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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買賣未上市股票 高雄國稅局:也要繳證交稅 2024-04-19 17:07 聯合報/ 記者呂俊儀 /台北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z1brle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 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儘管台股今日鬧股災,不過,先前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 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規定,凡買賣有 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證券出賣人王先生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 司(甲公司)股票10000股給張小姐,每股成交價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 定簽證發行的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規定發行的無實體股票,甲公司股票即為證券交易 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 也因此,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張小姐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 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乘以成交股數10000股乘以稅率3‰ ),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而所稱「有價證券」稅局說明,指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 准得公開募銷其他有價證券。而買賣上述「公司發行之股票」,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 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股份已洽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的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 收證券交易稅。 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 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如 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發行者,則為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買受人(代徵人)應於買 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91043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1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13523132.A.0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