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tsforte :唉唉...林大招風啊 06/23 13:12
算是吧...不過違法在先,也就沒什麼能抱怨的...唉唉
→ uclala :不過以台灣公家單位可見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想用 06/23 13:32
→ uclala :正常途徑引入生物啊...(喝茶 06/23 13:32
這個時候就回到那句公務體系的老話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推 jackyu :應該是那個林大吧....不過uclala個感慨倒也是真的... 06/23 13:37
推 s1s1 :這樣說起來合法的東西也太少了吧..... 06/23 13:37
補個結論。
※ 編輯: NorthernStar 來自: 180.176.96.83 (06/23 13:43)
※ 編輯: NorthernStar 來自: 180.176.96.83 (06/23 13:50)
推 denir :這也太....無言了吧... 06/23 13:57
推 sysc :穿孔線蟲疫區 指的是澳洲...等地 澳洲是最嚴格把關的 06/23 14:18
推 sysc :但是 照這規定 家裡有種澳洲鼓精 就是非法會被抓 06/23 14:24
推 sysc :就算是在水族館買到的也是非法 因為最初來源是澳洲 06/23 14:38
推 sysc :若非來自疫區...要檢疫證 少量沒有差 06/23 14:48
推 elmeti :我覺得跑單幫的手續也不簡單>"< 06/23 14:58
→ itsforte :咳咳 澳洲細葉的板友 咳咳 XD 06/23 15:05
推 sysc :更慘的是po 在板上的都會變成"罪證" =.= 06/23 15:09
我不確定sys版友對澳洲細葉的說法有沒有擴大解釋。
因為這要去論證國內「所有」澳洲細葉皆不是透過合法檢疫程序引進。
因為若循合法管道引進,而後自行分株購買,
我想應該不在植物防疫檢疫法規範中。
而針對「已經引進」的植物,
採用的應該為植物防疫檢疫法中的第二章「防疫」,而非第三章的「檢疫」,
其中第12條針對「已種植者」的限期清除或銷毀,
主觀機關是必須要擔負全額補償費用...
只是不知道該評價委員會的價格參考為何,
若是按照水族館的購買價格,一顆大楷要補償千元,科科......
那應該設局給主管機關跳的,流程如下:
A囤積一堆的大楷,請B去檢舉,主管機關接獲檢舉必須處理,否則為瀆職。
所以去要要求A將大楷銷毀,然後全額補償
XDD
推 lingling0000:有看有推~ 06/23 15:16
推 ZENFOX :看完推一個 06/23 15:21
再來補兩個新聞,
一個就是這篇林先生的事件較為詳細的報導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415300.shtml
另一個則是2009年某研究生引進豬籠草
http://tw.myblog.yahoo.com/historian-pengshan/article?mid=422&prev=423&next=-1
獲利百萬?這個數字有些誇張,
明明都寫是200~5000,賣四百株,
又不示每株都可以賣到兩千五,何來百萬?
※ 編輯: NorthernStar 來自: 180.176.96.83 (06/23 15:39)
→ itsforte :挖 鳳梨耶.....慘慘慘 不要來抓我 06/23 15:51
推 hite :我現在在泰國耶... 06/23 16:05
哈哈哈哈,該不會本來有要帶東西回來吧!
推 sysc :不能這樣說 你去水族館買草 哪裡還會管他有沒有檢疫 06/23 16:05
→ sysc :萬一買到的是林先生的來源 那樣到底是合不合法 06/23 16:07
所以這是主管機關要舉證的的,
一般消費者大可說引用民法物權概念說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什麼都不知道。
主觀機關若要說我們手中持有大楷,所以要沒收,並以22條處罰,
那他必須要舉證我們是「自行引進」,並有「相關事證」,才可以引用第22條。
因為主管機關無法排除我們手中是合法獲得的可能性,
所以他無法見到玩家手中持有便侵門踏戶的銷毀或沒收。
如果它無法舉證,但仍以「因為來自疫區而要沒收」,
那就要依據我修文中的內容,透過「防疫」該章,並給予補償。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是因為「物品」違法,
例如毒品或特定保育類動物,只要持有被抓到就會有問題。
但「水草」的情況是「引進行為」合法與否,
而不是「物品」不合法。
主觀機關如果只要看到大楷這個物品就要抓,
那他必須論證所有國內既存的大楷一律都是透過「非法引進行為」而得,
邏輯必須這樣才能建立。
→ ZENFOX :百萬大概是記者腦補?囧 06/23 16:08
→ sysc :不過他應該是賣太大所以被抓 以後要買澳洲的東西也得 06/23 16:08
→ sysc :注意一下 2009那個是從澳洲轉日本 "合法"進入 06/23 16:09
推 sysc :而且他是買個3~5銖 繁殖以後再賣出 跟板上大家在養差 06/23 16:12
→ sysc :沒多少 沒賣售的話 我想政府應該不會抓 06/23 16:13
推 denir :鳳梨椒草?!...前幾篇才出現~"~ 06/23 16:17
推 sysc :你看看 穀精, 鳳梨椒草, 虎斑椒草,紫蝶 , 撒旦 06/23 16:21
推 denir :謝謝北大的分析 06/23 16:33
推 sysc :那樣還是有個問題~如果說某種草從來沒有合法引進過.. 06/23 16:39
→ sysc :的話 是不是會有問題? 06/23 16:40
sysc版友終於瞭解我的意思了 XD
我的意思就正是「除非這個草從沒有合法引進過」,玩家才要開始擔心手上的大楷。
但究竟有沒有?大概只有檢疫局知道答案(而且先該擔心的應該是店家 XD)
即便是從沒有合法引進過,我還是不確定是否就可以引用22條?
還是一樣要按照修文中「已種植者」的「防疫」章來給予補償。
補充一個,如果要看合法引進的檢疫證明文件,
我記得水工坊的一隻**雷龍的缸子上面有貼。
→ sysc :比如某個在台灣算稀有種的草, 動物... 06/23 16:42
→ NorthernStar:sysc版友,你樓上說的應該是保育類動物的類似概念, 06/23 16:49
→ NorthernStar:但那是「物品」的問題,非而「引進行為」合法否。 06/23 16:49
※ 編輯: NorthernStar 來自: 180.176.96.83 (06/23 17:53)
→ NorthernStar:PTT果然是乾淨很多的地方,版友真好!發在其他地方 06/23 18:52
→ NorthernStar:馬上就接到關心的電話...囧 06/23 18:53
推 darklighter :關心電話是哪招= =.... 06/23 21:39
→ itsforte :我在論壇看到了 O_O 06/23 21:43
→ NorthernStar:站在人家的立場,應該是覺得丟臉的事被挖出來重鞭一 06/24 00:14
→ NorthernStar:次。我想一想也是這樣,所以就把論壇的給刪了 囧 06/24 00:15
→ NorthernStar:沒有想到大家關心的都是「是誰」而不是法條.... 06/24 00:15
推 raymo :是否可以借轉至爬蟲版 謝謝 06/24 01:40
→ NorthernStar:我想爬蟲版應該比較沒有跟水草相關。動物引進我的篇 06/24 01:41
→ NorthernStar:幅也少,著墨不多,還請別轉了。感謝 06/24 01:42
推 Ruthcat :看起來似乎大家都不太介意外來病菌、寄生蟲的問題 06/24 06:15
推 hite :看來我乖乖去逛就好了,省點麻煩。 06/24 11:10
→ uclala :也不是不關心病源問題,但人有獵奇心態(非R18G那種) 06/24 14:03
→ uclala :這是不可能阻絕的... 正式管道制定嚴格,走私管道卻 06/24 14:03
→ uclala :沒人想管... 這樣的結果又有什麼用呢? 06/24 14:04
→ uclala :就算真的想管起來 嗯...台灣的民代很強大的呢... 06/24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