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npen (終於確定怎麼做)》之銘言:
: ※ 引述《absinthe (croissant)》之銘言:
: : 哪些不是,倘若買者誤認為該店皆為代糖製品而猛吃,導致肥胖和糖尿病,不知可不可以
: : 用英美侵權法起訴他們..=P..不過,昨天去逛了新糖宣言,發現值的嘉許的一點,就是
: 說一個無關緊要了...這跟英美侵權法到底有什麼關係呀
不是在美國有一個人在被麥當勞的咖啡燙傷,以英美侵權法控告麥當勞,
並獲得賠償的。因為他們沒有對客戶說明他們的咖啡很燙,是不能馬上喝的,
侵犯到我們做為客人知的權利,如果該店家並未對他們的產品向顧客完整的說
明其使用規則的話,若導致客人蒙受損失或構成傷害,是可以用英美侵權法起
訴該店家的,也就是說,新糖應該對客戶提出商品說明的義務,主動標示何者
為代糖製品何者不是,否則就侵犯到我們知的權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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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nastasia (Dangerously Cheesy!) 看板: Food
標題: Re: 新糖主義
時間: Sat Apr 29 19:22:35 2000
※ 引述《absinthe (croissant)》之銘言:
: 不是在美國有一個人在被麥當勞的咖啡燙傷,以英美侵權法控告麥當勞,
: 並獲得賠償的
那是個已婚婦女,邊開車邊打算喝咖啡,就把咖啡放在腿間夾著,
不小心打開時潑灑了出來,而被燙傷,一狀告進法院,
咖啡是給人喝ㄉ怎麼能這麼燙?!美國是很重視消費者權益ㄉ國家,
〈何況陪審團也都是一般消費者〉最後該名女士勝訴獲賠
忘了是幾百萬美金 :P
我也很喜歡買麵包唷,
不過為什麼要再這辛苦ㄉ回這篇跟麵包一點關係都沒有ㄉ文章呢?
因為好玩ㄉ還在後頭呢!
該女勝訴獲賠之後,該女之夫立即提出告訴,
控告麥當勞ㄉ過失使其妻燙傷,在燙傷期間他無法行使某項權利〈或者說是義務〉
最後獲賠三十萬美金唷!世界真奇妙!難怪美國人댊 法院一趟,黃金萬兩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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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韻唷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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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npen (終於確定怎麼做) 看板: Food
標題: Re: 新糖主義
時間: Sun Apr 30 00:05:52 2000
※ 引述《absinthe (croissant)》之銘言:
: 不是在美國有一個人在被麥當勞的咖啡燙傷,以英美侵權法控告麥當勞,並獲得賠償的
: 因為他們沒有對客戶說明他們的咖啡很燙,是不能馬上喝的,侵犯到我們做為客人知的權
: 利,如果該店家並未對他們的產品對顧客完整的說明他的使用規則的
: 話而導致客人蒙受損失或構成傷害,是可以用英美侵權法起訴該店家的,也就是說,新糖
: 應該對客戶提出商品說明的義務,主動標示何者為代糖製品何者不是,否則就侵犯到我們知
: 的權利了吧.:-)
恩...我再無聊一下..因為他們是英美法系..所以才用英美侵權行為法
我國是大陸法系...不會用這個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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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email protected] (烏龜池畔), 看板: Food
標 題: Re: 新糖主義
發信站: 陽光沙灘 (Mon May 1 17:23:09 2000)
轉信站: Ptt!warp!sob
※ 引述《[email protected] (thyme)》之銘言:
: 恩..我後來有聽那同學說,我國跟德國一樣,都屬大陸法..^^!!
: 唉,不好玩
如果說受害者是商品(如麵包)的買受人,
那麼依我國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中主張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就可以了。
如果受害人不是商品的買受人,則不能是用上述救濟途徑。
在我國可用消費者保護法為救濟途徑...
在今年五月以後,新修民法也有商品製造人的侵權行為損賠責任的規定,
還有,如果以這種類型的消費糾紛而言,
不是說在英美法系這就構成民事賠償事件,
而在大陸法系就不是,
只是容不容易勝訴獲賠而已。
因為這牽涉到店家之過失由誰舉證。
如果以現行民法而言(八十九年五月N日以前),
舉證責任歸消費者,
這對消費者大眾當然很不利囉!
不過新增民法法條就把過失之舉證責任歸給店家啦!
除非他能證明他沒過失,不然他就是有過失嚕。
那消保法在這方面就更有利於消費者,在這裡就不提了。
不過這裡所說的是消費者『可能有』的救濟途徑,實際情形必須視個案而定。
只是提醒大家我國法律還是賦予消費者的權益有一定的保障,
如果萬一遇到『奧店』,權益受損,消費者還是有救濟的機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