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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子薇/檢察官 婚姻平權的話題逐漸延燒, 曾有立委拋出以專法折衝反對勢力的風向, 而使挺同婚者上月28日在立法院外集結3萬人表達抗議。 另外,從本月3日凱道護家集會的訴求「拒修《民法》,反對專法」 可知,反對方連專法都反對,因此,立專法只會是兩邊都得罪。 政治判斷交給政治家,我則從司法的角度說明為何反對專法。 有人說,立專法比修《民法》更不耗費資源,這句話是假的。 因為,目前的法律大量使用「配偶」而非「夫妻」稱呼 婚姻一方當事人。 連身分證上的欄位,都是寫「配偶」而不是「夫妻」 (所以電視廣告上說「修《民法》會修改身分證」是錯誤資訊)。 光是用法學資料庫檢索,涉及「配偶」的條文,就有4444條之多, 其中包含的權利義務多如牛毛,這些法律 在立法院也分屬不同委員會。而根據《憲法》規定, 如果要以法律做差別待遇,必須有正當理由且有必要。 以許淑華立委在臉書上分享的伴侶法草案可知, 該法案並沒有將「伴侶」等同於「配偶」, 所以之後當同性伴侶無法適用「配偶」的權利時, 立法者必須一部一部法律提出來檢討這種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必要, 這絕對是立法資源的莫大浪費。 尤美女委員的草案,則只需要修改《民法》的5個條文 (其中有2條與同性婚姻無關), 哪個比較節省立法資源,不言可喻。 用專法取代《民法》不只耗費立法資源,更耗費司法資源。 如果有一對夫妻,其中一方因為他人過失而車禍死亡, 另一方遭受莫大的精神痛苦,除了可以基於「配偶」的身分, 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對加害人提出告訴或起訴,也可以依照 《民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但是,同性伴侶如果沒有比照「配偶」,即使痛失伴侶, 也無法依照上述法律提出訴訟,或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然而,不管同性或是異性的伴侶,喪失另一半的痛苦都是一樣的, 國家有什麼理由,用法律否定同性伴侶喪偶的痛苦呢? 同志也跟異性戀一樣,辛苦工作、繳的稅沒有比較少, 為什麼卻要被法律與福利制度排除在外呢? 如果立了專法,卻又沒有給予跟配偶一樣的保障, 同性伴侶基於伴侶地位提出訴訟,法院是否該受理? 如果礙於法律規定而不受理,司法是否又要再一次被當成箭靶? 到時候,大法官是不是又有受理不完的釋憲案? 在此呼籲提倡立專法的人,先將所謂的專法全文拿出來給大眾檢視, 並請清楚說明在4444個條文中,做差別待遇的理由。 也呼籲反對方,不要再登廣告散播不實言論, 《民法》修正跟學校要教什麼完全無關, 更不可能因此就開始教導同性性行為, 而且在只有異性戀可以結婚的現在, 學校也沒有教導異性如何性行為。 散播錯誤資訊所耗費的社會資源,比修改任何一個法律都還要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52.2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81044089.A.626.html
white9cat: 不過改身份證應該是指「父/母」的部份吧? 12/07 01:10
white9cat: (但據說新式身份證考慮單親家庭與遭父/母棄養家庭的子 12/07 01:10
white9cat: 女感受,將移除「父/母」欄位。(N年前的議題)) 12/07 01:10
shimo: 不只父母與配偶欄,住址都刪了。這是維護民眾的家庭隱私。 12/07 01:42
shimo: 搜新式身分證,有樣本可看。 12/07 01:43
dichter: 前國會助理推,這篇說得非常好 12/07 02:18
only5566: 推 12/07 11:00
darkborder: 推 12/07 12:37
white9cat:轉錄至看板 gay 12/07 12:46
lewlewbo: 12/08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