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cking (shack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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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人頭不算犯罪?警界譁然
時間Mon Aug 25 19:37:32 2008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4488568.shtml
人頭不算犯罪?警界譁然
【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2008.08.25 03:54 pm
陳致中、黃睿靚說他倆都是單純的「人頭」,只是被支配、指示,列被告「太超過」,引
起基層辦案的警、調一片譁然,痛批兩人做了最壞的示範,反譏:台灣就是因為「人頭」
氾濫,以致詐騙集團橫行,民眾深受其害,充當人頭背後都有不法目的,怎能說不是犯罪
?
員警說,扁家涉及洗錢疑案,被揪出家人有多個海外「人頭」帳戶,包括扁嫂哥哥吳景茂
承認透過銀樓通匯,甚至外界傳聞的藉珠寶洗錢、在多國間設立帳戶,將錢互相轉匯「漂
白」,都是國際常見的洗錢花招,手法相當複雜,一般人難以一窺全貌。
不過若以台灣最近十年橫行的詐騙集團,如何利用「人頭」犯罪,就可以清楚了解「人頭
」是否是犯罪行為。
警、調人員指出,台灣詐欺集團會這麼多,主因就是詐欺集團幾乎全數以人頭帳戶,做為
匯款的最後手段,就算被警方查獲,也未必能往上追查,首謀往往逍遙法外,「人頭」在
詐欺集團的眼中,風險低、報酬高,當然趨之若騖。
詐騙集團的犯罪結構,蒐購人頭是最基本的分工項目,在高級的洗錢犯罪中,人頭可以開
帳戶、設立海外分公司,詐騙集團則需要人頭帳戶匯款洗錢,此外,還要利用王八卡(人
頭手機),打詐騙電話,人頭不折不扣都是重要的犯罪工具。
警方指出,以目前的行情,充當人頭替詐騙集團開戶,每人可獲得2000到3000元的報酬,
專門收購人頭的犯罪者再以一萬多元賣出,至於什麼人會出賣人頭,大部分是失業者、吸
毒者,也有遊民、外勞等,很少像陳致中這 樣具法學碩士學歷者充當人頭。
員警說,台灣快成了「人頭」王國,而人頭也造成犯罪偵查困難,主謀者得逍遙法外,嚴
重危害社會,若是像陳致中說當「人頭」被列被告「太超過」,那麼人人為了私利都可以
出賣身分,社會秩序豈不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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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定罪就先立法吧,感覺台灣快變人制的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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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2.244.78
推 lmlk33 :用家人的帳戶,會追查不到?邏輯怪怪的 163.20.252.146 08/25 19:50
推 alprazolam :還在趨之若"騖"?趨之若鶩都念幾年了 59.104.172.60 08/25 20:07
推 genkiboy :記者不錯字就不叫記者了... 67.169.139.71 08/26 03:49
→ killeryuan :人頭犯哪條法? 61.217.211.76 08/27 14:04
推 sinkei0524 :你的帳戶如果當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 220.143.38.75 08/28 19:39
→ sinkei0524 :用一樣犯詐欺罪 220.143.38.75 08/28 19:40
推 thubo :詐欺罪的幫助犯,會被非難主要還是因 124.8.19.86 09/12 20:40
→ thubo :為詐欺的犯罪行為,至於人頭帳戶沒被 124.8.19.86 09/12 20:40
→ thubo :亂用的話,似乎沒有處罰的理由。 124.8.19.86 09/12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