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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daTin (aaaaaa)》之銘言: : 如題 : 又在補習班網站上看到說 : 檢定考試已經取消 : 這是怎麼一回事啊 高等檢定考試是給一些沒有大專學歷 又想考高考的人考的檢定考試 高等檢定考試有分類科 以往只要通過相關類科的高等檢定考試 就可以取得相關類科的高考的"應試資格" 但是因為現在大專學歷已經很普遍了 所以也沒有必要再繼續辦高等檢定考試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7.141 > -------------------------------------------------------------------------- < 作者: alianplanet (當兵照樣關注政壇)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說明] 何謂檢定考試? 時間: Wed Feb 1 00:04:33 2006 考選部國家考試板板友,以及凡有意參加國家考試者,於查看報考資格時,常詢問之問題 ,如: 沈富雄以大一通過律師高等檢定考試之資格去考律師而取得律師執照;陳水扁大三以律師高 等檢定考試及格(其非以台大法律系畢業證書報名,因尚未畢業)去考律師而取得律師執照 ;台大政治系行政法教授吳庚大法官指出過去台大學生蹲圖書館苦讀逐年通過檢定考試, 就算你是政治系,於大學畢業前仍可去考律師而取得律師執照。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行政類別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等類科之應考資格之「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技術類別之農業技術、林業技術、水利工程、 機械工程等類科之應考資格之「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司法官、公設辯護人、監獄官、行政執行官等類科之 應考資格之「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之應考資格之「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 科及格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六條之「中華民國國民,經中醫師檢定考 及格者,得應本考試。」 前揭例示應考資格標線處,所指為何?(板主可於置底之FAQ增設本點) 檢定考試規則 (Regulations for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Taking Specified Examination) 公(發)布日期 法規本文 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公(發)布日期》 Top ---------------------------------------------------------------------------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三日考試院(七五)考臺秘議字第三0八八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五日考試院(七六)考臺秘議字第二四八二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 一條,原第十一條以下各條條次遞改,並修正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日考試院(七九)考臺秘議字第三二三九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考試院(八四)考臺組壹一字第一0三九號令修正發布類科及 應試科目表 考試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八七考臺組壹一字第0六七九八號令修正發布應 試科目表(國文科目) 《法 規 本 文》 Top ----------------------------------------------------------------------------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九條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七條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檢定考試分高等檢定考試、普通檢定考試及中醫師檢定考試。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 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二歲者,得應高等檢定考試;年滿十八歲者,得 應普通檢定考試;年滿二十二歲者,得應中醫師檢定考試。 第 四 條  檢定考試得合併或單獨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 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第 五 條  檢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附表所列類科及應試科目,如有增減或變更時,由考選部於考試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 六 條  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左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三、報名費。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參加補考之應考人,並應繳同類科檢定考試科別及格證明或成績單。應考人報名,以通 訊方式為之。 第 七 條  檢定考試以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方式行之。 第 八 條  檢定考試各類科各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檢定考試成績, 發給成績單;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次內繼續補考之。全部科目及格者,由考選部 發給應考資格證明。 第 九 條  檢定考試由考選部組設檢定考試委員會辦理。檢定考試委員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以考選部部長或次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左列人員中遴聘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得為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委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員五年以上者,得為普通檢定考試委員。 三、曾任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或中醫師考試典試委員,或經特種考試中醫 師考試或中醫師檢覈及格曾執行中醫業務十年以上聲望卓著者,或因考試科目需要,具 有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典試委員資格者,得為中醫師檢定考試委員。 主任委員由考試院派任;委員由考選部聘任,並報請考試院備案。 第 十 條  檢定考試委員,如因考試科目之特殊需要,並缺乏前條所定資格之適當 人選時,得另就對該科目富有研究及經驗之高級公務員或專家選聘之。 第 十一 條  考選部得比照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資格聘請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第 十二 條  考選部於考試後,應將辦理考試經過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備 查。 第 十三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十四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檢定考試類科及其所取得之相當類科應考資格 本表舉例明之: 高等檢定考試普通行政類科及格,取得高考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等職系各類科及地政職系土地行政、土地估價、方域行政三類科之應考資格 ,縱使只有國中畢業亦得報高考三級。 於此,點出檢定考試設置有其時空背景,因為過去並非人人均可唸大學,且並非考取大 學者均能順利入學,為顧及這些上進但卻因學歷不足無法進入公門的清寒子弟而言,所 開設之制度。 【高等檢定考試】 普通行政類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等職系各類科 及地政職系土地行政、土地估價、方域行政三類科。 教育行政類 文教行政、圖書博物管理等職系各類科。 新聞行政類 新聞編譯職系各類科。 財務行政類 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統計等職系各類科及會計師。 經建行政類 經建行政、企業管理、交通行政等職系各類科。 法務類 法制、司法行政等職系各類科、金融保險職系金融法務組、及律師。 衛生行政類 衛生環保行政職系各類科。 資訊處理類 資訊處理職系各類科。 普通檢定考試 普通行政類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等職系各類科 及地政職系土地行政、土地估價兩類科。 教育行政類 文教行政、圖書博物管理等職系各類科。 新聞行政類 新聞編譯職系各類科。 財務行政類 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統計等職系各類科。 經建行政類 經建行政、企業管理、交通行政等職系各類科。 法務類 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 衛生行政類 衛生環保行政職系各類科。 資訊處理類 資訊處理職系各類科。 中醫師檢定考試 中醫師  一、 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增設類科時,其相當之高等檢定考試或普通檢定考試類科 於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內定之。  二、 高等檢定考試農業技術類、林業技術類、水產技術類、畜牧類、工業工程類、 土木工程類、機械工程類、電機工程類、化學工程類、測量製圖類、檢驗類等十一類科 及普通檢定考試農業技術類、林業技術類、水產技術類、畜牧類、土木工程類、機械工 程類、電機工程類、化學工程類、測量製圖類、檢驗類等十類科刪除後,持有未逾時效 之原類科科別及格證明書者,其未及格科目之補考,仍依原訂應試科目辦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