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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標題: Re: 509號釋憲文-真實惡意原則...? : 時間: Wed Mar 7 10:30:17 2007 : ※ 引述《l89 (加油啊!!)》之銘言: : : 好像是當初商周和蔡兆陽之間的關係才出來的解釋文 : : 效力應該是讓媒體更自由 : : 我記得我們老師是說 : : 509號是讓"真實舉證"責任 : : 由撰文者轉移到被報導的人 : : 也就是如果今天記者寫 李蓮英是人妖 : : 李蓮英必須證明自己不是人妖 : : 才能告記者 : : 老師當初教的...因為解釋文 我自己看了半天 也還是覺得很深奧 囧 : : 有錯就指教 解釋文寫的很清楚,就算不清楚解釋理由也可以參考 : : 後來509號才剛出來 : : 就遇到呂副的 嘿嘿嘿 & 新新聞 : : 呂副好像還出示通聯紀錄 ... : 根據解釋文: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 : 責相繩 : 毀謗行為人 還是要提出證據資料確信其為真實者 才能不罰吧 : 不是由被毀謗者提出。 真實是毀謗惡意的真實由被毀謗者/檢察官舉證 真實是事實的真實由發言者舉證,但是只需達行為人合理確信的真實 : :   不過好奇的是 陳總統關於宋楚瑜與陳林雲密會的毀謗案 :   為甚麼不能依照此原則? 畢竟陳總統確信國安局的資料為真啊 陳總統哪時被起訴毀謗罪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