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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貪小便宜賣SIM卡給詐騙集團,則詐騙案被害人的損失可能要通
通「由你買單」,一名男子為了區區900元,面臨賠償800萬元的慘痛代價!
賣卡屬詐騙幫助犯
台中市男子潘景堂以每張300元代價,將3張SIM卡賣給姓名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該集團去
年3月間,以其中一張SIM卡裝入手機,偽裝成高雄市警局陳姓刑事小隊長,打電話給台中市
陳姓婦人。
成員騙稱,陳婦涉及洗錢,須將帳戶內金錢交給檢察官「託管」,之後又有假銀行行員、檢
察官,將偽造的法院傳票、資產凍結文書傳真給她,婦人信以為真,將新台幣300萬元及美
金15萬元領出交付 。
之後,陳婦得知遭詐騙而報案,警方從通聯紀錄中找到這張SIM卡是潘某所申請,傳喚他到
案說明,但他多次傳喚都未到案,被檢方發布通緝並依詐欺罪嫌起訴。
法官審理時,潘景堂原本否認販賣SIM卡給詐騙集團,辯稱是遺失遭人冒用,但因無法自圓
其說,才坦承犯案,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潘男須付慘痛代價
潘某被判刑確定後,陳婦隨即到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潘某賠償800萬。法官審理時
,潘景堂屢傳未到,法官認為潘景堂已在刑事庭認罪,是詐騙行為幫助犯,判處必須賠償陳
婦800萬元。
刑法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也就是說,民眾提供銀行帳戶或行動電話
號碼或SIM卡給詐騙集團,就是「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必須接受法律制裁,若上游詐騙
集團沒逮到,民事上還要負責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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