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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leet (..............)》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recta sequi)》之銘言: : :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與第三項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 : : 公開範圍乃其審議議案之案由 議程 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且依同法第八條 : :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 自同條列舉方式 : : 中選擇適當者 : : 2.承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之規定 僅給予獨立機關在決定做成後 需主動公開之義務 : : 其文義核心範圍並不及於記者可否列席採訪 縱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或五款目的性擴張 : : 使行為主體及於記者 依七條一項之規定 亦僅表示合議制機關應將會議記錄主動公開 : : 並無法得出會議過程應將記者隔離之必然結論 : 同理亦無法得出會議過程記者得列席之必然結論 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禁止記者參加或賦與行政機關得行使家主權 那麼趨離記者的行為就已經侵害記者的人身自由權而無阻卻違法事由了 : : 3.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項規定 政府資訊之公開 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 依其規定 又依同法第十八條 政府資訊僅在有一定要件時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 可知政府資訊公開法並無法提供記者不能在環評會旁聽採訪之法源 且環評審查之過程 : : 雖不需主動公開 卻仍以公開為原則 : 雖以公開為原則,但亦無法得出記者能在環評會旁聽採訪為必要公開方式之法源依據。 同上所述應該是行政機關要找法源依據來禁止記者進入的 怎麼反客為主了 : : 4.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相關機關團體 學者 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實務上環評審查會除結論做成以外 : : 皆開放非環評委員之民間人士參與 系爭自由時報周姓記者與環保署之進場與否之衝突ꔊ: : 即發生在此一階段 若一般不特定之民間人士皆可參與 並無獨排除新聞工作者之理 : 的確。若一般不特定人士皆可參與,確無獨排新聞工作者之理。 : 但當日是否獨排新聞工作者,本人無法確認,因此不與評論。 既然是[不特定],那麼記者也可以進入啊 -- Photography is Dead.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29.240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61.31.129.240 (09/25 02:1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61.31.129.240 (09/25 02:2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61.31.129.240 (09/25 02:30)
honkwun:關鍵好像還是在於不能做反面解釋 210.201.58.207 09/25 02:43
honkwun:基本上方向是公開 210.201.58.207 09/25 03:00
honkwun:要不公開的話需要法源就對了 210.201.58.207 09/25 03:01
guast:#12356 Kleet 說得很清楚了,「得」公開 61.228.214.58 09/25 03:57
guast:這是行政裁量權的部分 61.228.214.58 09/25 03:57
guast:如果沒明文禁止就都要公開,那沒完沒了了... 61.228.214.58 09/25 03:58
guast:大概除機密案件外,都可以讓任何人介入所有 61.228.214.58 09/25 03:59
guast:作業過程,包括所有會議、公文、擬案... 61.228.214.58 09/25 04:00
guast:資訊公開精神是保障人民知情權利及政府意思 61.228.214.58 09/25 04:02
guast:表示的完整,兩者衡平 61.228.214.58 09/25 04:03
guast:對政府課予過多公開責任,將造成施政的困擾 61.228.214.58 09/25 04:05
honkwun:瑞典等先進國家的政府透明度不知比這高n倍 210.201.58.207 09/25 08:16
powerslide: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1項之規定,此時 61.31.129.240 09/25 10:40
powerslide:是[應]公開而不是[得]公開!!! 61.31.129.240 09/25 10:43
guast:第七條第一項是會議紀錄,不是進場旁聽過程 220.139.209.96 09/25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