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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 試用期是不是需要預告期, 不過通常公司在簽訂契約的時候, 都會有規定預告期, 只是因為法令上規定必須舉出公司因為你突然離職造成的損害, 才能跟離職員工要求損害賠償, 所以法理上來說, 是想離開就可以離開, 公司很難對你怎麼樣~ (不過假如簽訂的契約中有明載試用期也必須有預告期, 那公司就有可能列舉違約金的部份,不過通常都是扣預告期的薪水) 另外薪資是ㄧ定要給的, 因為你有服勞務的實際證據, 所以還是要給你薪水。 不過呢... 就如同人資界大家都會彼此認識, 也都是好朋友, 把自己的名聲弄爛掉, 想去其他公司, 說不定機會會變少。 (我們家最近才發生血淋淋的例子~就是有人上一個工作離職離的很難看!!! 結果真的找工作四處碰壁,因為大家何苦為了一個人,承擔有可能收到 一個不太好相處的員工或者是得罪別的公司) 這是小弟的一點見解啦~ 還期待真的勞基法的高手舉出更多的法理解釋~ 謝謝~ ※ 引述《tofi1277 (polly)》之銘言: : 請問大大在試用期期間如果想要離開可以隨時離開 : 還是要提前一個月說呢? : 如果做未滿一個月,薪資會照給嗎? : 之前是有爬文說做一個星期就會給薪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10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