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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是個老題目,所以我想我也提不出什麼新見解,乾脆提些老見解好了! 面對原住民族得享有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正當性基礎,一般會有以下數種見解。 第一,補償正義說〈現今通說〉 補償正義說認為,由於原住民族社會在長期受殖民的歷史中,遭受空前的打擊, 不論是文化上還是經濟上,原住民族在殖民過程中,受到無以回復之傷害。因此 目前的優惠性差別待遇就是屬於「以達成正義目的之補償行為」,藉由補償的方 式彌補過去所受之傷害,懲罰加害者,以達成實質平等之目的。 本說缺點 1.補償正義說無法說明現今的殖民狀態是否依舊存在,更無法說明「補償」要到 何種程度才能彌補原住民族社會之損失。 2.補償正義說無法說明為何今日在都市長大之都市原住民第二代乃至於第三代, 這些沒有受殖民經驗的原住民,依舊可以享有這些補償。相反的,這些人享受 比較多的教育資源,享受都市的便利,而這些資源與便利都來自大社會對原住 民族社會之剝削,因此這些人反而可能被視為「共犯」,為什麼共犯可以得到 補償? 3.如果殖民狀態已經消失,為什麼今天的漢人要為祖先的行為負責?這種對今日 漢人的懲罰,違反了補償正義說「懲罰加害人」之內容,造成補償正義說本身 內部矛盾。 針對這些缺點,一般會將本說做以下修正: 1.強調殖民狀態依舊存在,但已經與過去殖民情況不同。 2.今日漢人的資源來自過去對原住民族剝削之累積,因此今日漢人依舊需要為過 去祖先行為負責。〈好像是收受贓物者有罪一樣〉 3.不會說母語〈或其他條件〉的原住民不能享受優惠。 修正說的缺點: 1.殖民狀態如果與過去不同,為什麼補償方式卻可以相同? 2.漢人社會對原住民族社會的剝削,累積成今日漢人社會之財富,但是原住民族 社會就沒有從中獲得好處?農耕技術的提昇、社會秩序之建立、交通發達.... 等等國家建設,原住民族就沒有從中得到利益?如果有得到利益,原住民族社 會也是共犯。 3.不會說母語或其他條件〈如沒有部落經驗〉並不代表沒有被或被歧視殖民經驗 ,相反的,在都市長大可能受到歧視機會更大。被迫沒有部落經驗,更是個人 文化生命的嚴重損失。因此,不會母語等這些條件與是否可得享優惠,沒有關 聯性,反而會使補償正義說之邏輯前後不一貫。 二、民族權利說 民族權利說認為,原住民個人享受特定優惠,乃是因為這是屬於原住民族之民族 權利,個人僅是享受到反射之利益而已。申言之,本說認為,原住民族是民族權 利之主體,因此民族權利是一種集體權利,而非個人權利。原住民屬於原住民族 之一員,在原住民族享受其民族權利時,自然可以享受到該權利反射出來之利益 。例如,基於原住民族之教育文化事業發展權,為求原住民族之整體教育文化事 業之發展,原住民個人便得以享有諸多優惠待遇。 本說缺點 1.民族權利是否存在,也就是現在憲法是否承認「集體權利」這種新的基本權規 範,還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2.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平等原則也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規範,本說必須說明,為什 麼原住民族可以享有這些民族權利,而漢藏語系民族卻無法享有或享有不同之 民族權利。 3.民族權利即便是存在的,在現在缺乏法律依據情況下,無法確認原住民族權利 之實質內涵。 三、分配正義說 分配正義說認為,假設某個社會沒有歧視或不平等之問題,該社會之社會利益會 如何分配,以及該社會之資源將如何分享,便是最為正義之分配方式。例如假設 原住民族目前佔全國人口百分之五〈請注意,這是假設〉,那麼假設這個社會沒 有歧視、一切都很平等,原住民族的升學率一定會與漢族相同,而且,原住民族 佔升學人口之比例,乃至於佔受教育人口之比例,也一定會近乎百分之五。意思 便是說,原住民族至少應分配到社會資源之百分之五。如果如今原住民族享受之 社會資源低於百分之五,國家應提供其他優惠,以符合分配之正義原則。 本說缺點 1.各群體享受社會資源之比例並不等於各群體為社會創造資源之比例。工程師人 口少,但是工程師為社會創造之資源非常高。這種分配正義說忽視享受資源以 及創造資源之間的關聯性。 2.同前述,該群體得享資源分配比例是以人口比例為依據,此種依據之正當性缺 乏完整論述。 3.某一個個人可能同時隸屬很多樣的群體,例如一個原住民,他可能同時是醫師 ,此時他的社會資源取得本就很高,他的子女是否就不能加分?一個漢人貧戶 ,又住在山地鄉,剛好又會說原住民語,由於他獲得社會資源少,他的子女是 否可以加分? 結論 當然,原住民優惠待遇之正當性基礎的學說沒有這麼少,以上只是粗造的整理一 下,希望對討論者有所幫助。更希望可以看到更新更完整的新學說來證立原住民 優惠待遇之正當性基礎。 -- 今天是特殊日子,僅以本文紀念她無私的奉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17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