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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在最前面,現在在台灣,法律上已經沒有「招贅」這件事了。 (是法律層面,文化、傳統、民情或是什麼夫家主觀觀感這種東西實在沒辦法討論。) 我國民法親屬編19年訂定時,是以父權至上的嫁娶婚為婚姻的原則。 民法中夫妻的、親子間的權利義務都以夫、父為主。招贅婚、當事人有約定則為例外。 舉例: 第1000條: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 第1002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其實夫妻財產部分更多可以看出以夫權為大的現象,但條文太多我不想貼了... 第1051條: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1059條:(第一項)子女從父姓。 (第二項)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1060條: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之子女,以其母之住所為住所。 第1088條第1項: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父不能管理時,由母管理。 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 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到87年情況就改囉,只看一個條文和修正理由就好。 第1000條:(第一項)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 政機關登記。 (第二項)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修正理由:一、原條文以妻冠夫姓為原則,不但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且在戶籍登記及所使 用資格證件、印章、等均徒增麻煩,故修訂夫妻以不冠姓為原則,且冠姓之一方亦得隨時 回復其本姓。 二、廢贅夫婚制度。婚姻是兩人為共同生活,彼此扶持而設之制度,無庸有嫁娶或招贅婚 之分,應破除此種觀念。又贅夫婚姻制度之存在,徒然予以男女平等之假象及藉口,應予 以廢除。 好,簡單來說,87年我國法律就廢掉招贅婚囉,並且以「男女平等」為一個修法方向開始 改變,當然87年修法後夫妻關係、親子關係還是有很多不平等的地方而被詬病,包括子女 姓氏也是到96年才把原則從父例外從母修成雙方協議,而且即便是現在的民法條文,還是 有許多性別不平等的地方可以討論,不過這就不是這篇要談的了。 是不是看到這邊大家就睡著了!!!不好意思,我趕快拉回跟原文有點關係的來講。 拿子女從姓協議定之這點來當例子,即使96年後改成夫妻協議子女姓氏,但96年後約定子 女從母姓的人數還是少之又少(google:從母姓+數據,可以看到一些資料),這就是傳統 觀念、社會文化、經濟、社會資源等等原因造成的協商地位不對等。所以即使是可以法律 賦予了雙方自由約定的權利,不代表不平等就不會發生。 許多人認為原PO的婚前協議(或契約,隨便大家想要怎麼稱呼)是不平等的,我認為應該 要切入的角度是締約的時候,雙方的協商地位是否對等,雙方都是單身、經濟獨立,我個 人認為原PO先生並沒有處於一個比較弱勢的協商地位,他簽字同意是個人自由意願的表達 ,畢竟當時如果他表示對內容有疑慮、是否可以更改內容,沒有版友能斷言原PO是否是否 真的就是「要就要,不要拉倒」,而不會坐下來與男友好好討論內容。所以原PO先生可能 是真的有考量自己的家庭狀況,並且信任女友(老婆),才決定簽這份婚前契約的。 補充:很多版友很care這到底是不是一份「不平等契約」,我的想法是,一份契約是否不 平等,不能用結果去推,還是要回到締約時雙方所處的位置去看,這篇文章中原PO的先生 在簽婚前契約時,我不覺得他有處於一個比較弱勢的位置(當然女方比較有錢、女方個性 比較強勢、女方有借錢給男方等等等都是可以綜合討論的因素,有人或許會認為這些條件 代表著位置不對等,這也沒什麼問題啊,這就是大家各自論述自己的法律主張而已)。但 契約自由不是百分百的,法律還是會設下限制(例如:公序良俗、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條 款等等),所以原PO的先生如果有一天不滿意這個契約,還是可以訴請法院來解決的。 所以爭執這份契約「剝奪」了男方的權利,或是壓迫了男方,或是變成招贅婚,男方很可 憐等等,其實真的沒什麼必要。畢竟現行法律父母對於子女的教養權利是一樣的,當然雙 方可以協議以誰的意見為主,況且這種契約用處在於一種原則揭示(講白話一點真的是拿 出來堵長輩的嘴用而已,現實中你不可能去哪都帶這份契約,幫小孩點餐的時候拿出來、 幫小孩買衣服的時候拿出來、小孩看病的時候拿出來....)而已,如果真的過於不平等, 雙方因為教養不一致而真的鬧上法院,也是可以拿出來爭執請法院重新酌定。 最後,誰比較愛誰,這恐怕沒辦法拿來作為協商地位不對等的理由,第一個沒有客觀判斷 標準,第二個如此一來大概所有契約都是不平等契約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204.13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arriage/M.1404370963.A.94B.html
nevillechao:他先生剛被fire 老婆借了七位數的錢給他做生意 07/03 15:10
nevillechao:這怎麼看都不會是平等的 而且女方看得出來是很強勢的 07/03 15:11
nevillechao:只能說他們兩人開心就好 不能說他們是平等的 07/03 15:12
Lipius:我對身份關係協商不對等的想法會比較嚴格,誰講話比較大聲 07/03 15:13
Lipius:個性比較強勢不再考量範圍,畢竟太多情侶之間有其中一個人 07/03 15:13
Lipius:比較主導,不能單以此就說這兩人的約定一定都是不平等的。 07/03 15:14
Lipius:我心中最典型的不對等地位大概會發生在女方懷孕的時候吧, 07/03 15:14
Lipius:不能說大不了女方墮胎不要簽不要結,這畢竟跟不要跟對方借 07/03 15:15
Lipius:錢、或是把錢還了不要簽約不要結婚是完全不一樣的。 07/03 15:16
shamanlin:原來要求對方放棄對小孩所有相關決定權不算不平等喔? 07/03 15:20
shamanlin:你文內也說現行法律父母對子女教養權利一樣,但這份契約 07/03 15:21
w1:我很多同學也都從母姓耶,因為原住民考試可以加分 ^^" 07/03 15:21
shamanlin:就是叫單方面放棄,而不是以誰為主喔 07/03 15:21
shamanlin:你應該可以了解以誰為主或誰主導,跟白紙黑字契約要單方 07/03 15:22
shamanlin:全數放棄有哪裡不同吧? 07/03 15:22
Lipius:不對等不是用「結果」去論,不是最後約定出來的內容一方的 07/03 15:23
Lipius:權利少於另一方就絕對、百分之百的是不對等協商出來的契約 07/03 15:23
Lipius:就是因為生活中各種契約最後約定出的結果很難雙方的權利義 07/03 15:24
Lipius:務都一樣,所以才要去檢視契約締結的時候雙方是不是在不對 07/03 15:25
Lipius:等的地位下去簽的。我覺得面對約定內容明顯一方權利較高的 07/03 15:26
Lipius:契約,要更審慎小心的去看雙方締約地位是否不對等,但不等 07/03 15:26
Lipius:於馬上、立刻、直接導出雙方就是不對等地位、這份契約就是 07/03 15:26
Lipius:不平等的這個結論。 07/03 15:27
shamanlin:那你在原文描述中哪邊看到有其他條可以彌補這要求單方放 07/03 15:29
shamanlin:棄小孩所有相關決定權的地方? 07/03 15:29
Lipius:這不是還是同一件事嗎?不管所有權利也好、主導權利歸於女 07/03 15:31
Lipius:方也好,契約的結果就是「明顯的女方權利高於男方」,而我 07/03 15:31
Lipius:的看法是這樣的「結果」不能直接回推雙方簽約時處於不對等 07/03 15:31
Lipius:地位。S版友的意思是認為只要一方權利高於他方,就一定是不 07/03 15:32
Lipius:平等的、締約時一定有一方是被壓著打簽約嗎? 07/03 15:32
kitten631:這樣講起來小孩的部分算不算契約牴觸法律所以無效啊? 07/03 15:41
shamanlin:你直接回答我,這種要求單方放棄對小孩權利的平等嗎? 07/03 15:44
Lipius:K版友,我覺得原PO先生就小孩部分要爭執的確可以用1089條去 07/03 15:45
Lipius:主張不能單方決定,不過法院會怎麼認定就不一定了。 07/03 15:46
MRBLUELAN:要簽什麼約都沒差 比較想知道男方當初是用什麼樣的心態 07/03 15:46
Lipius:S版友,我實在不知道要跟你說幾遍,我認為平等與否,不能用 07/03 15:46
MRBLUELAN:簽這協議 07/03 15:46
Lipius:結果去推,而要看締約條件。你可以主觀的認為只要看到一方 07/03 15:47
Lipius:權利高於他方就絕對絕對是不平等的,那是你的事,不是我的 07/03 15:47
Lipius:意見。 07/03 15:47
kent:那如果關於小孩子的所有決定權都歸女方 男生要不要出撫養費用 07/03 15:48
kent:如果不幸離婚了 對男生的監護權爭取 會有影響嗎 07/03 15:49
Lipius:權利與撫養義務是分開看的,所以男方法律上還是要撫養小孩 07/03 15:49
Lipius:離婚的話要看婚前契約內容有沒有約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 07/03 15:50
Lipius:不過就算有,真的要爭執我覺得還是可以爭執的~ 07/03 15:50
※ 編輯: Lipius (118.169.204.137), 07/03/2014 15:59:29
kent:不是很懂法律 好像離婚的可以放棄監護權 沒離婚的可以放棄嗎 07/03 15:53
kent:沒離婚應該就沒有所謂監護權的問題吧 但撫養義務可以拋棄嗎 07/03 15:53
kent:如果撫養義務一定有 但又剝奪其親權 好像有點不對等 07/03 15:54
kent:就是照顧有份、出錢對分 但最終決定權沒份....滿尷尬 07/03 15:54
kent:連子女的「語言」這種都列進去 不曉得是哪種語言不能學? 07/03 15:59
kent:不曉得做父親的 還能幫子女做些什麼安排 什麼都要問媽媽了 07/03 16:00
kent:真的也不曉得 這種協議如果要上法院 法官會怎麼理解 07/03 16:01
Lipius:這絕對可以上法院來討論的,不過這就是法律有趣的地方啊~ 07/03 16:02
Lipius:看雙方(雙方的律師)要怎麼就這些約定來攻防了 07/03 16:02
shamanlin:L版友你講幾遍都一樣因為你根本沒有回答到點 07/03 16:04
shamanlin:沒有人care簽約時雙方誰的地位高低,我只問你在這項契約 07/03 16:04
kent:台灣好像對「婚前協議」不是很重視 效力也不強 真的離婚時 07/03 16:04
shamanlin:當中是不是平等了,你這叫做迴避問題 07/03 16:04
iiiivy:我也覺得關於小孩的部分...到時候如果要到法院應該沒辦法 07/03 16:05
kent:法官會全盤接受「婚前協議」的內容去做判決嗎 07/03 16:05
iiiivy:站得住腳... 所以本文中寫"法院重新酌定" 07/03 16:05
pastoris:s大阿~ 你的問題得問案主先生才算數吧 07/03 16:05
pastoris:不然就算大家都說公平 老公(婆)說不公平有用嗎 07/03 16:06
Lipius:S版友,我說最後一次,你不care締約位置的問題,只在意「結 07/03 16:06
Lipius:果」是你的事,你可以這樣去看事情,但是我不會單就結果來 07/03 16:06
Lipius:推論平不平等這件事。你有你看事情的角度,我尊重,也無意 07/03 16:07
pastoris:簡言之 婚前協議扣除實質財產部分外 孩子教養權利部分 07/03 16:07
Lipius:見,不知道你何以要執著每個人看的角度必須跟你一樣 07/03 16:07
pastoris:民法的效力還是大過協議事項就是了 :) 長知識 07/03 16:07
pastoris:阿阿~ 抱歉 推文打架了 07/03 16:08
shamanlin:那你不願意回答這"顯而易見的問題"就隨你囉 07/03 16:08
pastoris:說實在的 現實中也不少女方家庭經濟弱勢 仗著女兒生子 07/03 16:09
charoo:到底懂不懂得合約精神啊 07/03 16:09
pastoris:向夫家討錢的例子 07/03 16:09
shamanlin:沒必要拿別的例子出來啊,專注在本篇例子就好了 07/03 16:11
pastoris:但是都是旁人的例子阿 公不公平是當事人說了算不是嗎 @@a 07/03 16:12
kent:突然想到如果女方外遇 然後兩人分居 老公怎麼爭子女撫養權 07/03 16:12
shamanlin:接不接受是當事人說了算,公不公平就是隨人說的啊 07/03 16:13
kent:或者 女生有所有的決定權 他這個權力能轉讓嗎 比方說娘家 07/03 16:13
shamanlin:撫養權還是照爭啊,這又沒影響 07/03 16:14
pastoris:公平的定義也是隨人訂阿 沒有一定的規範阿 07/03 16:14
shamanlin:這契約的實質影響是這樣,譬如老公希望小孩放家裡自己養 07/03 16:14
Lipius:的確公不公平隨人說啊,真的要爭執就由法院說,所以我才說 07/03 16:15
shamanlin:但老婆一聲令下放娘家養,老公就要乖乖送小孩去娘家 07/03 16:15
charoo:先生真認為不平等就不要簽,難怪一堆人挺年代,搞笑 07/03 16:15
Lipius: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論述+看事情的角度,根本沒必要逼 07/03 16:15
Lipius:別人跟自己一樣。 07/03 16:15
Lipius:身份權利不能轉讓 07/03 16:16
kent:也就是 關於子女的親權 可以這樣拋棄嗎 如果兩人都拋棄會怎樣 07/03 16:16
shamanlin:簽不簽跟平不平等完全是兩回事 07/03 16:16
shamanlin:L大你不想回答問題就不用扯那麼多,不想回答四字足矣 07/03 16:17
shamanlin:我也很清楚了所以就不用一直強調了 07/03 16:17
Lipius: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就是俗稱的親權)不能拋棄,但能 07/03 16:18
pastoris:這個案子 老公會願意簽 表示不想放婆家養 甚至想做切割了 07/03 16:18
shamanlin:基本上不太會出現所謂兩人都拋棄的情況,特別在法庭上 07/03 16:18
Samurai:條約就不平等啊,有什麼不敢說?反正男生能接受就好 07/03 16:18
Lipius:不能協議由一方任主要決定人我覺得可以討論,像是原文中說 07/03 16:18
Lipius:由女方決定,不過男方在法律上可不可以爭執~我還是覺得可 07/03 16:18
Lipius:以啊~ 07/03 16:19
pastoris:坦白說 我認為協議事項寫得不公平 但或許是老公要的 07/03 16:19
Lipius:S版友,我從一開始就回答你了,你不能接受是你自己的事,言 07/03 16:19
Lipius:盡於此^^ 07/03 16:19
pastoris:因為他在那個坑 綜觀而言 他就認為公平(合情理)了 07/03 16:20
charoo:就是有人認為兩回事,才會挺年代,好委屈哦 07/03 16:20
shamanlin:我完全可以接受L大不想正面回覆我問題啊,ok的 07/03 16:20
charoo:一定要説是兩回事,怎麼能承認自己跳針呢 07/03 16:21
shamanlin:這也可以扯到挺不挺年代,妹車口! 07/03 16:21
charoo:XXX原PO都回應,還說人家不正面回覆。真0k就不會一直提 07/03 16:22
charoo:XXXXX合約精神,不懂就去google,不用人家教吧 07/03 16:24
Samurai:哪有什麼回答? 就是男生地位相對低所以簽了約,但是條約 07/03 16:25
Samurai:本身還是不平等嘛 07/03 16:25
kent:我覺得L大說的是 合約在簽約時如果沒有被脅迫或怎樣 就沒問題 07/03 16:26
kent:啊 如果覺得不妥 一樣可以上法院去爭議 07/03 16:27
kent:我是很想看完整的協議內容啦 不過原原PO應該不可能給我們看 07/03 16:27
kent:應該滿有趣的 可以想像老公收到妻子律師寄來的協議..那個表情 07/03 16:28
kent:不管怎樣 還是簽了啊 就是同意了 接受了 07/03 16:28
Lipius:我也想看完整內容XDD畢竟沒有完整內容大家也只能從原文中去 07/03 16:28
Lipius:推論,難免會有疏漏 07/03 16:28
kent:只是包括我在內 有些人對於部分內容 不是很認同 07/03 16:29
kent:但並不代表不支持簽婚前協議 也不是對男生權力失落的反撲 07/03 16:30
kent:將心比心 如果女生今天收到男方這種協議 要簽還是會有感觸的 07/03 16:30
charoo:看不到吧,之前有人在猜她的身份,說不定會想刪文 07/03 16:30
sindyevil:基本上版友已經回答問題囉,孩子也有他的權義,事主文 07/03 16:32
sindyevil:內應該有把這些考慮進去 。語言部分,我就可以感受,我 07/03 16:32
sindyevil:父系遠方親戚很在意我不會講台語這件事情甚至責怪到雙 07/03 16:32
sindyevil:親 ,但我父母從未要求我的語言,所以可以理解。 07/03 16:32
shamanlin:不知道樓上感受到的部份是什麼,不過按這份契約,如果 07/03 16:34
StLunacy:推這篇 07/03 16:35
shamanlin:先生希望小孩學他的母語,老婆反對的話就可以不給教了 07/03 16:35
kent:以前是有發生過 娶外配的 老公不讓小孩學越南語 07/03 16:41
kent:怕小孩跟媽媽那邊娘家太親 07/03 16:41
kent:這樣也滿殘忍的 而且多會一些語言不是更好 07/03 16:42
kent:可能也是自信心不夠吧 怕小孩選擇 或比較喜歡外公外婆那邊 07/03 16:43
charoo:就不知道媽媽的教育方針,為什麼要一直否定?你們是跟事主 07/03 16:44
charoo:很熟嗎 07/03 16:44
hajimechan:老實說簽教育那些歸女方,最主要的目的也只是堵婆家嘴 07/03 16:45
hajimechan:比方說婆家用過時的觀念教小孩(板上不少媽媽的煩惱) 07/03 16:45
hajimechan:有簽約的話,就可以說當初簽了約所以照媽媽的方式教 07/03 16:46
kent:林明德 想要進入信美集團 一定會簽 07/03 16:50
kent:不過鍾家芬 比較傻就是了 07/03 16:50
charoo:說不定先生覺得放棄教養權可以換來七位數的錢,超平等的 07/03 16:52
charoo:XXXX我承認這是我腦補,我跟事主不熟 07/03 16:53
shamanlin:七位數的錢是有借據的是要扯什麼... 07/03 16:56
charoo:X沒錢是連創業都不用想,是誰比較扯 07/03 16:59
stkate:這份合約沒那麼扯,大家的反應比較扯… 07/03 17:16
caolu:這份契約中男方對子女權利的放棄,怎麼看都是堵男方親屬 07/03 17:31
caolu:(尤其是男方父母)的嘴用的,也就是將來男方親屬一哭二鬧三上 07/03 17:32
caolu:吊的來要脅男方影響對其子女的決定時,男方可以兩手一攤說 07/03 17:33
caolu:他沒權利決定啊 原po的文章顯示她跟老公明明是感情很好 07/03 17:34
caolu:丈夫也很維護她,根本不可能是女方想把男方壓落底才簽這約的 07/03 17:35
biuecat:有能力幫助另一方,剛好是女幫男而已 07/03 17:36
charoo:完全不管合約精神的確很扯 07/03 17:37
sashababie:大家的反應比較扯+1 先生有本事在不簽協議的前提下成功 07/03 18:21
sindyevil:這份契約應該還好,小孩大了懂得思考了也可以選擇自己要 07/03 18:21
sashababie:阻止婆家干預小家庭財產和孩子的教養再談唄 07/03 18:21
sindyevil:的,這份契約如果和子女權益相比,後者在法律上是有保障的 07/03 18:21
sashababie:可是這也會是結果論啊昏倒! 07/03 18:22
sindyevil:,律師應該有跟他們好好解釋過才是. 07/03 18:22
ESCAPEFROM:推這篇 07/03 19:40
j31712:推這篇。 07/03 20:09
iterator:簽約簽協議時,相信"這只是拿來堵別人的嘴,不會真的怎樣" 07/03 20:26
iterator:後來都............ 07/03 20:26
hajimechan:其實就算真的「怎麼樣」好了,也是原原po老公同意的 07/03 20:32
hajimechan:不然大可不結這個婚,欠款協議何時還 07/03 20:33
iterator:用比較爛的例子比喻,那些被讒言進而簽約,然後損失資產的, 07/03 20:38
iterator:一開始簽約時也都很樂意,"有怎樣,也是你當初同意的啊", 07/03 20:39
shyuan0424:推這篇 07/03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