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禁止交寄之物品:
銳利金屬等 凡其性質或包裝,可能傷害工作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之物
品。郵件封口用 之金屬扣、針等不得有鋒利之邊緣,且應不妨礙郵
務之執行。
貴重物品等 古物、藝術品、珠寶、繪畫、加工或不加工之白金、黃金或白銀、
硬幣及可轉讓之有 價証券等。*可轉讓之有價証券包括銀行票券、
鈔票、不記名債券、支票、公司債券、股息憑證、期票、股票證
明、股票憑證、旅行支票、國庫券。
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 寄達國法令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
活生動物 活生動物禁止夾入郵件內寄遞。
猥褻物品 淫穢或有傷風化之物品。
危險物品 易爆炸、易燃燒或其他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
麻醉藥品類 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其他禁寄之物品 依政府或海關法令禁止郵寄之物品、各種仿冒品及侵權產品。
不能寄去日本的東西:
1. 活生動物;
2. 肉類及動物內臟;
3. 奶類製品及蛋類;
4. 動物之羽毛、蹄角類、骨粉類;
5. 蠶卵;
6. 菇類;
7. 新鮮水果及堅果類;
8. 印度大麻、罌粟、古柯鹼、鴉片及其萃取物;
9. 動物油脂;
10. 香腸、火腿、培根及煙燻製品;
11. 有機化學物品;
12. 藥品;
13. 炸藥;
14. 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及他人權利之物品;
15. 偽造之紙幣、支票、有價證券、郵票及製刻印花稅票之工具;
16. 武器類,包括手槍、彈匣、刀劍及玩具槍等;
17. 繪畫、雕刻品;
18. 含有石油精成分5%以上之溶劑;
19. 仲甲醛PARAFORMALDEHYDE;
20. 麻醉藥品(領有官方許可證者除外);
21. 治療精神異常藥品(個人使用經官方許可者除外);
22. 興奮劑(個人使用經官方許可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