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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前幾篇關於關於代辦的文章,po 文者身兼苦主居然無法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意見 ,這之中想必是受到某代辦來信警告所不得不為之舉。但我只能告訴原 po,在司法實 務上,你其實是站的住腳的,而且我們的法院在這方面認定,以無罪判決居多。 附上一個跟原 PO 情況幾乎一模一樣的案子: (1) 本案原告: 學美 代辦 (2) 本案被告: 學生 苦主 (3) 行為地點: Facebook (4) 激烈批評: 請見以下判決本文中的整理表格 (很經典,相較之下,原PO k大的言詞 意見陳述根本不算什麼; 在舉重以明輕的法理下,真的上法庭結果會如 何,大家心理都有個底。) 以下是被告在該案中於 facebook 的發言: ──┬──────┬─────────────────┐ │編號│ 時間 │ 內容 │ ├──┼──────┼─────────────────┤ │ 1 │96年3月21日 │學美騙錢 │ │ │上午7時23分 │ │ ├──┼──────┼─────────────────┤ │ 2 │96年3月25日 │他就那張嘴 │ │ │上午4時7分 │ │ ├──┼──────┼─────────────────┤ │ 3 │96年4月6日 │學美吃屎 │ │ │下午3時15分 │ │ ├──┼──────┼─────────────────┤ │ 4 │96年5月15日 │沒有錯 │ │ │上午11時9分 │張顧問削了我們那麼多錢不能再讓他爽│ │ │ │下去了 │ ├──┼──────┼─────────────────┤ │ 5 │96年6月2日 │基本上 │ │ │上午10時34分│學美就是收費超不合理 │ │ │ │大概是別家的兩三倍以上 │ │ │ │但是他們除了幫你改essay以外 │ │ │ │什麼事都沒有做 │ │ │ │最後錄取的學校都是自己申請就會進的│ │ │ │根本不需要學美 │ │ │ │像我進msu之後才發現msu的國際學生根│ │ │ │本不需要sat 成績(當年現在怎樣我不│ │ │ │太清楚)我還去考了三次sat 還付他們│ │ │ │那麼多錢,也沒幫我弄進UW之類的 │ │ │ │我在台灣唸高中沒出過國sat考1150應 │ │ │ │該算不錯了本來以為可以進更好的學校│ │ │ │說 │ │ │ │反正學美就是抓我們留學生有錢,最貴│ │ │ │一定最好的心理,大家都寧願花幾十萬│ │ │ │被騙,不願去嘗試自己申請或是找便宜│ │ │ │的代辦,但其實結果都不會差很多 │ ├──┼──────┼─────────────────┤ │ 6 │96年10月24日│學美在台灣混不下去就到大陸去啦 │ │ │上午10時5分 │繼續騙錢 │ ├──┼──────┼─────────────────┤ │ 7 │97年7月4日 │等著看壹週刊公理自在人心學美以為告│ │ │中午12時10分│我我就會怕了嗎 │ ├──┼──────┼─────────────────┤ │ 8 │97年8月31日 │學學學.........學美你個皮蛋 │(連皮蛋都出來了) │ │下午1時57分 │ │ └──┴──────┴─────────────────┘ (5) 判決結果: 高院認為原告言詞屬於意見陳述,不構成誹謗罪,很明顯高院基本上 就是站在學生的立場,並嚴守言論自由的態度。 另外,我發現高院會採認 Facebook 上的推文當證據參考以證明學生 (也就是苦主)無誹謗的意圖。換言之,各位正在看此文章的你妳你妳 將來只要看到類似文章,如果你也有耳聞對某代辦的不好風評,或是 有親身經驗,請你一定要把該篇文章推到破表,因為你的小小一推, 可能不知不覺就把代辦不小心推倒了(哈)。 (6) 小 結: 本案中被告到底是否有誹謗,這屬於高院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我不評論。 但無論如何,本案是留學顧問與留學生間的爭議案件中,第一個走到 高等法院的判決,相當具有代表性。以後如果沒太大意外,應該基本上 在地院就可以定調了。 如各位有興趣,可以參照以下判決全文,其實還蠻有趣的。另外,雖 然說這些程序曠日費時,但如果你真的覺得自己站得住腳,檢察官在 傳訊時就坦蕩敘明事實並直接把這案子給他看,檢察官也很忙,他看到 代表性案件在高院判決是如此,就此打住不起訴的機會也很大。 當然,如果你有一些太過情緒性語言涉及跟代辦事務不相關者,例如整天 以人之初性本善問候他們祖上十八代的,就請你自求多福了。 最後奉勸各位慎選代辦,我相信市面上優質的代辦一定有 ; 只不過 這原本立意良善的行業,卻早已在譁眾取寵的文宣以及多數人慘痛的諮詢 過程中給蒙上一層黑影,造就了一般人認為: 代辦 = 不專業 = 斂財 的印象。 在這點而言,如果你不肯先行做功課打聽一下評價,到時付了冤枉錢不 說,還要被箝制言論自由,更會讓你去美國的留學心情大受影響,這損 失可就真的慘重了。 * 張貼判決此等公開資訊並用以討論,這屬言論自由的範疇,請各位 放心推文。 ** 本文僅供學術討論之用,並非訴訟攻防之依據,本人不負任何訴訟 成敗之責。 ------------------------- 【裁判字號】 98,上易,2496 【裁判日期】 990909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49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林輝豪律師       王世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 易字第265號,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649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28.241
lethersay:推~被告用語極具創意 哈哈 06/14 15:39
ybei:推這篇~ 06/14 15:42
simonohmygod:推!! 06/14 15:51
MUTELEAF:耐心看完了>"<其實案件中被告學生也蠻不負責任的... 06/14 15:53
lethersay:一審就判無罪了檢察官硬要搞到高院去。美加作證也很酷, 06/14 15:55
lethersay:96年發表意見,99年民事和解+刑事無罪。一般人哪受的了? 06/14 15:57
lethersay:前面有人推為啥要怕被告..這就是原因了吧!別質疑原PO啊 06/14 16:00
gina0910:推! 06/14 16:26
tzuchung:有看有保祐 06/14 16:34
daltuku:推! 感謝專業法律人的分享! 06/14 18:02
ChiKLee:最後不起訴 那律師費 車馬費 不就還是得自己出? 06/14 18:52
ndr:禍從口(含鍵盤跟筆)出,不建議使用過度情緒性的言詞. 06/14 19:23
sluggard:推原PO熱心!也推lethersay,漫長的訴訟只好刪文息事寧人 06/14 22:11
leo80042:其實就只是怕麻煩...要出國了誰還想跟他耗啊 06/14 22:32
sharpshoot:我也愛吃皮蛋^^ 06/14 23:58
sharpshoot:不如幾個吃過虧的板友一起合起來告一家,讓他們當當被告 06/15 00:02
roland750917:所以到底有沒有好代辦,都沒有推的 06/15 02:01
※ 編輯: alvis 來自: 61.20.136.177 (06/15 02:31)
bryan77717:感觸良多...,最近才換留學代辦公司...,唉唉唉~ 06/16 03:24
newwilly:皮蛋 XD 06/16 12:05
Mirranda:推~\ 06/16 18:44
skat:皮蛋滿有創意的... 06/17 12:31
shihlj:10多年前同一家美國排名前十大學的碩士課程,這家收代辦費10 06/18 02:12
shihlj:萬,我為了自由市場競爭,不收代辦費,還被這家告到美國這學校 06/18 02:14
※ 編輯: alvis 來自: 162.234.101.38 (03/10 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