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truththe (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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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大衛與黛安娜獎助學金
時間Wed Mar 17 07:50:02 2010
David and Diana Sun Foundation
大衛與黛安娜基金會
獎助學金管理辦法
西元2009年4月
29日修正
第一條 助學金目的:
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學業,帶動善良學子感恩回饋之心。
第二條 依據:大衛與黛安娜獎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國立楊梅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稱基金會)
二、 捐助單位: David and Diana Sun Foundation
代理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心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心富公
司)
三、承辦單位: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稱學校)
第四條 補助對象:
以下第(一)至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資格認定標準依照當年度政府主管機關公佈,
敬請參閱附錄一。無符合補助對象申請資格(邊緣戶),但情況特殊實有困難者,可提出申
請,
送交學校初審,再由審查委員會會議討論之,心富公司複審,捐助單位有最後否決權。
(一) 低收入戶子女 : 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不含村里長清寒證明
)。
(二)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之子
女。
(三) 身障子女或身障學生: 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且須具有中低收入
戶資格者。
(四) 弱勢家庭子女
1、職業災害死亡或重殘勞工家庭子女
2、單親家庭子女
3、失業高危機勞工家庭子女
(五) 家庭突遭變故(急難救助)子女
1、父母雙亡或其一亡故者。
2、學生本人因傷病住院醫療,無能力負擔費用者。
3、其他重大急難事件有必要緊急救助者。
4、家中成員如有罹患重大疾病者請檢附公立醫院之診斷證明。
5、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
第五條 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填具申請書,提交規定之文件,申請人送件資料不予退還,
表件不齊者不予審查,重要資料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申請人/承辦人簽章:
申請時間-寒假開學至5月底前備齊所有文件,複審通過者可獲取暑假開學時之助學金
補
助。/暑假開學至12月底前備齊所有文件,複審通過者可獲取寒假開學時之助學金補助。
(一)申請書正本。(如附件一)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四)各類身分別證明文件正本。 (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證明、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證明、弱勢家庭子女證明、家庭突遭變故(急難救助)子女證明
)
(五)弱勢家庭或急難救助者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證明、
在監
證明、離婚協議書...等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
(六)最近一年度全戶所得財產證明(所得稅清單及財產清單):
針對無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或弱勢家庭子女證明者才須加附,例身
障子女/
身障學生、家庭突遭變故(急難救助)子女、邊緣戶。
(可由學校統一行文至鄉市鎮公所或授權承辦單位各所屬學校至國稅局調閱,需
請學
生簽授權書;或由學生家庭成員自行前往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調閱所得稅清
單及
財產清單之辦法,敬請自行洽詢該地政府機關。)
第六條 補助項目:
一、 補助項目為學雜費(國中小無學雜費,此項無補助)、伙食費、課後輔導費、校外教
學活動費、書籍費、交通費、課業輔導員獎助金、急難救助金等八項,請學校依校內學生
需求,於每學期開學註冊前(上學期 12月底暨下學期 5月底前)向心富公司提出申請,心
富公司視學生家庭狀況及其他,核定補助名額與項目。(參閱附錄二)
第七條 補助金額:
一、每位學生每學期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以下單位為新台幣)-
大學生25,000、高中生15,000元、國中生8,000元、國小生5,000元。課業輔導員獎助金
、交通費、急難救助金不含在前述補助金額上限規定內,其金額另行於第八條規定。
二、 每位學生每學期補助金額俟當年度基金會基金專戶額度及學生家庭狀況而定,經過
校內初審後,送交審查委員會會議討論之,心富公司複審,捐助單位有最後否決權。
第八條 審查機制:
一、 上學期 12月底暨下學期 5月底前提出申請,由學校進行初審,mail申請總表電子檔
(如附件二包含財稅換算所有欄位資料) ,並核附初審會議記錄(如附件三)暨學生申請應
備文件彙整送交審查委員會進行會議討論之,最後由心富公司複審,從申請資料齊全者中
選出最符合資格之學生,捐助單位有最後否決權。
【審查委員會成員5人包括:心富公司、學校代表、專家學者、社會賢達與公正人士至
少各1人。】
二、 請學校相關主管簽章(簽中英文名加蓋章)經心富公司複審通過之申請總表電子檔(如
附件二,郵寄送交至心富公司。唯經過心富公司複審核定的學生名單,方可委由基金會基
金專款提撥至學校公庫,分上下學期兩次撥款(請學校填妥學校帳戶資料,如附件四),學
校收到獎助學金捐贈款後,須提交蓋有學校關防及相關主管簽章之學校公庫收據正本暨英
文領據正本(如附件五),再由基金會/學校依約將各類補助項目幫學生繳納至所對應的各
個相關收款單位,例如:註冊費入出納組、伙食費入合作社等,並提交助學金印領清冊正
本(如附件六)及繳款證明書正本(如附件七)、支出明細使用流程報告正本(如附件八),寄
送至基金會,再由基金會查核無誤後轉交心富公司。(參閱附錄三)
三、 家庭突然遭受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無法維持者,得隨時提出申請,經過校內初審後
,送交審查委員會會議討論之,心富公司複審,捐助單位有最後否決權。
四、 「補助年度」以捐贈匯入款當日起算365天為一個年度。學生申請資格須每一學年重
新送件審定,若有資格變化者,審查委員會應予以取消或調整。
五、 心富公司得參加學校的初審會議並保有最後否決權。
六、 心富公司複審助學金,若超出申請名額或金額或其他原因,直接刪除申請人數,所
有送件資料不予退還。
第九條 課業輔導員獎助金、交通費、急難救助金
一、 課業輔導員獎助金
(一) 申請資格:
接受心富公司助學金補助之學生,每學期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品行優良,且經
導師認可適任擔當小老師者。
(二) 學生須檢附成績單一式二份。(心富公司暨基金會各留存一份)。
(三) 獎助金名額及金額:
每校每學期小老師名額上限10位。
每學期擔任小老師時數上限100小時,每小時100元
(四) 請學校學期末提交課業輔導員工讀表(日期、地點、輔導時數及內容、受
輔導同學
人數及姓名---等),再向基金會專戶/學校公庫申請額度發給課業輔導員學生。
二、 交通費(限高中職生)
(一) 請依照學生從家中至學校路程之客運收費實際金額,補助上限每位學生每學期最
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5,000元,交通費實際支出未達新台幣5,000元者,
不得超領;如有報假,經查核屬實,辦理單位得取消其申請及受補助資格
,並
停止相關補助。
(二) 交通費補助方式(三擇一):
(1)由學校公庫(或基金會)直接幫學生繳納至交通車廠商,提交繳款證明書
。
(2)統一幫學生購買學生月票,留存月票影本並請學生簽名提交。
(3)學生自行購買學生月票,於月票影本上簽名並提交,學校公庫(或基金會
)再把交
通費補助匯入學生帳戶,提交匯款單影本並請承辦人簽名加蓋章。
三、 急難救助金
補助上限每位學生每學期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0,000元。
學生須檢附相關急難證明文件,經審查委員會會議討論之,捐助單位有最後否決權
;
如核發,只許以匯入學生帳戶之方式,請學校(或基金會)承辦人於蓋有銀行章之匯
款單影本空白處簽名,及學生簽名印領清冊,提交至心富公司。
第十條 受補助學生義務:
一、 同意審查人員如有基於個案評估及審核之必要調閱本人及家屬之戶籍或所得財產有
關資料。(審查人員指捐助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之人員。)
二、同意審查人員如有基於個案評估及審核之必要時,派員至家庭訪視。
三、填寫表單暨所有申請資料如違事實,願意無異議接受取消申請資格之結果。
四、於申請時間內須備齊所有申請文件 ,如有缺件或不符資格及申請標準者,願意
無異議接受取消
申請資格之結果。
五、捐贈單位發現獲補助之優秀學生,如有需要時無異議接受參加所舉辦之公益活
動及相關宣
導計畫。
七、 受補助人其姓名與獲補助事項與進修成果,如需於媒體公告或於捐助單位刊物中發
表出版之,捐助單位可不另行通知。
八、 獲助學金補助之學生,需維持品行優良,發揮潛能認真向學,成績逐學期進步。
第十一條 學校義務:
一、每學期申請前-
(一)提交學生申請書正本(如附件一)及第五條申請應備文件。
(二)提交申請總表電子檔(如附件二)。
(三)提交初審會議記錄表正本(如附件三)。
(四) 由學校彙整學生總名單含身份證字號及向當地市公所或鄉鎮公所調閱學生全戶
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於初審時備查。(此可針
對
無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或弱勢家庭子女證明者才須加附)。
(五) 提交學校帳戶資料(如附件四),方便基金會提撥經心富公司核定的助學金捐贈款。
如申請通過,基金會提撥入學校公庫後,請學校簽收提交學校公庫收據正本及英
文領據正本(如附件五) ,須蓋學校關防(正本需送心富公司留存)。
(六) 以上提交之資料自支出後起算至少5年皆需記錄留存。
(七) 以上第十條第一項第(一)~第(五)款下之各款提交資料一式二份(心富公司暨基
金會各持一份),所有須簽章之文件及附件表格資料其正本須提交心富公司留存
;
所有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文件須有承辦人簽章,無簽中英文名加蓋章之文件視同無
效。
二、每學期申請後-
(一)提交學生簽名及相關主管簽章(簽中英文名加蓋章)之助學金印領清冊正本(如附件
六),須蓋學校關防(正本需送心富公司留存)。
(二)提交中英文版繳款證明書正本(如附件七)。
(三)提交中英文版支出明細使用流程報告正本(如附件八)。
(四)以上提交之資料自支出後起算至少5年皆需記錄留存。
(五)接受心富公司派員到校或實地訪查,若專戶款項使用有異常,心富公司得立即終
止
補助活動,終止時,如已有核准惟尚未撥款者撤銷核准,如已有撥入專戶惟尚未
提
領者,應退回David and Diana Sun Foundation(代理人心富公司) 。
(六)以上第十條第二項第(一)~第(三)款下之各款提交資料一式二份(心富公司暨基金
會各持一份),所有須簽章的文件及附件表格資料其正本須提交心富公司留存;
所
有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文件須有承辦人簽中英文名加蓋章,無簽章之文件視同無效
。
(七)學校於收到助學金捐贈款起算30天內,須備齊學校公庫收據正本及英文領據正本、
助學金印領清冊正本 、繳款證明書正本、支出明細使用流程報告正本,並郵寄提
交至基金會,逾期將無異議終止助學金申請資格。
(八)凡與助學金核撥過程相關之校內其他單據憑證(例.請購單、動撥單等),敬請留校
備查,自支出後起算至少5年皆需記錄留存,接受心富公司派員到校或實地訪查。
三、文件簽章及簽押西元日期-
(一)所有提交之文件請務必填上西元年月日之製表日期。
(二)所有文件需相關主管簽章之處,請務必蓋章及簽中文暨英文名,並於簽
名處加簽押西元年
月日。
(三) 所有文件若有跨頁,請承辦人於跨頁之空白處蓋章及簽中文暨英文名,並於簽名
處加簽押西元年月日。
第十二條 基金會義務:
一、 每學期撥款:
(1) 如為以開支票之方式撥款至受代辦之學校公庫,學校於收到支票正本時,請簽收人及
校長於支票影本空白處簽名加簽日期(西元年月日)及蓋章後,傳真至02-66303336及傳真
公庫送款回單(需有銀行墨水核章)。
(2)如為以匯款之方式撥款至受代辦之學校公庫,請基金會承辦人於匯款單影本空白處
簽名加簽日期(西元年月日)及蓋章後,傳真至02-66303336。
二、 核對學校提交資料與通知內容填列無符合者退回更正:
所有學校資料(包括學校公庫收據正本及英文領據正本、助學金印領清冊正本、繳款
證明書正本、支出明細使用流程報告正本)齊全且內容完整無誤後,,敬請於學校收
到助學金捐贈款起算45天內郵寄提交至心富公司。
三、 一年捐贈日期滿(捐贈匯入款當日起算365天為一個年度):
(一)提交經會計師簽證之完成贈款明細使用過程報告、收支明細獨立簿記帳目暨專戶
存
摺封面與內頁。
第十三條 終止補助:
(一)受補助學生不符合第四條補助對象資格時。
(二)經導師或相關初審暨複審之審查人員發現陳述不實時。
(三)受補助學生未積極上進,品行不良時。
(四)情節重大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金額。
第十四條 各項文件本於誠信原則辦理,並受相關法令規範。
第十五條 本實施計畫經心富公司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 台灣全省資格認定標準
項目 所得稅 動產 不動產
一、 低收入戶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當年度臺灣省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98
年度為9,829元)。 全家動產平均每人不得超過75,000元。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
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二、 特殊境遇婦女 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
低生活費2.5倍(98年度為26,483元)。
【計算公式: 給付所得額總計÷12個月÷全家總人口數,其金額未超過98年度為26,483元
】 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294,870元動產=本金+投資+利息所得
【計算公式: 動產金額÷全家總人口數,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294,870元。】
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
併不超過650萬元。
三、 身障子女或本人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倍(98年度為98年度為26,483元)。
【計算公式:給付所得額總計÷12個月÷全家總人口數,其數字低於98年度為26,483元】
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未
超過一定金額。(第1人
200萬,每增加1人增加
25萬)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房屋、土地)價值未超過公告現值650萬元。
四、 弱勢家庭子女 家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倍(98年度為26,483元)。
【計算公式:給付所得額總計÷12個月÷全家總人口數,其數字低於98年度為26,483元】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動產=本金+投資+利息所得
【計算公式: 動產金額÷全家總人口數,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
併不超過650萬元。
五、 家庭突遭變故子女(急難救助) 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及負家庭主要經濟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
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的家庭。
資料來源: 各縣市政府網站
為求全省統一化,特於2009/6/6將各縣市之身分別補助標準採一致,敬請查閱上表,感謝
您!
※以上第一、二、三、四、五項之補助對象,資格認定標準依照當年度政府主管機關公佈
為準。
※家庭突遭變故子女(急難救助)補助辦法,敬請參照附錄一之(一)。
(附錄一之(一))
急難救助金
對象:
負責家庭主要生計之學生監護人,因患病、死亡、遭遇意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生
活陷於困境者。
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4.所得稅清單及財產清單。
5.傷病者應加附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所診斷書及3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
費證明。
6.家庭突遭重大變故,需檢附事故證明書。
急難救助金核發金額:
1.項目:傷病救助
內容:學生監護人罹患重病或遭遇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發給傷病救助金。
救助金額:新臺幣1萬元以下,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臺幣2萬元,本名額及金額之
增減,得視年度預算由大衛與黛安娜基金會調整與決定。
2.項目:生活救助
內容: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因素,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發給生活救助金。
救助金額:新臺幣4,000元以下,但情形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臺幣2萬元,本名額及金額
之增減,得視年度預算由大衛與黛安娜基金會調整與決定。
審核實施細則:
由學校導師進行家訪,按實填報「家訪記錄表」,經審查委員會進行初審,再由心富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複審,捐助單位保有最後否決權。
發放方式:
1.急難救助金補助金額,採匯入學生帳戶,請學校(或基金會)承辦人於蓋有銀行章之匯
款單影本空白處簽名,提交至心富公司。
2.請學生簽名印領清冊,一同提交至心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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