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nehot (終於退伍了)
看板media-chaos
標題Re: 509號釋憲文-真實惡意原則...?
時間Wed Mar 7 10:53:31 2007
法律上面的無罪是用來保障言論自由的,因為牽涉到言論自由,所以
要給毀謗罪最高的限制條件;但是媒體的傳播力量實在是太大了,因
此應該以更高的標準來約束自己,我很好奇演講者對當年的周恆等事
件、涂醒哲事件、腳尾飯事件有什麼看法?單方面提出的白痴證據或
是一經查證就可以戳破的證據可以作為毀謗罪的卸責理由嘛?或許這
三者證據強度上面有差異,但這是否表示媒體可以在完全未經查證的
情況下報導單方面一手捏造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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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64.171
→ waynedd:我是覺得瀝青鴨事件比較可能告的成媒體毀謗..不然該台就不 03/07 10:55
→ Rinehot:我是傾向恆等事件那種程度,因為大家畢竟都有小學畢業 03/07 10:57
→ waynedd:會花錢辦免費吃薑母鴨活動來和解了.. 03/07 10:56
→ waynedd:腳尾飯事件若有在戰警急先鋒播過..那就有機會告媒體了.. 03/07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