出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