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ng1104 (大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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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屏東工業區禁蓋汽車旅館 業者索賠
時間Mon Nov 22 11:59:05 2010
出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22/78/2hkmg.html
地價飆漲,旅館業看中工業區土地成本低,一窩蜂興建汽車旅館,屏縣府認為這種做法
取巧,土地利用不符工業區劃定原意,縣都委會決議未細部開發前不得蓋旅館,屏東
一家汽旅業者申請在恆春鎮的工業區蓋旅館,縣府不准,業者申請國家賠償利息損失遭
駁回,另又提行政訴訟,狀告縣府請求損害賠償。
九十二年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一般商業設施得申請
旅館使用該都市乙種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十%。隨著這條法令
修正,不少腦筋動得快的業者,開始購買土地成本低的工業用地蓋旅館,據瞭解,國內
都市內工業區的合法旅館已達四十餘家,且以汽車旅館為主。
屏東汽車旅館店業者廖萬鳳在九十三年購買乙種工業區建地,花
三、四千萬興建一家
汽車旅館,九十六年取得合法使用執照,另又在寸土寸金的恆春鎮外購買二千四百坪
乙種工業區建地,隔年準備興建二館,縣府以縣都委會決議停止這類開發,不准這項
申請案。
廖萬鳳說,縣府未善盡告知義務,恆春是觀光重鎮,開發工業區的機率微乎其微,讓他
蒙受損失,所以提出國賠申請,以二千四百萬購地費,向縣府索取每年八十四萬元利息
賠償。
建設處指出,工業區畫定是要作為工業發展用途,尚未開發的工業區連公共設施都未
劃定,土地卻被拿來興建商業設施旅館,根本就是本末倒置,這種土地使用政策的
好意顯然被扭曲,不符合公平正義,更不利地方整體發展。
建設處強調,中央雖訂定施行細則,但該如何實施交由地方政府決定,因此縣都委會在
九十七年開會決議,在工業區未進入細部設施及公共開發前,停止適用這類商業開發,
且已公告實施,縣府並無違法,業者以「尚未實現的利益」向縣府索賠,做法不合情理,
縣府已駁回這項國賠案。
廖萬鳳不服,他說,國內其他縣市都能放行,屏東為何不行,他另循行政訴訟程序為
自己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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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loveqk99:台北人表示:3-4000萬蓋一間摩鐵 哇哩咧@#$%&..... 11/22 17:12
→ basschen:其他縣市吃屎,你也要跟著吃屎嗎? 業者是白痴嗎? 11/26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