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HR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咳咳 e大說得沒錯 目前關於試用期終止試用 是不是要給資遣費乙事 行政機關與法院是不同調 行政機關是認為要給 法院是認為可以不用給 學者是贊成行政機關見解 另外 勞基法把試用期條款刪除 不代表否定試用期的存在 這跟 非黑即白的邏輯是一樣的 不是黑色 就一定是白色嗎?no 還有灰色等其他顏色 所以 試用期刪除 只是法律不硬性定下試用期期間 讓勞資雙方依工作職位特性 可以約定試用期 第三 試用期的新人 如果公司不給您資遣費 您還堅持去要 只能說除了嚥不下這口氣外 一點好處也沒有 因為不符訴訟成本 例如一個月三萬元的新人 只做了一個月 就被終止試用了 他的資遣費只有三千塊都不到(假設他是舊制 新制更是連一千五都沒有) 試問 為了這三千塊 他要到勞工局申訴嗎?調解嗎?請律師告公司嗎? 粉難 勞資爭議的過程 是動態一連串的 開一次庭 或開一次調解會 實務上很難見得到一次就解決的 試用期新人花心力及時間去跟公司對抗 除了爭口氣外 一點好處也沒有 第四 如果公司不發給您資遣費 聰明的HR 也不可能給您任何資遣或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俾利您去領失業給付 為什麼? 因為 您一旦拿到上述證明 您更可堂皇回頭告公司沒有給資遣費還不算 公司老板或承辦人員更可因此牽涉到 共同詐欺的刑事責任問題 因為 既然公司不認為您是被資遣 何以會發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給您領失業給付 麻煩不知不覺 就大條了… ※ 引述《organic (organic)》之銘言: : 這倒是跟我的認知有點出入 : 勞基法中把原試用期條款刪除 : 原意不就是要避免資方利用試用期來規避法律? : 因此 : 只要聘雇關係成立 : 要終止勞動期約 : 除非因第十二條之情況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否則都應該依第十七條發給資遣費 : 還是有其他法規可以將勞基法本項規定推翻? : : 法規有點複雜,而且行政機關跟法院的見解還不一樣。 : : 簡單說,結論就是: : : 試用期解雇,如果公司不給你資遣費,你就算告到法院去,還是要不到。 : : 所以,你可以跟公司要要看,如果公司沒給就算了,因為公司站得住腳 : : 但對你學弟而言,這一千多塊的資遣費不是重點, : : 如果他拿到資遣證明,後續是可以請失業給付的(若符合失業給付條件的話)。 : : 只是,做不到一個月就被資遣,對他找下一份工作絕對有影響 : : (有規模的公司都會向前一家公司詢問原因,況且他是被資遣) : : 看看他公司的HR給什麼建議囉,我們相信公司HR大多都是有良心的 :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57.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