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chmou: 搞不好對方也只是在預防性投藥? 08/21 01:47
→ biup2: 我覺得不一定會成立。你回去看原文第四行 08/21 01:49
→ biup2: 對方有拒絕口爆 08/21 01:49
→ unique2: 拒絕了但最後仍是口爆了,仍是容任有不確定故意 08/21 01:58
→ unique2: 而且口交未防護本身應該就該當要件,不用口爆 08/21 02:01
→ unique2: 不過如果真的是c大所言就可能不成立 08/21 02:02
→ deepmagic: 人心真的很可怕!不斷妖魔化疾病或族群不會讓世界更好 08/21 06:14
絕對沒有妖魔化這疾病,我會說疾病很可怕,只是想要大家提高警覺而已
不要一直認為HIV就慢性病,每天按時吃藥就好,卻忽略了藥的副作用其實非常大
而且也有抗藥性要換藥等困擾
→ james1995: 建議原po述說簡單清楚,一般人不太會習慣看著手未遂等 08/21 07:59
→ james1995: 狀況,再來是並非任何事只能從法條下手,感染者的性權 08/21 07:59
→ james1995: 議題亦能充分討論。 08/21 07:59
謝謝j大的提醒!這篇是睡覺前打的,很多沒有說得很清楚
補充如下:
1.首先,著手的意思是:開始了犯罪的行為,如果被害人之後得到了HIV,那麼犯罪既遂
如果被害人沒有得到,法條也規定有處罰未遂犯,基本上法定刑都是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只是未遂犯得減輕其刑而已
2.本罪限於故意,要明知自己有HIV然後為危險性行為,原PO的例子,網友已經在吃藥了
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有HIV(除非他自己也是在預防投藥,雖然沒有刑法但也很不道德阿)
而且也不太可能不知道口交會有感染的風險
3.所謂的危險性行為應該是沒有做防護的性行為,因此就算口交機率很小,但仍是危險性
行為,所以網友沒有做防護,就讓原PO口交,已經著手(性交的話就是插入當下)
口爆其實沒有很重要(這個只是在醫學上更危險而已,在法律上不重要)
4.另外會從法條下手,就只是單純想對大家做個提醒,這是有刑法的規定,
大家不要心存僥倖,而且其實刑還蠻重的
附上之前的新聞連結,這個案子算是判很輕了http://ppt.cc/vBOo
5.至於感染者議題的方面,我不是專家,再請專家補充囉,小弟只能就法律稍微介紹而已
※ 編輯: unique2 (140.112.229.199), 08/21/2014 08:37:23
※ 編輯: unique2 (140.112.229.199), 08/21/2014 08:38:43
噓 hahaday: 紅的明顯 我很討厭說什麼妖魔化的 很想問說的人 你有病 08/21 12:17
→ hahaday: 嗎?打個問號!呵呵 08/21 12:17
噓 hahaday: 為何會感染?追求刺激 爽?自己的身體不做主?別人說想 08/21 12:21
→ hahaday: 怎樣就怎樣?得了怪別人?如果是被當街擄走 我無話可說 08/21 12:21
噓 hahaday: 補充 是當街擄走被人強暴 或被人扎針 或母體垂直感染 我 08/21 12:24
→ hahaday: 無話可說 否則咎由無不是自取? 08/21 12:24
→ bbray: 責任都在感染者身上就是了?非感染者都天真無邪就對了? 08/21 12:30
→ bbray: 到底是誰心存僥倖?其心可議。 08/21 12:31
推 hahaday: 那得知感染的人,不做好保護措施,其心不就更另人髮指? 08/21 13:57
推 james1995: 只能說將心比心,如果已知感染卻不能預想他人遭遇同樣 08/21 18:04
→ james1995: 處境的社會成本,那確實不該縱容,但是我們回歸疾病層 08/21 18:04
→ james1995: 面,或許不是每個人都存惡心刻意不做防護或者惡意傳染 08/21 18:04
→ james1995: ,管見認為或許這並沒有構成主觀要件之故意。唉,我不 08/21 18:04
→ james1995: 知道該怎麼說了,回歸單純這就是其中一種性病,無須有 08/21 18:05
→ james1995: 所歧視或標籤,有些刻意作為不能代表全部人立場,但是 08/21 18:05
→ james1995: 我們必須有這疾病耗費許多社會成本與導致許多家庭破碎 08/21 18:05
→ james1995: 的認知,已所不欲也勿施於人,感謝原波從法律層面曉諭 08/21 18:05
→ james1995: 罪責,亦使大家充分溝通。 08/21 18:05
j大可能把動機跟刑法上的故意搞混了,我簡單一點來說好了,例如殺人故意,
我只要知道我今天殺的是一個人,刀殺下去他會死,這樣就可以了,
至於我心中是因為他欠我錢,搶我男朋友等等都不是重點。
因此,套用到這個罪,他的故意就是知道有hiv,然後在做危險性行為,有傳染給他人的
的可能就該當了故意,至於他心中是想說:口交還好啊,或是插一下不會感染啊或是
他真的是想拉人當墊背等等應該都只是動機而已,與刑法上故意無關。
會打這篇其實也真的如同j大所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必須大家一起努力,才可以讓
病情下降,我相信不管什麼污名化還是妖魔化總有結束的一天。
※ 編輯: unique2 (140.112.158.100), 08/21/2014 20:02:20
※ 編輯: unique2 (140.112.158.100), 08/21/2014 20:06:34
→ bbray: 當你預設所有的感染者都知情而進行[危險性行為],汙名就 08/22 10:27
→ bbray: 不會有結束的一天。 08/22 10:27
知道自己有hiv,跟進行危險性行為,這不都是很客觀的事嗎?哪裡有污名化,我不懂
還是你認為得了hiv有在進行治療,但患者卻連怎麼感染都不知道?那可能患者的個管師
要拖出來鞭了。
※ 編輯: unique2 (140.112.158.100), 08/22/2014 11:37:33
推 hebeshaman: 跟別他們辯了 很多感染者看到關鍵字都會惱羞喔 08/22 11:53
→ bbray: 我倒是知道更多人看到[感染者]就高潮了呢~ 08/22 12:39
→ jaannddyy: 這條有罰未遂犯嗎 08/22 22:01
→ jaannddyy: 有耶 08/22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