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howdream:第一個例子原po說沒離婚喔~"前"妻應是誤稱 08/05 00:26
感謝指正!已修正
※ 編輯: featherch (219.85.236.174), 08/05/2014 00:31:42
※ 編輯: featherch (219.85.236.174), 08/05/2014 00:34:48
推 shanyanyu:推! 08/05 00:52
推 dhcs:聲請宣告到底需要多少時間?實際上這種未經宣告然後法律上無 08/05 01:17
→ dhcs:代理權的人在簽字這種事情每天都在發生。要不要照聲請的條文 08/05 01:18
→ dhcs:讓醫院設立一套慣例聲請的流程? 08/05 01:18
其實這種事情也不一定很常發生,因為多數時候像這種已經缺乏決策能力,
又缺乏社會支持的病患,醫師經常已經會認為他不一定要那麼積極地活下去。
雖然程序上不妥,但若實際上大家都沒那個去找人聲請的閒工夫,
那直接請配偶簽字拒絕也未嘗不可(我要再強調一次這樣是犧牲病患的程序保障)。
聲請輔助或監護宣告的特別代理人要一些時間,
但是根據家事事件法與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不詳述條文),
為因應緊急情況(人都要死了),
我們的法官都有做出暫時處分(先指定一個暫時特別代理人)的權限,
而這暫時處分是很快的(聲請當天也可以下來)。
除了我們的社工師,檢察官也可以去聲請,重點是要有人去意識到這件事並且通報。
今天的案例裡前妻是有法定代理權的,若為了方便找沒有法定代理權的人簽字,
有可能醫師自己最後會有麻煩哩
(小心某個明明沒有在照顧卻想要錢的親戚會跳出來告你喔~)
※ 編輯: featherch (61.62.191.199), 08/05/2014 07:43:34
推 Philcat:認真文推 08/05 12:19
→ Elleria:不截肢也不是"去跟家醫科要hospice來住"這種觀念 請看安寧 08/05 14:50
→ Elleria:緩和醫療條例跟八大非癌疾病 不截肢又希望給病人緩和醫療 08/05 14:50
→ Elleria:可以照會緩和醫療專科醫師 但是自己負起責任在病房照顧病 08/05 14:51
→ Elleria:人到往生 不是所有要DNR會死的病人原科部都可以擺脫責任推 08/05 14:52
→ Elleria:到hospice去 08/05 14:52
→ Elleria:當然你的病人如果符合八大非癌疾病或末期癌症運動神經元疾 08/05 14:53
→ Elleria:病的條件 當然可以住hospice 08/05 14:54
抱歉因為我非家醫科專業,可能說法有不準確的地方。
就目前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施行細則而言,
並沒有限定一定要癌症或八大非癌疾病才能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1. 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2. 其他大腦變質
3. 心臟衰竭
4. 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5. 肺部其他疾病
6.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 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8. 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上述癌症或八大疾病標準乃是健保局的「安寧住院療護健保給付支付標準」
或「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試辦方案」額外增加的要求,
因此如果病人沒有sepsis到很嚴重比方說合併急性腎衰竭、呼吸衰竭、心臟衰竭,
其實也不符合安寧共照的健保給付標準,表示病人要自費接受安寧照顧,
可是sepsis的過程應該不可避免的會走入這八大疾病的其中一項,
這時該病人就應該可以用健保住安寧病房,
或如果安寧病房沒空床,也可以走安寧共照。
※ 編輯: featherch (219.85.239.39), 08/05/2014 18:13:32
推 dhcs:法律上的安寧跟健保署的安寧是兩回事。會不會跟病人有糾紛, 08/05 18:44
→ dhcs:要按安寧條例。 08/05 18:45
→ featherch:推樓上說法 08/05 19:57
推 amaranth:安寧緩和條例沒有限定疾病範圍,但是必須符合末期病人 08/06 13:20
→ amaranth:要同時符合不可治癒+"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08/06 13:21
→ Elleria:問題在於 病人是否不可治癒 八大非癌疾病的判定沒有廣到因 08/06 16:30
→ Elleria:為不想治療造成的心肺衰竭都可以包涵進來 大家其實也明知 08/06 16:31
→ Elleria:他的精神應該是較趨向於"長期的CHF病人、長期的COPD病人" 08/06 16:32
→ Elleria:這一類 所以我才說可以照會緩和醫療專科醫師 仍然可以有緩 08/06 16:32
→ Elleria:和醫療概念的照顧 但是並不是"推到hospice"去 因為體制上 08/06 16:33
→ Elleria:要死的病人只要有DNR都推hospice去住是不合理也不實際的 08/06 16:34
→ Elleria:哪一科不死人? 假設今天該病人截肢可救 插管可救且有很大 08/06 16:36
→ Elleria:的機會可延續有功能的生命 問題應不在於是否不截肢送安寧 08/06 16:36
→ Elleria:而是"為何不截、為何不插" 較適合用指定代理人與台灣沒有 08/06 16:38
→ Elleria:常設的臨床倫理委員會跟即時醫事法庭來處理 指定一合於病 08/06 16:46
→ Elleria:人利益的法定代理人來作決定 08/06 16:48
→ Elleria:若說病人皆可因拒絕治療可成末期病人 難道原本健康的自殺 08/06 16:50
→ Elleria:者也可因拒絕被救而進入心肺衰竭成末期病人? 08/06 16:51
→ Elleria:理論上如果目前的代理人所作決定明顯違反病人權益 應該是 08/06 16:54
→ Elleria:要有途徑可以要求法院緊急重新指派可維護病人權益的代理人 08/06 16:55
→ Elleria:的(類似家暴兒緊急安置的精神) 不過台灣無此制度 法庭也無 08/06 16:55
→ Elleria:此專業 08/06 16:56
→ featherch:我覺得比較有趣的是若認為拒絕治療不可成為末期病人,那 08/06 18:32
→ featherch:腎臟衰竭的病人應該也不能因為拒絕洗腎成為末期病人 08/06 18:33
→ featherch:我認為立法目的中要確保的是當事人好死的權利,跟他還有 08/06 18:33
→ featherch:沒有救或想不想活或許比較無關 08/06 18:34
→ Elleria:這中間本來就有各種階段的病人 不能無限上綱 腎臟衰竭的病 08/06 23:52
→ Elleria:人也有分洗了更糟跟洗了很有機會變好的 立法固然是因為先 08/06 23:53
→ Elleria:前台灣的社會文化下 不得不立法保障民眾好死的權益 不過跟 08/06 23:53
→ Elleria:有沒有救還是絕對有關的 何謂有救 何謂末期其實是重點 絕 08/06 23:54
→ Elleria:對不是做了某措施生命還可延長就叫做有救 也不是因為病人 08/06 23:55
→ Elleria:拒絕某措施就是沒救或變成末期 08/06 23:55
→ Elleria:所以條例中才有限"末期病人" 但是對於末期病人的定義無法 08/06 23:56
→ Elleria:由法律予以規定 因為若要將末期病人的定義交由法律決定 根 08/06 23:57
→ Elleria:本就不知道寫到什麼時候才寫的完 各國法律與guideline中基 08/06 23:58
→ Elleria:本上也無很制式的定義 但是"不可治癒 近期內進展至死亡不 08/06 23:59
→ Elleria:可避免"的廣義定義的確是共通的定義 還有當目前的治療方式 08/07 00:00
→ Elleria:無法改善病人生活品質卻反而使其陷入痛苦也是常用的觀念y 08/07 00:01
→ Elleria:其實八大非癌疾病裡規定"急性腎衰竭"這條的確相當有趣 一 08/07 00:01
→ Elleria:般會有的討論還是在ESRD患者的安寧緩和醫療 若說洗腎要看 08/07 00:03
→ Elleria:作不應拒絕的常規的話 那其他心、肺、肝的替代療法不也應 08/07 00:04
→ Elleria:該被同等看待嗎? 08/07 00:04
→ Elleria:其實我跟f大的表述並沒有明顯衝突 是醫療制度跟capacity 08/07 00:20
→ Elleria:決定什麼病人應該去哪裡 而這些決定各國都不一樣 08/07 00:22
→ Elleria:雖然說判斷他們去向的核心觀念是一樣的 08/07 00:23
感謝Elleria認真回文,我要發一個協同意見書
很多醫師在養成教育中,往往超越個人主義,
秉持著天賦人權的概念,認為生命權的權利主體不是當事人,
而是不能自我控制的「上天」,故認為當事人沒有拋棄自己生命權的權利。
這樣的概念危險之處在於,有表述能力之人可能超越當事人成為生命權的實質操控者,
例如熱愛生命遊山玩水的醫師某甲,可能認為退化性肌病變的某乙不應該死,
因為他還有愛他的母親可以推輪椅帶他遊山玩水,
卻忽略某乙在媽媽上班時每天悶躺在家的漫漫長日的痛苦,
以及某乙對如此寫下人生紀錄的觀感。
不能否認的是,每個人的生命權都對其他人有某程度的責任,
也就是每個人某程度上是為他人而活,故當制度在制定的時候,
或當醫師在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現在就去死的自由的時候,
毋寧採的是一種類似「主客觀混合說」的概念,
實際理解當事人的情況在一般大眾的概念裡是否已經是生不如死,
而非一廂情願的認為就算你接著呼吸器,兩天洗一次HD,
躺在床上還是可以享受天光的變化跟偶爾飛過一隻麻雀的快樂。
則回到本來的議題,我們或許應該給當事人更多的自我掌控權,
即台灣社會即使不賦予個人要求他人幫助自己死亡的權利,
但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精神來看,或可解釋為個人有要求善終的權利,
就算他是自己不要洗腎或自己先吞藥也一樣,這也可被認為是生命或人格權的一環。
引用Elleria所說
「醫療制度跟capacity決定什麼病人應該去哪裡 而這些決定各國都不一樣」
自然其實是一種不浪費的概念,增加痛苦跟浪費就不需要活著,
但為了保護每個人活著的權利,
法律或健保的給付規範要訂在哪裡其實是根據整體社會資源的多少而定。
例如在瑞士,阿茲海默症的患者可以在神智清明的最後時刻選擇安樂死,
以一個作者的姿態終結自己的人生傳記,但在台灣,或許會發生兒子跟老母說
「欸,隔壁阿狗他爸之前失智都先死了不要增加晚輩負擔,你真的很自私」的情形。
或就算沒有人這麼說,對於弱病者仍可能產生隱性的壓力,
而造成實質上的生存權不平等。所以條線要畫在哪裡,果然是要看民智的開化程度而定。
※ 編輯: featherch (61.64.146.173), 08/07/2014 12: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