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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家不用擔心啦 這個問題很好解決 就是解釋同意書的時候錄音 解釋完請他簽名的時候很清楚的問他 "有沒有不懂不清楚的? " "慢慢看沒關係,有問題跟我們討論" "沒有的話這邊簽名" 把同意書丟給護理站發是自找死路 不管是不是貴單位的routine但是對你絕對是不利的 兩方談話的其中一方是可以合法錄音的 不用先告知與對方同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9 條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 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只持有不洩漏是不乏的 因為持有是每個人都會持有 XD 最高法院94年台上第 716 號判決: 「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 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 條第三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 門診、會診、查房、解釋病情 錄音都是合法對自己的保障 以免奧客死不承認,或是病人同意但事後掛掉家屬反悔不承認 我這樣好一陣子了 奧客來鬧我就找人放給他聽 還好只用過一次 馬偕醫院當年在診斷出一例愛滋病的時候還開記者會鉅細靡遺的公布 病人也是去告但是病人一路輸 原因就是醫院公布並非無故公布 台灣對隱私權的保障是相對保障 不是絕對保障 ※ 引述《librainsky (Libra in the sky)》之銘言: : ※ 引述《miaooooooooo (貓主席)》之銘言: : : 之前去修法律系的民總跟刑總 : : 老師的見解更為誇張: : : 「就算今天病人簽了同意書,醫師也親自解釋內容,但若病人不能理解,仍然不能算是告 : :  知同意。」 : : (我的民總老師說,我們的法律是保護人民的法律,不是保護醫師這種資本家的法律。) : : 雖然目前似乎沒見到有這麼激進看法的判決書,但是若是今天在訓練法律人的老師都這樣 : : 教,未來是否會出現病人只要說:「醫生講什麼我都聽不懂」,同意書就會作廢、醫師也 : : 並未使病人知情同意...等等的判決? : : 你們這些欺壓人民的走資派醫師們,在法律人的權威下發抖吧! : : 希望是我想太多了 : 你問你的老師 請他跟一群80歲的阿公上一堂民法 : 下課考試平均如果有50分再來談這種高調 : 自己做不到的事情要求全國醫師作到 : 這樣的法律解釋也敢拿出來教學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5.103
cooltyus:看來該去買支錄音筆了QQ 02/11 22:36
pttkoc:有沒有推薦的品牌? 02/11 23:10
wanderful: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呀? 要講到怎樣才算有說明? 02/11 23:14
wanderful:錄不錄真的其次啦~ 只要有人證就說得過去~ 02/11 23:15
liparis:如果前述為真~那可能要問的是"要怎樣才算對方有了解" 02/11 23:34
jeromeyang:以IRB的標準,能讓國三程度人可以理解即可..... 02/12 09:53
c2yuan:其它的專人去說明也可以嗎?還是一定要醫師啊? 02/13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