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loveqk99 :推一個 122.118.57.13 03/09 23:30
※ 引述《leo55000 (leo)》之銘言:
: 【 我 想 問 的 問 題 】:
: 各位版友 您們好~
: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超過飯店的退房時間
: 飯店有權力罰你的錢嗎??名義上為清潔費.
: 在入住的時侯都沒有說超過退房時間要罰錢~
: 小弟今天不小心超過退房時間3個小時...
: 原本要罰六百.櫃枱的說他自己虧二百 算四百就好
: (他說:這是規定!每間飯店都一樣!不然你上網去查旅館公會的文章)
: 經過我的拜託很久終於變成二百元 (這個還可以殺價XD)
: 在拜託的時間.他還說要找警察~=>我這樣真的犯法了嗎?
: 小弟不懂法律 剛才上網有關文件都找不太到~
A大說的不錯。
就法律的觀點而言,如果要嚴格適用法律(就是用最機車的態度去適用的話),
原PO是有可能在刑法上被論以竊盜罪(320II)或侵占罪(335I)。
不過如果這種小事真的鬧到檢察官那裡,我想應該也是微罪不舉,不起訴處分。
一般來說,入住飯店旅館是租賃契約(民法421)。
你跟飯店旅館約定住幾天算多少錢。(一般是中午12點以前退房。)
好一點的飯店旅館會事先提醒你,如果超休要如何計算費用。
而且大部分的飯店,大概在中午11點左右就會先打電話到房間提醒您退房。
如果真的超休,而你跟飯店也沒有其他特別約定,
應該是依民法179以下,不當得利的規定處理。
畢竟,中午12點以後(原來約定的退房時間),房客是無權使用房間的,
房客應該返還「使用房間的利益」。
總之,使用者付費,約定到12點,結果多使用(或者占著沒退房),
就補應該有的差價吧。
以上個人小小看法,有誤還請其他強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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