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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修正第14、36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增訂第35條條文;並修正35、36、37、38條條號為36、37、38、39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修正第35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增訂第36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8條、第19條、第32條、第36條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修正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修正第29條文、第32條文2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學會。對外簡稱:政大法律 系學會 。對內簡稱:系學會(以下簡稱 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政大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最高學生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學生自治,保障學生權益及宏揚民主法治思想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系之在校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依本章程之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會會員權益於校內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本會處理之。 三、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其實施方法以附法定之。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每年級各組及各班班代、總務組成。 第九條 會員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幹事會幹部。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依本章程之規定,代表全體會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議決幹事會、系隊管理委員會所提之預、決算案。 二、議決其它與會務相關之提案。 三、監督質詢幹事會、系隊管理委員會、系代表、監委會之會務執行。 四、修改學會章程。 五、制定本章程相關實施辦法,修改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常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召開。會長及幹事會幹部須列 席備詢。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幹事會決議後,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 會,由系代表召集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常會及臨時會時,會員代表以外之其它會員得列席 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系代表應於七日內公告之。 第四章 系代表 第十六條 系代表為本系學生之法定代表,為當然之會員代表、監委會成員。對 外代表本系。 第十七條 系代表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系代表不得兼任幹事會幹部。 第十九條 系代表依本章程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於必要時,召開監察委員會議,以督察會務。 三、依其職權,代表本會參與各項相關會議。 四、協助處理本會會員,權利受損之事宜。 第二十條 系代表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監委會互選一人代行其職,並依法辦 理補選。 第二一條 系代表有重大違法失職情事時,得罷免之。 第二二條 系代表之行政費用一併同幹事會預算提出。 第五章 幹事會 第二三條 幹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執行大會決議,綜理本會會務。 第二四條 總幹事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五條 幹事會組織由總幹事自行決定,惟幹事會之組織須於競選時提出。 第二六條 幹事會應向會員代表大會,監委會提出活動計劃報告及其經費預、決 算,並受會員代表大會、監委會質詢。 第二七條 總幹事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總幹代理。正副總幹事均出缺時, 監委會應依法辦理補選。 第二八條 總幹事有重大違法失職情事時,得罷免之。 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九條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督察幹事會、 系隊管理委員會之運作。 第三十條 監察委員應選四名,由系代提名,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任期一年。連 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一條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幹事會幹部。 第三二條 監委會依本章程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幹事會之預、決算案,並於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二、於必要時,召開監察委員會議。若一預、決算案經監察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意, ,提案單位得於通知監察委員會後,提交至會員代表大會再次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投 票權人同意,該案予以通過。 三、辦理系代表,總幹事之選舉。 四、解釋本組織章程,附法及其他規則。 第三三條 監察委員會之行政費用一併同幹事會預算提出。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四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上屆移交。 二、會員繳納之會費。 三、校方、系上之補助。 四、校外團體之贊助。 五、舉辦活動之結餘。 六、以上五項之孳息。 第三五條 本會應撥付該學年會費收入百分之五十於系隊管理委員會,以為其運作之經費 。 第三六條 會費於大一新生入學時繳交,其後四年不再收費。 轉系(學)生比照新生辦理。 會費由幹事會依該年度學會經費狀況訂之,並於該學年度期初大會,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若會費數額遇有爭議,由會員大會議決之。 若不繳交者,學會得採適當之作為,限制會員之福利。 第三十六條之一 本會經費,限使用於法律系及幹事會所舉辦之各活動;慶功宴或其他形式之獎勵花費,不 得以本會經費補助之。但各活動取得之贊助金或補助金,若有指明或同意作為慶功宴或獎 勵之花費者,不在此限。 第八章 附則 第三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於全體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時,得修改章程。系代表應於通過後七日內公告之。 第三八條 本章程為本會之最高規範。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與幹事會之決議與之 抵觸者無效。 第三九條 本章程自八十一學年度起生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152.175 ※ 編輯: mv1021 來自: 123.240.152.175 (09/30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