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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purplebfly:講得很嚴重,但你舉個一般小公司被抓到的例子來聽聽 08/23 09:16 : → purplebfly:付點利息一般會計師事務所會幫你處理好,別擔心了 08/23 09:17 這一家資本額100萬,判三個月,那個事務所都自身難保,判的更重六個月 說實在的要違法,只要不礙到人,很少人會願意管 但在公開網路討論,還鼓吹不會有事..... <<底下純屬虛構幻想,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版上某人 A 因公司法第九條找檢察官報到時 「我不知道這犯法....」,「我在PTT TOBERICH版問的」「xxxx說合法」 「TOBERICH 某板友是開事務所跟我聯絡.....」 <<幻想結束>> 裁判書有興趣的請到以下網址選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號】 99,簡,3698 【裁判日期】 991012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1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三十巷 二十三號一樓大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雄公司)負責人, 而洪龍丞為同設於該址「洪龍丞事務所」之記帳士(另經本 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一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而甲○○分為下列行為: (中間省略,有興趣自己查) 附表一 ┌──┬───┬────┬────┬────┬────┐ │編號│負責人│公司名稱│提出時間│提出之公│查核會計│ │ │ │及不實之│ │務機關 │師 │ │ │ │金額 │ │ │ │ ├──┼───┼────┼────┼────┼────┤ │ 一 │甲○○│大雄公司│91年2月 │臺北市國│王明陽 │ │ │ │100萬元 │20日 │稅局 │ │ └──┴───┴────┴────┴────┴────┘ ※ 編輯: Arens88 來自: 114.34.162.133 (08/23 10:37)
purplebfly:這家工程公司被查到的主因不會是因為這條法律,而是別的 08/23 11:01
purplebfly:案子連帶被查到的,還是你要再搬弄那條法律來嚇大家啊 08/23 11:03
gentlwind:設行號資本額25萬以下免驗資. 這裡有正路可走 08/23 11:21
johnny12:這裡到底是創業板還是鼓吹犯罪板? 08/23 14:00
NaoGaTsu:技術性合法,和實際上就是違法的行為不同,不建議大家去 08/23 14:06
NaoGaTsu:找會計事務所預借資本額,這本來就是違法的。 08/23 14:06
moodgid:樓上 是大哉問....創業是為了賺錢..你說的犯罪.行之有年 08/23 14:06
moodgid:你不幹.別人也都是如此做法..最後有可能是別人活下來 08/23 14:07
NaoGaTsu:所以為了賺錢可以違法?這個版愈來愈奇怪了。 08/23 14:07
moodgid:那你說 這算是犯罪嗎?? 小企業就是要求變求通.. 08/23 14:08
NaoGaTsu:會被判刑的還不叫犯罪,我實在不知道這叫什麼了。 08/23 14:08
NaoGaTsu:還是說「沒被查到就不算犯罪」?安隆當初也是這樣想吧。 08/23 14:08
moodgid:你要把他放大來檢視..那我想就不用討論了.. 08/23 14:09
moodgid:調查一下..板上哪個創業的 從頭到尾都沒有漏開發票?? 08/23 14:10
NaoGaTsu:這種問題本來就沒有討論空間,這已經不是技術性如何做到 08/23 14:10
NaoGaTsu:合法的問題,事實上就是違法。 08/23 14:10
moodgid:幹 這樣就是罪該萬死摟? 每個都該抄家滅族?? 08/23 14:11
moodgid:墊資的問題..人家要抓的是在抓金主的這條線...不是抓公司 08/23 14:11
NaoGaTsu:預借資本被判3~6個月也沒有罪該萬死,不需要放大成這樣 08/23 14:11
NaoGaTsu:罪當然有輕重,但公開版面不應該鼓勵犯罪,小罪也一樣。 08/23 14:11
moodgid:你跟你親友(非職業)借個500萬墊資 有人會抓嗎?? 08/23 14:13
moodgid:那可能我會跟組務檢舉關板..另開FB社團比較隱密 08/23 14:14
AMYHUANG:moodgid版友 請注意推文中的措詞 08/23 14:22
moodgid:oh sorry 我把 心中os打出了 抱歉 08/23 14:26
NaoGaTsu:所以說了:技術性合法和實際上根本就違法不同,創業者連 08/23 14:27
NaoGaTsu:求自保都做不到的話,還有什麼餘力去創業? 08/23 14:27
Arens88:漏開發票頂多補稅罰緩,公司法第九條則是刑責,熟輕熟重 08/23 15:11
Arens88:因人而異,另外公司法第九條處罰的是公司負責人,金主等只 08/23 15:14
Arens88:是「共同正犯」 08/23 15:15
Arens88:另外,公司法第九條五年以下刑責其實過重,一直有除罪化的 08/23 15:18
Arens88:聲音,只是目前法令尚是如此規定,碰到了認罪三個月左右, 08/23 15:20
Arens88:不認罪的就重一點,跟金額大小應該沒什麼關係 08/23 15:22
※ 編輯: Arens88 來自: 114.34.162.133 (08/23 15:32)
johnny12:板主不用處理purple的推文嗎? 08/23 15:46
johnny12:公然挑釁桶200日,公然鼓吹違法該判多久? 08/23 15:50
AMYHUANG:樓上請就事論事 如果你要幫OCA護航可以直接去找小組長申 08/23 16:22
AMYHUANG:訴 至於公然鼓吹違法 我的解讀他說的也是事實 你如果要 08/23 16:22
AMYHUANG:申訴他 可以寫信給我 不需要在推文挑釁 08/23 16:23
johnny12:我挑釁什麼?我替oca護航什麼?請妳道歉 08/23 16:51
johnny12:我說的案例是妳判的,也是事實。怎麼是我挑釁? 08/23 16:52
johnny12:板主解讀purple說的是事實,我想請教那算不算公然鼓吹違 08/23 16:55
johnny12:法?是違法的話,為什麼不處理? 08/23 16:56
AMYHUANG:樓上請問我要道歉什麼?如果你的語氣是像上面幾行這樣就 08/23 17:02
AMYHUANG:不會被人誤認為挑釁 請你仔細看一下你前面的推文 08/23 17:03
johnny12:我推文怎麼了?我不能用疑問句來描述問題嗎?再者,請板主 08/23 17:07
NaoGaTsu:版主的判例後來也經小組長指導後進行修正,我認為愛咪大 08/23 17:10
NaoGaTsu:已經做得很好了。若對判決有疑義,可向小組長反應。 08/23 17:10
chifu:原來提個200天就是oca同黨,提醒板主有人違法叫作挑釁 08/23 17:11
NaoGaTsu:版主有版主的解讀,若版友仍認為該處理,請循正常程序去 08/23 17:11
NaoGaTsu:信向版主進行檢舉,若版主仍無處理經私信溝通後,可再向 08/23 17:11
NaoGaTsu:小組長申訴。 08/23 17:11
johnny12:定義何為挑釁? 08/23 17:12
chifu:那麻煩快點把johnny桶一桶,順便修一下版規,免得題到200天 08/23 17:14
chifu:就被桶,你好大我好怕 08/23 17:15
NaoGaTsu:版規八。總之,版規的執行由版主心證,若版友不滿版主執 08/23 17:15
NaoGaTsu:行或心證的方式,請私信向版主反應溝通,若仍不滿意結果 08/23 17:16
NaoGaTsu:可再向小組長反應。不需要用到公開版面去討論這個問題。 08/23 17:16
AMYHUANG:不用怕,我跟那些財金版比起來應該算是很溫和的版主了, 08/23 17:16
AMYHUANG:至於挑釁和鼓吹的意思,根據教育部訂國語辭典,為故意引 08/23 17:17
BossSB:你們很閒= = 08/23 17:18
AMYHUANG:起爭端,及提倡鼓動的意思,我認為johnny12的言論有引起 08/23 17:18
AMYHUANG:爭端的疑慮推文提醒,而purblefly的推文沒到提倡鼓動所以 08/23 17:19
AMYHUANG:不予處置,如果告訴大家現實社會有可能怎麼操作就叫鼓吹 08/23 17:20
johnny12:我引起什麼爭端? 推文詢問就算是一種檢舉,我不能問嗎? 08/23 17:20
AMYHUANG:推文詢問就是檢舉嗎?我來問問小組長 可能我註冊時間太短 08/23 17:22
AMYHUANG:不知道推文詢問就是檢舉這件事情,不過依版規和組規,我 08/23 17:23
chifu:對,我又忘了神聖不可侵犯的版主心證和不能在版上討論版務 08/23 17:23
AMYHUANG:目前沒看到這項 08/23 17:23
NaoGaTsu:我不清楚其他版的做法,但很少聽到「推文就是檢舉」這件 08/23 17:23
johnny12:請amy板主為剛剛對我的指控道歉。 08/23 17:23
NaoGaTsu:事。至少我在ptt快十年來,幾乎沒聽過這件事。 08/23 17:24
chifu:版主你說究竟能不能推文討論版務,我很怕被桶耶 08/23 17:24
NaoGaTsu:要討論版務的話,至少也開篇新文章吧,在別人的文章下討 08/23 17:25
NaoGaTsu:論都離題了。 08/23 17:25
NaoGaTsu:另,正常程序下,對版規版務有疑義,私信向版主詢問最佳 08/23 17:26
AMYHUANG:chifu 如果你的版主是指我 我沒有這麼神聖 你講話不用這 08/23 17:27
AMYHUANG:麼酸,版上也從沒有禁止討論過版務,請你自重。 08/23 17:27
chifu:那你現在看到了到底有沒有要處理,還是要按個鍵轉到你信箱? 08/23 17:27
AMYHUANG:johnny12我只是陳述事實並提醒,如果你認為這樣需要道歉 08/23 17:28
AMYHUANG:那麼我下次會直接用公告的方式來執行 08/23 17:28
NaoGaTsu:chifu大。如同上面愛咪大的解釋,依她的解讀沒有鼓吹的意 08/23 17:29
chifu:說不要在推文裡討論版務的又不是我,我又被扣酸民,又是版主 08/23 17:30
AMYHUANG:chifu 我已經請原波刪文 請問還要處理什麼?鼓吹違法? 08/23 17:30
NaoGaTsu:思,若你仍認為有執行必要,請依程序去信向版主檢舉。 08/23 17:30
AMYHUANG:我上面已經說了我不認為他這樣是鼓吹違法且原文已經刪掉 08/23 17:30
NaoGaTsu:另,我說不需要用到公開版面討論,是因為很浪費。 08/23 17:30
NaoGaTsu:而不是指不能公開討論版務。 08/23 17:31
chifu:心證?我上面那句不是事實,我的問題你沒回答 08/23 17:31
johnny12:我說請妳為剛剛指我替oca護航道歉,我提200日的案例是妳 08/23 17:32
AMYHUANG:你如果真的對版務有疑義就私信詢問吧 推文不是這樣用的 08/23 17:33
johnny12:請問板主,憑哪ㄧ點認為我替oca護航,並且我挑釁什麼?請 08/23 17:33
johnny12:指明 08/23 17:34
chifu:我的感覺不是浪費版面,而是破壞和諧 08/23 17:35
NaoGaTsu:嗯,我尊重你的感覺。但我的感覺是,明明有更好更直接的 08/23 17:37
chifu:那推文要怎麼用請版主在版規定義一下 08/23 17:37
NaoGaTsu:做法而不去使用(先與版主詢問、討論、溝通),而直接拿公 08/23 17:37
NaoGaTsu:開版面來做這件事,不僅無效率還會使版面混亂就是了。 08/23 17:37
NaoGaTsu:我不樂見創業版變成這種型態就是了。 08/23 17:38
AMYHUANG:chifu版規第九條有相關的說明了 你有空先看看版規吧 08/23 17:40
chifu:現在版面不乾淨嗎?那裡混亂了?還是有不同意見就叫混亂? 08/23 17:41
AMYHUANG:johnny12我沒說你為oca護航 我打的字是如果你是要為~ 08/23 17:42
AMYHUANG:另外 你用公然鼓吹違法這麼聳動的字眼 不是挑釁是什麼? 08/23 17:42
chifu:第九條跟johnny推文有什麼關係? 08/23 17:43
AMYHUANG:P版友的話是不恰當 但是到公然鼓吹違法我倒不認為 08/23 17:43
NaoGaTsu:版規第九條,是說對版規版務有疑義或不清楚,請去信版主 08/23 17:44
NaoGaTsu:另外,在人家的文章裡討論版務,不僅離題還一片混亂,如 08/23 17:45
johnny12:以後我推文都先加"如果"就可以這樣假想對方立場了嗎? 08/23 17:45
NaoGaTsu:果這不叫混亂,我就不明白什麼叫混亂了。 08/23 17:45
NaoGaTsu:另,公開討論版務也有可能造成整面文章都是版務相關回文 08/23 17:45
johnny12:公開板面不是公然,不然是算什麼? 08/23 17:46
NaoGaTsu:的確是無效率且混亂,真對版務有疑問的話,直接與版主討 08/23 17:46
NaoGaTsu:論不是更好也能直接了解版主的想法,若不認同也可以向小 08/23 17:46
NaoGaTsu:組長反應,由小組長來指導版務推行。 08/23 17:46
chifu:他有規定不能在推文裡講?第九條沒規定 08/23 17:47
NaoGaTsu:版規不只能用來訂定禁止事項啊 = = 08/23 17:47
NaoGaTsu:都說了有問題直接寫信給版主,就不明白為啥不照做了。 08/23 17:48
chifu:版主還沒回答怎麼得出為oca護航的結論,加個如果就可以亂扣 08/23 17:50
chifu:帽子? 08/23 17:50
NaoGaTsu:一樣,去信向版主詢問怎麼得出這結論的,若不滿意,請向 08/23 17:51
NaoGaTsu:小組長申訴版主發言失當。 08/23 17:51
chifu:我喜歡推文,我覺得版務就應該公開講,既然沒規定不能推文 08/23 17:54
NaoGaTsu:那就隨你喜好吧。不過程序就在那裡,不跟著程序走,得不 08/23 17:55
NaoGaTsu:到回應的話,就不能怪版主了。 08/23 17:55
NaoGaTsu:你可以往上詢問小組長或群組長,就知道正常程序是如何。 08/23 17:56
chifu:那為何不能尊重我推文權力,我可是很尊重你沒說不爽不要看 08/23 17:56
NaoGaTsu:使用者是有推文的權力,但不依著程序走,版主也沒義務去 08/23 17:57
NaoGaTsu:配合使用者就是了。制度的存在就是為了執行,不滿意制度 08/23 17:57
NaoGaTsu:就去革新它。 08/23 17:58
NaoGaTsu:所以說,chifu大,您是可以推文詢問,沒問題,但不依正常 08/23 17:59
NaoGaTsu:程序走,版主會不會去處理是另一回事,畢竟那不是她的義 08/23 17:59
NaoGaTsu:務。 08/23 17:59
chifu:OK啊,如果版主在這邊裁示請移駕組務版我就去 08/23 18:01
NaoGaTsu:其實L_LifeJob的進版畫面就有申訴檢舉流程,第一步也是板 08/23 18:02
NaoGaTsu:友寫信向板主反應,因此推文應是不被小組那邊視為正式溝 08/23 18:02
NaoGaTsu:溝記錄的。 08/23 18:02
NaoGaTsu:申訴檢舉流程圖請看這:#1FhhlVRl (L_LifeJob) 08/23 18:03
NaoGaTsu:愛咪大要不要把組務上面這篇轉錄來置底?也讓大家清楚流 08/23 18:03
NaoGaTsu:程。 08/23 18:03
AMYHUANG:版主不會用裁示 只會在推文提醒和解釋 及發文公告 08/23 18:13
DaFuLong:又是j跟c...還有新梗嗎? 08/23 19:10
azuel:新梗有啊,本板救援王oca誕生,有異議先問你是不是oca幫的 08/23 19:35
azuel:這樣塗別人顏色是不是不太恰當 08/23 19:35
kutkin:公開版面還是要照法律走吧。 08/23 22:53
kutkin:這種有疑慮的事情就算大家都在做,也不適合拿來講。 08/23 22:54
gentlwind:嘖嘖...我想回歸正題的話 可能要另外回文了 08/24 00:27
jojoliu:創業板就是要這樣人氣才會夯呀~ 08/24 02:33
gentlwind:樓上要提供消火飲品啦 08/24 13:36
jojoliu:那就要看我國境汁男端出什麼來了! 08/25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