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ral (我剪短了我的髮)
看板Aboriginal
標題【公告】本版行政命令
時間Sat Apr 17 17:58:02 1999
** 本文轉錄自椰林風情**
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1994.11.28
BBS(Bulletin Board System)具有訊息交換、線上交談、問題解答、經驗交流等
多項功能,舉凡校園資訊、圖書館服務、學術活動、交通資訊都盡在其中,為學校學
生之最愛,在台灣學術網路上甚為流行,因此為使網路資訊品質不流於浮濫,擬定以
下規範做為BBS站管理者及使用者遵守之依據。各學校應為其BBS站負起督導責任,而
各站管理者需能配合督導其站內使用品質。
一、管理方面
1.各學校應盡告知本公約之義務,並應為其BBS站等各類網路服務負起督導責任。
2.必須記錄遠端主機(remote host)及遠端使用者(remote username)以便追蹤問
題來源。
3.版面名稱必須定義清楚俾利使用者選擇適合的討論區。
4.討論區之設立與刪除由各站自行決定辦法。
5.版主(Board Manager)之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等辦法由各站自行決定。
6.各站之版主需為其版內之文章發佈做適切地選擇,促使使用者確實針對討論區
主題參予討論,必要時得刪除不適切的文章並適當地說明理由。
7.各單位之BBS站禁止使用BBSnet的功能。
8.各單位依據本公約,自訂管理辦法,並提報學校或機關之權責單位核備後公佈
之。
二、使用方面
1.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應為自己所
張貼的每一篇文章負責,並遵守下列三點要求:
(1)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及有商業
版權、商業廣告營利、專利性的資料及文章。
(2)禁止利用BBS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例如
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
在禁止範圍內。
(3)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儘量表現尊重他人的權益
及隱私。
2.註冊時,使用者必須註冊完全,必須告之〝真實姓名〞、〝地址〞與〝電子郵
件地址(e-mail address)〞,註冊不全或違規使用者,SYSOP有權清除其帳號。
本公約之修訂需經台灣學術網路(TANet)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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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22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