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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un/26/today-fo1.htm 違憲 NCC法失效 緩衝兩年 解釋文最快本週四公布 〔記者劉志原、賴仁中/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將遭大法官會 議宣告違憲,解釋文最快本週四公布,為避免衝擊過大,大法官將不宣告NCC法立即失 效,而是予兩年緩衝期,若兩年內未修正即無效,NCC正式成為違憲機關,在此之前, NCC則為準違憲機關。 大法官會議認為,NCC為隸屬行政院的獨立機關,但NCC法第四條卻明定NCC委員 依政黨比例產生再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侵害行政院長人事任免權,且NCC法第一條明定 應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第四條卻又規定依政黨比例組成NCC,已違反憲法權力 分立及法律明確性等原則。大法官會議認為NCC負責廣播電視、通訊監理等工作,應屬 行使行政權,依據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及責任政治原則,NCC應隸 屬行政院,行政院對NCC應有人事任免權。 侵害閣揆人事權是關鍵 但NCC法第四條卻規定,行政院長僅能提名依立法院席次政黨比例產生的委員,再移請 立院同意任命,且對於不適任的NCC委員也無免職規定,大法官認為,行政院長人事任 免權已遭侵害。 此外,NCC組織法第一條規定,NCC法是為落實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 出媒體精神,但第四條中卻規定依政黨比例產生委員,已違立法精神,且可能造成無政黨 背景者無法參與NCC,大法官認為NCC法第四條已違反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平等原 則等憲政精神。 此外,第十六條關於覆審制度,對於遭新聞局處分的廣電事業訂有不同救濟管道,造成一 國兩制,有違法之安定性原則,預計也將遭宣告違憲。 大法官會議原擬宣告NCC組織法自作成解釋日起立即失效,但依法須有全體十二位大法 官三分之二即八票同意才可公布,雖已有過半數大法官認定NCC法違憲,但離門檻仍差 一至二票,因此傾向折衷訂定兩年落日條款。 大法官原有十五位,其中楊仁壽已轉任公懲會委員長、城仲模日前請辭,另彭鳳至因夫蘇 永欽為NCC主委而迴避,故由十二位大法官審查。 〔記者王平宇/台北報導〕針對NCC釋憲結果即將出爐,行政院發言人鄭文燦昨日表示 ,政院還不知道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結果,但不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何種決定,政院都 將予以尊重;不過,政院仍期盼NCC運作能回歸客觀中立原則,而不是現在這樣依照政 黨比例推派,讓NCC「備受各界質疑」。 ------------------------------------------------------------------------------ http://www.ettoday.com/2006/06/26/301-1958563.htm NCC違憲? 司法院:釋憲案未完成審查 媒體勿妄揣測 2006/06/26 14:27 Video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大法官會議裁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違憲,但為避免造成過 大衝擊,將給予2年緩衝期一事,司法院今(26)日發表聲明指出,大法官目前尚未完成 NCC組織法釋憲案審查程序,因為對NCC組織法是否違憲一事並未作成結論,媒體報導純屬 揣測。 行政院於2006年1月20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案與暫時處分,認為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組織法第4、16條規定逾越立法院權限,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 原則,大法官會議2月10日決定受理。 媒體報導,大法官會議認為,NCC為隸屬行政院的獨立機關,但NCC法第4條卻明定NCC委員 依政黨比例產生再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侵害行政院長人事任免權;而法條規定委員依政黨 比例組成,也違反NCC法第1條明定應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因此裁定NCC組織法違 憲。 對於媒體報導,NCC官員表示,這只是媒體片面之詞,且在大法官解釋文尚未出爐之前, 無法確定事實情況究竟為何,因此暫不回應;而司法院則表示,目前大法官對NCC組織法 是否違憲一事並未決議,因此媒體報導並不屬實,希望媒體不要妄加臆測。 到底是怎麼回事,週四就可見分曉... -- 是啊.....我只是個人魚..... 無法跟王子結合,我...我的命運就是化成泡影而死去。 辛蒂公主是個好女孩,祝你們永遠幸福! 還有一件事就是.... 偶爾...也請想想我..... A.I. Lov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6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