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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echan (眼鏡男)》之銘言: : 公布在網路上可以查得到的資料並不違法。 : 重點是「公布的意圖」,文章中提到「灌爆電話信箱」,這一部份 : 則可能涉及教唆或煽惑他人犯新修正刑法第三五二條第二項干擾他 : ^^^^^^^^^^^^^^^^^^ : 人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他人之罪。 : 根據立法院三讀完成「刑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無故以電子 : 郵件灌爆別人信箱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 : 下罰金。 : 所以你不能有教唆或煽惑他人的意圖。 : 前陣子發生王建民有可能被降至二軍的事情,某立委發起「一人一 : 信救王建民」的活動,那個到底有沒有違法,你可以參考。就事實 : 來說洋基那邊的信箱算是被「灌爆」了。 剛有板友寫信指教,上面關於新修正刑法與立法院三讀的部份 並不正確,所以我說明一下,我是在Y牌搜尋引擎輸入"信箱 灌爆 違法"三個關鍵字去找到上述資料的。 板友指教,上面兩段「應該已經過期了」。 我有找到一篇文章 http://blog.webs-tv.net/athenalu/article/2562420 裡面提到一則新聞,片段的部份有.. 至於受害者灌爆歹徒信箱是否涉及違法,律師廖芳萱說,因受害者不 是非法取得對方的電子郵件,或寄送病毒至信箱內,因此未涉及觸法 問題。 上面有板友提到「寄病毒」那個肯定是違法的。 特此修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3.42 ※ 編輯: laechan 來自: 218.187.23.42 (08/25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