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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記者....你說修法是預留替國民黨某特定立委解套,證據在哪? 該立委被判四年多的有期徒刑,就算修法他也不能易科罰金不是嗎? 再者,哪個立委被判四年多我想這應該不難查到吧?用「某國民黨立 委」來代替是因為懶的查呢?還是說怕對自己所寫出來的報導負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31/today-fo3.htm 〔記者曾韋禎、楊國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 案」,讓無論罪刑輕重,只要獲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得易科罰金或改服社會 勞動,免於坐牢服刑。此次修法也被指為是預留替國民黨某特定立委解套。 現行條文對判刑或拘役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的門檻,必須是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之罪,國民黨立委呂學樟等人認為,擴大易科罰金適用範圍,符合重視人權及教育刑 的刑事政策修法方向,也可解決監所人滿為患的情況,因此提案刪除「最重本刑五年以下 」等字眼,讓無論罪刑輕重,只要被判刑六個月以下,均可易科罰金。 免坐牢服刑 國民黨某立委解套 據指出,這項修正案與某國民黨立委有關,該立委涉違反最重本刑十年的證券交易法第一 七一條,被判四年多的有期徒刑,仍在上訴中。 修正案初審時,法務部曾表達反對立場,憂心會造成「富人用錢換刑、窮人入監服刑」的 結果,有失立法公平精神,法務部長王清峰還曾致電民進黨團幹事長賴清德希望攔阻;呂 學樟也不斷向賴清德遊說,盼賴簽字同意通過此案。賴質疑修法目的,只得到「服務選民 」的答案,因此拒簽朝野協商,呂之後也數度在委員會為此責難王清峰。 後來國民黨團與法務部展開協商,達成修法共識,讓得易科罰金者,多了一項可改服社會 勞動的選擇,以六小時折算一日,並增列,無論本刑輕重,只要獲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者,皆能折服社會勞動之規定,讓法務部原本反對的「用錢換刑」變為「用勞役換 刑」。 賴清德在修法三讀後懊惱表示,呂學樟上週五拿朝野協商結論請他簽字,強調修法版本已 獲法務部同意,他立即電詢法務部次長黃世銘,黃指確為法務部可以接受的修法版本。他 為慎重起見,還再確認「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的字眼未被更動,才在公務繁忙、不及多 想下簽字。 呂學樟則表示,修正案新增以社會勞動折抵徒刑的規定,可紓解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並 避免受刑人在獄中感染惡習,且結合社會勞動的觀念,對繳不起罰金者提供另一種彌補過 錯的方式。 法務部表示,新法將從明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刻正研擬相關配套及排除不適用的罪名。未 來獲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的民眾,可以不必入獄服刑,也不必中斷工作,同 時提供無償勞動補償社會,法務部樂觀其成。 -- 看見 專注 用自己的節奏 迎接最大的挑戰 關鍵的時刻無聲勝有聲 在 臺 北 我 看 見 無 聲 的 力 量 2009聽障奧運在台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