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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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民意論壇>連續罰 早已修法排除
時間Thu Apr 27 04:59:42 2006
※ 引述《sgracee (黃衫控XDDDD)》之銘言:
: 連續罰 早已修法排除
: 黎建南/自由作家(高雄市)
: 至於法院昨天再傳高年億記者出庭,因高仍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予
: 連續處罰,則明顯違法。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並無如行政執行
: 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得連續處罰。而且早年刑事訴訟法第一一三條
: 有得連罰兩次的規定,後經兩度修正為現在第一九三條,已明文排除
: 連續處罰的規定,法院沒有擅自解釋得連續處罰的絕對特權。
: 【2006/04/26 聯合報】 @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280765.shtml
聯合報狗急跳牆了嗎?這種文章也登?
第一、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一條指的是「怠金」,
那是在行政執行程序中對於受行政處分的「特定人」,
不履行其因受到處分而產生的義務時,間接督促其自動履行的強制手段。
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所規定者為「罰鍰」,
是對「一般人」已違反公法上義務的行為加以處罰。
前者例如賭博性電玩因違法遭命令停業,卻仍照常營業,而裁處怠金;
後者則如本案因已發生的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裁處罰鍰。
第二、前者並沒有一事不二罰的適用,得連續處罰「單一行為」;
後者必須受到一事不二罰的限制,但行政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那麼,高年億「三次」拒絕證言到底是單一行為,還是「複數行為」?
如果是單一行為,不用管行政執行法如何規定,反正它就是不能被重覆處罰;
﹝因為它不是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一條處以怠金的對象,已如前述﹞
如果是複數行為,法院依其個別行為做出裁定,這叫分別處罰,不叫連續罰。
第三、單一行為的意義。
自然的單一行為是指人的感官肢體上的一舉手、一投足,
以及舉手投足間時間、空間的緊密度所結合而成的行為。
例如端碗、就口、攝食、咀嚼、吞嚥,,這幾個行為連起來變成吃飯這一個行為。
更重要的是法律上的一行為,以及繼續性一行為,
前者如「違法製造商品並運送」,法律將它視為一個行為來處罰,
而不是違法製造商品罰一次、運送再罰一次。
後者如超速駕車,其繼續狀態停止後﹝例如隔了一天﹞,再開始超速的話,
就是另外一個行為了。故以同地點一定時間只罰一次為原則。
第四、九十二年修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的主要目的,
是把最高罰鍰金額從五十銀元﹝新台幣一百五十元﹞調到三萬元,
以加重證人之義務,促進真實發現和保障被告的詰問權。
之所以會把「連罰兩次」的規定修掉,
一方面是不讓法院就單一行為罰兩次,
一方面是要讓法院就數行為分別處罰。
第五、回到高年億拒絕證言的行為來看,
他不是在一次出庭中被法官曉諭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證言,
他三次都不說,被法官連續處罰;
而是他分別出庭三次,就像某甲在同一條道路上超速駕車,
前天超一次→回家睡覺→昨天再超一次→回家睡覺→今天又超一次,
所以被開了三張罰單一樣。
難道某甲可以主張:「我每次開車都超速啊,這是同一件行為啊,
你昨天開過我單了,今天就不能再開」嗎?
所以,法院能不能罰他三次,要看他的行為個數,
既然他的三次拒絕證言是三個行為,法院自得依法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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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ocwwf:沒錯..S大終於浮出檯面為大家開示了..既然不是一行為,就沒꘠ 04/27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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