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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仍須符合法定扶養要件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2263&ctNode=2449&mp=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民眾常詢問扶養其他親屬已無年齡限制,則申報101年度 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直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依101年12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 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 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 務人扶養者,101年度納稅義務人確係扶養符合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亦可申報其免 稅額,不再受原規定之年齡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家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 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 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 法定扶養義務。另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念此種 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之根據。納稅義 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 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 該局審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君列報其他親屬(姪)4人,因未能證明系爭 扶養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亦未能提示與系爭扶 養親屬有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具體事證,縱使○君因其能力所及,給予系爭扶養親 屬生活上資助,係因念同宗之誼而給與生活上資助,難謂為扶養,該等案件因未符合 所得稅法第17條第第1項第1目之4規定,經稽徵機關剔除其免稅額並補稅在案。 該局提醒,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雖有放寬,但 仍須符合以下要件: 1.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2.具法定扶養義務、 3.具家長家屬關係,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可以列報其免稅額, 如納稅義務人有列報不符合前揭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請儘速辦理更正,以免被剔 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怡皙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發布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5/24 -- 您有想清掉的雜物嗎? 太多用不著、丟掉又可惜的東西想找個好歸宿? , , 穿不下的衣服、用不到的文具、玩具、娃娃、贈品堆太多不知怎處理嗎? 歡迎來Ptt-Charity公益板逛逛,將可用的物資捐給有需要的單位, ╰ *** 讓您不需要的東西,給最需要的人珍惜,既清空間又可做好事,一舉數得! /\ 市民廣場 → 3.PttAction → 3.PttActivity → 4.Ptt-Charity 公益板邀您一起做公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219.158 ※ 編輯: akakapo (220.129.13.143), 05/17/2014 11: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