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LOE (許我一個  )》之銘言:
: 偶爾會聽到有人要去申訴 怎樣怎樣的
: 但我好奇的想知道
: 怎樣的情形 情況之下
: 你所申訴的問題是會被受理的
: 有相關的法例 條文可循嗎
: 但如假或者是不當管教的問題
: 一般最常申訴的問題不外乎這兩樣吧
http://www.mnd.gov.tw/division/mnd/spc/index.htm#1
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分下列二級:
一、第一級委員會:
肷 (一)總政治作戰局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負責國防部各聯參、直屬教
育單位及勤務部隊或不宜由各總司令(司令)部辦理之官兵權益
保障初審案件。
(二)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後備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官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負責所屬官兵
權益保障初審案件。
二、第二級委員會: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部委員會)。
保障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二、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七條所指之軍校學生。
三、領有眷補證之官兵眷屬及遺眷。
四、國軍聘雇人員。
官兵權益保障案件為:
一、應享權益受損害案件。
二、遭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案件。
三、重大傷亡案件。
四、兩性關係糾紛案件。
五、因公涉訟輔助案件。
六、其他個人權益受損案件或因國防部政策制定未及、不宜或因與其他法規
牴觸影響權益及需跨部會協商案件。
案件之申請與受理
一、官兵權益保障案件,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
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權責
者,應先向該委員會申請,如不服處理者,得向國防部委員會聲請再審
議。
二、案件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書面申請:以書面向各委員會提出。
(二)電話(言詞)申請:透過委員會電話提出。
(三)電子郵件申請:使用總政治作戰局、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
、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或國
防部電子郵件網址申請。
案件申請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附真實姓名、性別、兵籍(身分證)號碼、服務單位、級職或職業、
住址、聯絡電話。
二、提供具體事證、理由及要求。
三、前經提出申訴之證明及不服申訴結果之理由。但如為不服第一級委員會
審議結果提出再審議者,應附具決議書及不服之理由。
四、官兵家屬申請者,應敘明官兵姓名、級職、兵籍(身分證)號碼及服務
單位名稱。
五、申請之年、月、日。
案件處理時限如下:
一、各單位於接獲各級委員會移轉(交付)案件後,應於七日內完成案件性
質研判與問題分析,研擬適切處置方案,並與當事人聯繫,告知處理概
況與預定完成時限。
二、各級委員會處理申請案件,應於六個月內辦結,如有特殊原因,應由委
員會議決核准延期。但以一次為限,並將延期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為爭取案件處理時效,均以「最速件」優先處理,對案情重大問題複雜
或較具爭議性者,應即召集委員會實施審議,避免公文往返,延誤時效
,影響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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