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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財產以那遺產稅者可減免80%至20%』 用意的確在於避免重複課稅,至於5年前全額扣除,6~9年按比例扣除是因為避免落差。 若 5年內100%扣除, 5年多一天就無法扣除 納稅人可能會很不平衡吧(笑) 至於第二個問題我也認同你的想法。 ※ 引述《cerory (make me complete )》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 : 最近開始複習稅法..(準備明年的會計師考試) : 在每一章之後都有複習與討論... : 因為沒有答案... : 有些討論提也不知道自己想的對不對.. : 真的遇到好多困難.. : 希望大家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問題...謝謝 : 請問被繼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財產以那遺產稅者可減免80% : 至20%,請說明其立法意旨。設如遺產雖為被繼承人死亡前六至九 : 年內繼承者,但當時因在免稅點以下並未課稅,則現在是否仍可減 : 免80%至20%? : 我的想法是: : 第一題是為了減少重複課稅,不過這題好像是針對六到九年前繼承 : 財產,每年不計入遺產總額比利逐年減少,不知道怎麼回答比較好。 : 第二題如下: :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不記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 第十款: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 第十款中所述以納遺產稅之財產應該是指當時繼承時,不論有無應納 : 稅額均已據實申報。所以第二題答案是可適用的。 : 不知道對不對................ : 拜託各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96.77.130
cerory:謝謝喔! 140.112.25.192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