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kawa:在你的例子中 行為人是"因過失"自陷於無/限制責任能力狀態 12/03 22:55
→ Okawa:這樣應該是通說所謂的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參林山田八版p336) 12/03 22:56
→ Okawa:然而竊盜罪又不罰過失犯 所以會得出無罪的結論 12/03 22:58
→ Okawa:至於李老師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敝人我就不敢亂講了:p 12/03 22:59
推 rhchao:1.這不是原因自由行為 12/04 08:17
→ rhchao:2.成立無/限制責任能力下之(故意)竊盜 12/04 08:17
推 dakara:如果這案例不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是不是基於原因行為和結果 12/04 17:40
→ dakara:行為之間沒有主觀的連結? 12/04 17:40
→ dakara:那我先把問題點跳開一下,現行刑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被部分學 12/04 17:41
→ dakara:者稱為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化。然而其法條文字中根本沒有 12/04 17:41
→ dakara:對於主觀要件有明確之界定。似乎只要是故意或過失自陷 12/04 17:42
→ dakara:無/限制能力,就不能阻卻罪責或減輕刑期;這樣是否過度擴 12/04 17:44
→ dakara:張刑罰權的適用?而因此雖然沒有明文,我們仍用解釋的方式 12/04 17:44
→ dakara:限縮第三項之適用呢? 在此先謝過了^^ 12/04 17:46
※ 編輯: dakara 來自: 203.67.95.64 (12/04 17:47)
※ 編輯: dakara 來自: 203.67.95.64 (12/0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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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kara ( )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原因自由行為
時間: Sun Dec 3 23:37:2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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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95.64
推 Okawa:在你的例子中 行為人是"因過失"自陷於無/限制責任能力狀態 12/03 22:55
→ Okawa:這樣應該是通說所謂的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參林山田八版p336) 12/03 22:56
→ Okawa:然而竊盜罪又不罰過失犯 所以會得出無罪的結論 12/03 22:58
→ Okawa:至於李老師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敝人我就不敢亂講了:p 12/03 22:59
謝謝你的意見^^
我剛剛想過以後覺得自己表達不夠清楚
因此在此重新闡述一下:
我所疑惑的點是: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用途到底是什麼?
如果我們將之定性為
僅是拿來處理「行為與責任能力同時原則」之例外,
那麼的確如推文所說,適用因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直接適用19條之規範。
然若依通說的構成要件說、間接正犯說等等的各派學說,
似都要求原因行為和實行行為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並行為人之主觀上必須在原因行為階段就對於結果階段所發生之法益侵害
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本案例中 某甲並沒有"我喝酒之後就會想偷東西"之想法,
其最多只有:喝的真高興,喝完別忘了正事!之想法
然這樣的想法可以視為行為人主觀於原因行為階段就預見結果階段之法益侵害嗎?
這種主觀屬於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之範疇嗎?
有點鑽牛角尖的問題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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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目前一片朦朧模糊
但憑藉掌上那不知名的綠色小草
似乎即將找到我所想要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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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95.64
推 julieandme:這時候應該會被評價為有預見可能性吧..所以是過失 12/03 23:57
→ julieandme:我是這樣想的..~ 12/03 23:57
推 Okawa:我的看法跟樓上一樣 12/04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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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kawa (Skyline GTR R34)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原因自由行為
時間: Mon Dec 4 23:42:36 2006
推 dakara:如果這案例不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是不是基於原因行為和結果 12/04 17:40
→ dakara:行為之間沒有主觀的連結? 12/04 17:40
→ dakara:那我先把問題點跳開一下,現行刑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被部分學 12/04 17:41
→ dakara:者稱為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化。然而其法條文字中根本沒有 12/04 17:41
→ dakara:對於主觀要件有明確之界定。似乎只要是故意或過失自陷 12/04 17:42
→ dakara:無/限制能力,就不能阻卻罪責或減輕刑期;這樣是否過度擴 12/04 17:44
→ dakara:張刑罰權的適用?而因此雖然沒有明文,我們仍用解釋的方式 12/04 17:44
→ dakara:限縮第三項之適用呢? 在此先謝過了^^ 12/04 17:46
既然該條第三項規定的法律效果是「不得阻卻或減輕其刑」
可見得該條項是在處理罪責的問題
然而不論依照二階說或三階說
罪責都是放在最後面討論的
亦即如果行為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或違法性
(或是二階說所謂的欠缺不法性)
當然不構成犯罪
也就不用討論罪責的問題了
所以關於原因自由行為的討論
不論是黃榮堅老師或是林山田老師
都認為行為人在陷入無/限制責任能力狀態前
就必須具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故意或過失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八版,p.335;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冊,三版,p.178)
結論是
只有當行為人先前已具備故意過失時
才需要去討論能否構成原因自由行為的問題
否則行為人自始不構成犯罪
自然也沒有檢驗罪責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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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搖又尾擺 飄移境界 不想醒覺只想感覺被放大
憤怒瓦解 萬人膜拜 讚頌我的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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