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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訣 首先,車禍發生後,應立即停車以「雙黃燈及三角牌警示後方來車避免追撞」,同時應在 車身後方放置三角牌警告標誌。 第二要訣 車主最好要做到「保留現場以利警方採證」在警方趕到現場時,將依據車輛方位及現場掉 落物繪製現場圖,(請於車上放置傻瓜相機及筆、尺、紙)做為未來肇事責任研判的依據, 因此為保障車主自我權益請勿任意破壞現場。 第三要訣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煞車痕一定要照 底盤要照相,有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異物,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 有利的證據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四要訣 做筆錄時首先要求警察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 酒,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藥物測試,有個案例表面上是車禍致 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才知道死者是先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如果沒有 做上述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第五要訣 要求檢察官或警察照相,要照什麼呢?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這在日後法律上請求時 ,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我想臺灣 很多檢察官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重要的事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 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六要訣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不要給檢察官,因為 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認真,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最後記得 態度要客氣。 第七要訣 如果有人傷亡不論是任何人應迅速打「一一九」尋求救護車將傷者送醫急救,切記千萬勿 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避免有畏罪潛逃之嫌,救護車離開時記得詢問傷者姓名並記下車 號,如消防局應記下單位及送往之醫院。 第八要訣 要記得打「一一○」報警處理,由於保險申請或訴訟將以警方的紀錄為重要參考依據,因 此車禍需要由警方到現場處理,對於警方應訊筆錄,現場測繪一定要詳實核對,有任何問 題就要在現場一一提出。尤其各相關位置必須檢查無誤後才能簽名確認,同時最好記下警 員姓名或代號及所屬單位。 第九要訣 最好「避免當場爭辯或和解」,因為肇事責任的判定較為複雜,一般情況雙方都要負擔一 定的責任,一般車主並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此外,為了本身的安全,最好避免當街與對 方爭辯,而在肇事責任未明確之前,最好不要與對方私下和解,以免影響日後訴訟及保險 權益。 第十要訣 大部分車主擦撞後,都認為只是小事故,不想浪費時間,最好還是下車處理,且應詳查雙 方車輛受損及人員傷亡狀況,並且互留車號、車型、姓名及聯絡方式,如果已經報警處理 ,在警方未到達前不要隨便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為肇事逃逸而被加重法律責任 。 第十一要訣 車主於必要時,最好能尋找現場目擊者並記下車號,如在十字路口則要注意「紅綠燈及時 間」以作為日後訴訟的保留證人。 第十二要訣 有投保的車主記得要向保險公司報案,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車主應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告知保 險公司。目前政府已規定強制汽、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以保障車禍事故傷者權益。 事故發生後車主即可利用強制保險證上各保險公司提供的○八○○電話,向所屬保險公司 報案。如果事故非保障範圍,也可尋求保險公司協助。 第十三要訣 車主要在五日內提出書面理賠申請,根據現行汽車保險條例規定,不論是強制險或其他任 意險的理賠申請。都應在事故發生後五日內辦理,因此,車主應攜帶駕照及印章到保險公 司申請理賠,以免權益受損。 第十四要訣 如果車主雙方要達成和解,請注意和解細節。協調和解事宜時可透過各地調解委員會或警 察局進行和解以保安全,和解時建議使用標準和解格式。並清楚載明和解內容,尤其遇有 人員傷亡務必清楚載明此和解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以及是否同時拋棄刑事及民事的權 利,最後應注意與對方所有具賠償請求權的人完成和解手續。 和解談判的技巧 通常交通事故在釐清責任歸屬後,若無涉及刑事責任(過失致死),兩造雙方即可進入和解 階段,但在和解談判的過程中,有許多注意事項是不能忽略的: 必須充分了解本身所投保的險種以及承保範圍,接著再看保額是多少錢,這樣才能知道自 己保障在那裡。 如對方車輛為營業用車(如計程車、租賃車),會增加一筆營業損失賠償,最好先知道對方 要求索賠金額。 發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員受傷,和解前最好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者醫療收據。 和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若理賠員不能參與,則必須將對方要求金額告知理賠 員,無論如何要先知道此案能獲得多少理賠,再與對方談和解。 千萬不要等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就如同先前所言,這時你已犯了私下和解的禁忌, 保險公司會自行研判賠償你多少錢,而不受和解金額的約束。 要慎選和解的地點與場所,千萬不要在對造家中談,建議你在派出所或調解委員會內談判 和解。 所有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約定之自付額,保險公司僅 會對超過的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 來源:新竹監理站 希望沒OP也希望大家都用不到。 ◆ From: 220.138.40.130 ※ 編輯: heliex 來自: 220.138.40.130 (01/16 22:02)
virusC:推這篇!學了一課~ 01/17 01:28
Crayons:感謝 這是社會學習 希望用不到 01/17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