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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禁止交寄之物品: 銳利金屬等 凡其性質或包裝,可能傷害工作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之物 品。郵件封口用 之金屬扣、針等不得有鋒利之邊緣,且應不妨礙郵 務之執行。 貴重物品等 古物、藝術品、珠寶、繪畫、加工或不加工之白金、黃金或白銀、 硬幣及可轉讓之有 價証券等。*可轉讓之有價証券包括銀行票券、 鈔票、不記名債券、支票、公司債券、股息憑證、期票、股票證 明、股票憑證、旅行支票、國庫券。 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 寄達國法令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 活生動物 活生動物禁止夾入郵件內寄遞。 猥褻物品 淫穢或有傷風化之物品。 危險物品 易爆炸、易燃燒或其他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 麻醉藥品類 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其他禁寄之物品 依政府或海關法令禁止郵寄之物品、各種仿冒品及侵權產品。 不能寄去日本的東西: 1. 活生動物; 2. 肉類及動物內臟; 3. 奶類製品及蛋類; 4. 動物之羽毛、蹄角類、骨粉類; 5. 蠶卵; 6. 菇類; 7. 新鮮水果及堅果類; 8. 印度大麻、罌粟、古柯鹼、鴉片及其萃取物; 9. 動物油脂; 10. 香腸、火腿、培根及煙燻製品; 11. 有機化學物品; 12. 藥品; 13. 炸藥; 14. 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及他人權利之物品; 15. 偽造之紙幣、支票、有價證券、郵票及製刻印花稅票之工具; 16. 武器類,包括手槍、彈匣、刀劍及玩具槍等; 17. 繪畫、雕刻品; 18. 含有石油精成分5%以上之溶劑; 19. 仲甲醛PARAFORMALDEHYDE; 20. 麻醉藥品(領有官方許可證者除外); 21. 治療精神異常藥品(個人使用經官方許可者除外); 22. 興奮劑(個人使用經官方許可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