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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O0090001 第七、八、九、十 條都有提到公開之說明會 第十二條提到公聽會 節錄兩條大家看 第八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 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 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 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第十二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 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 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之。 如所見 並沒有提到「所謂公開 需有記者在場」 沒有記者在場 算不算公開 演唱會算不算 婚禮酒宴算不算 球賽算不算 條文中「公開」二字 的對像 向來只有 「專家、學者、團體、當地居民、目的事業主、主管機關」 本來就沒有記者 「公開」二字 本來就沒有固定定意 「公開招標」的對象就只有廠商 也沒有記者 「公開道歉」的對象也是特定族群(板友、親友、班上同學) 也不用找記者來 我覺得 放一句話要人看條文很沒禮貌 條文如果短 為什麼自己不轉過來 事實上是 並沒有條文規定必需對記者開放 公開二字無限上綱 以後流浪漢要進會場睡也有法律保障了... 記者可以主張「他認為這樣的規定不夠透明」 但,他不可以扭曲 「目前的規定是不需要放他進場」這件事 他可以讓自己被趕出來 突顯不透明的非理性 但 他就不會提到「依規定要讓他進場」這件事 可以說 她很專業啊 她很情楚 塑立形象 的遊戲規則 和指控用句的輕重拿捏 -- 自幼家貧 既無嗜好 不學無術 亦無專長 唯打翻茶杯 或飲料罐 或新鮮屋 不乏瓶水 亦有碗麵 鋁鐵生熟不銹鋼 大小利樂錫箔包 有色無色玻璃 軟殼硬殼塑膠 凡立不曾未倒 寸地無一免溼 初時心喜 觸翻熱湯而後敗興 久之或憂 撞倒汽水反得釋然 本為一時之誤 積久成習 偶一為之 還傲世中無雙 故以為好 便作所長 因姓黃,自號「掐倒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201.54
honkwun:你這樣算曲解法令吧........ 210.201.58.207 09/23 07:51
honkwun:限制重重的會議還算公開嗎? 210.201.58.207 09/23 07:56
honkwun:而且覺得黑箱的不只記者一人 210.201.58.207 09/23 07:58
honkwun:還包括專業的環保團體 210.201.58.207 09/23 07:58
oodh:回文了 210.192.201.54 09/23 08:29
ACGB:這篇寫的很不錯121.227.104.243 09/23 10:39
guast:那天的會議是說明會?公聽會?還是審查會? 61.228.206.54 09/23 15:48
eslite12:法律不是這樣解釋的 59.117.5.26 09/23 16:11
guast:樓上的法律解釋是「本來就是」、「可能」 61.228.214.58 09/24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