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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mry2006 (2.0G (♂))》之銘言: : ※ 引述《fishnurse (我活著走出來了...)》之銘言: : : 因為我從來沒有報過案的經驗 = = : : 今天我生平第一次踏入了警察局 : : 因為我的手機遺失了,或許對其他人來說 : : 不過就是隻手機麻 : : 丟了在換之新的就好了,可是這隻手雞對我來說意義很大 : : 而且我也還只是個學生,我現在根本沒能力換新的手機, : : 再說這隻手機我才剛拿不到半年, : : 辦了停話之後我也去警察局備案了, : : 因為是第一次什麼也不懂,但那個警察感覺就是很敷衍你 : : 就問我什麼時候掉的,然後叫我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 : 也沒跟我留電話= = : : 他就寫一寫,然後叫我看一看簽名,蓋手印= = : : 我不知道還有要拿什麼三聯單, : : 剛剛跟閃光講, : : 他問我有沒有拿三聯單,我說沒有= = : : 他就說那就是被吃案拉!!! : : 阿阿阿阿我好怒阿 : : 看我年輕好欺負嗎 : : 太可惡了,真的超生氣的 : : 暴怒的狀態>''< 有鑑於大家都在討論"報案"及"備案"的差別,就讓我發表一點淺見,希望對於高雄 的版眾們有點幫助 首先,手機掉了可不可向警方報案,答案是可以的,因為雖然是自己遺失的,但是仍然 有可能遭到犯罪或者亂用之虞,如果報案當時已有確切被使用記錄的話,使用者起碼已經 觸犯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光是這個罪名,警察就有義務開出三聯單進行偵辦。 其次,究竟有沒有備案這一個機制,答案事並不是版友所否定的那麼武斷,備案跟報案 原則上都不是嚴格的法律名詞,我所謂的嚴格就是"並沒有出現在刑事訴訟法或刑法中" 但是仿間仍有誤認備案不具有效力或者沒有備案這種事情的錯誤觀念,事實上,所謂備案 就是"當事人向警察機關陳述一件可能的犯罪事實,但並未表示追訴之意思",因此,警 方會拿出備案記錄簿出來,將你所陳述的作如實的記載,為什麼我講"如實"呢,因為備案 原則上警方不會對於你所陳述的內容作任何的匿飾增刪,就僅有單純得記載,但是這個 備案記錄並不會因此而沒有法律效力,最典型的就是身分證遺失這種案例,警察通常都會 將你身分證遺失的事實作個備案,以便你將來如果身分證遭盜用或冒用時,可以在檢警 機關面前證明犯罪時證件已經遺失,所以備案實際上有法律程序上證明的效果存在。否則 如果少掉這樣的制度,每個人身分證遺失後都要報案,警察根本就不可能有績效可言, 因為遺失的證件如果找不回來,都無法破案以取得績效,警察也不用幹了,績效制度也 可以廢了。 另外,報案則是"當事人向警察機關陳述一件可能的犯罪事實,並明確表達追訴之意思" 因此,警察機關必須依法開出三聯單以作證明,此時,警察就有義務要按當事人的陳述來 偵查,當然破案後也會有績效等等。所以說,泛稱備案沒有法律效力的這個說法是不正 確的。 至於手機掉了的這個板友是不是應該報案,警方有沒有吃案這個問題,原則上要看板友是 不是真的想找回手機,如果沒有,備案就好,將來如果有人撿到用於犯罪,起碼可以證明 當時手機已經不見(請板友要切記,每支手機並不是門號報失就沒有被濫用的疑慮,因為 如果有心人士利用你遺失的手機換掉SIM卡後去犯罪,警察機關仍然可以透過手機本身 的序號取比對出來所有人,進而傳喚釐清是否所有權人使用而犯罪),然而如果板友確信 該手機已經被人所盜用,當然可以報案來找出盜用的人。 而警方有沒有吃案呢?答案是有可能,因為警方對於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認為已經有犯 罪之虞了,也就是手機可能已經被盜打了,警方如果蓄意不受理報案,就是吃案,但是 如果板友單純陳述他的手機掉了,遺失了,而未具體陳述可能遭盜打的事實,警方僅作 備案記錄而不開給三聯單,就沒有所謂吃案的問題, 不曉得這樣的說法是否能滿足各版眾的需求,歐,對了,如果有批評或指教的,希望能 互相切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17.58
misery912:推用心~ 02/07 10:05
thinfrog:推這篇,講得很清楚! 02/07 11:24
csimylove:推~超詳細的!! 02/07 12:19
khsohot:排版一下好嗎? 02/07 13:23
loogb:我之前也被吃案過~~ 真的記得要索取三聯單!!! 02/07 15:45
gmp372002:警察工作很辛苦阿~~有時候也要體諒他們一下!!! 02/07 15:52
poporo:推說明的很詳細!! 02/07 17:50
Zephyr750:推~中肯~詳細解說! 02/07 18:19
l92873:推 說明的很詳細!! 02/09 01:16
GodzillaLee:你寫得真的很棒,能寫一行空一行會更好○rz 03/06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