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flpa.org/ NFL 球員工會網站
裡找到。不過要事先聲明的是,它是一個長達二百六十餘頁,完全用
英美法律術語寫成的法律文件,且大部分內容與一般看球的球迷無關
。我本人當然也沒有能力把這個大怪物一次看完,以下的內容大部分
來自國外體育網站的摘要與整理。
現行 NFL 的集體議價協定是於 1998 年 2 月 25 日修正的。
2. 什麼是「薪資上限」?
在 NFL 的集體議價協定裡面,一支球隊的薪資上限是這樣計算的:
{(percentage of DGR) - (projected league-wide benefits)} / ( number of teams )
DGR 是 「Defined Gross Revenue」的縮寫,這是聯盟經營的收入
所得,包括了各隊的門票與包廂銷售所得、電視轉播權利金,也有條
件地包括了智財權(i.e. 球隊標幟)授權的收益。
benefits 指球員所享受的各項福利,包括醫藥、交通等相關費用。
number of teams: 這應該很清楚,球隊的數目。
有多少比例的 DGR 將會被分給球員,就是勞資雙方談判時的重點
。以現行的規則來看,自 1998 至 2001 年球季,這個比例都是百分
之六十三。你大約可以想成, NFL 經營所得的利潤,有百分之六十
三進入了球員的口袋。這與工會尚未成立前,球員所能分享的不到百
分之四十,自然是一大進步。
而換算成數字的話, 2000 年球季, NFL 各隊的薪資上限為六千
二百萬美元左右(後面零頭就忽略了);到 2001 年,這個數字將會
向上提升至六千七百萬美元左右。
3. 「軟上限」與「硬上限」的差別
NFL 的薪資上限與 NBA 的不同,前者屬於「硬上限」,後者則屬
於「軟上限」。在 NBA 裡,因為有所謂的「大鳥條款」能夠讓一支
球隊,即使是在薪資總額已到達上限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給本隊符合
資格的球員一份合乎其身價的新合約。而在 NFL 裡就不是這麼一回
事了,一支球隊的薪資總額,無論如何都不可以超過集體議價協議裡
的數字。要計算 NFL 球隊的薪資空間也比較簡單:有合約在身的球
員其薪水就要計入薪資額度裡,變成自由球員則他就不再計入薪資額
度。
4. 球員的薪水包括哪些部分?
在休季期間,通常是各球隊招兵買馬補強實力,或者合約到期的好
手待價而沽、擇隊而棲的時機。一般新聞在報導這種球員動態時,通
常只會寫出合約總額及年份;但實際上,我們若想計算薪資結構,就
必須先知道合約的組成;這常會影響一名球員到底佔用多少薪資空間
,也就是說,是可以玩花樣的。
i. base salary
一名球員的基本薪水。這部分的錢統統都要計入(count against)
該球季該隊的薪資上限下。如果一名球員的 base salary (官
文書上稱為 Paragraph 5 salary)是五十萬美元,則這五十萬
美元就全部佔掉該隊的空間。
ii. signing bonus
簽約金。這名詞應該不難理解。
簽約金計入球隊薪資上限下的方式,與 base salary 不太一樣。
假設跑衛某甲與球隊 A 簽約,合約長度五年,總金額裡有五百萬
元屬於簽約金的話。那麼就是簽約金總額除以合約年限,第一年
將有一百萬被計入薪資上限之下。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某甲跑衛在合約到期前被球隊釋出、或
是宣佈退休的話,則 A 隊在某甲離隊後的球季裡,要將某甲剩下
的簽約金餘額計入薪資上限之下。
(由於參考資料裡沒有舉例,我個人的理解是這樣:如果某甲打
完三個球季之後就宣布退休,則某甲的簽約金中,還有兩百萬元
沒有被算入球隊的薪資上限下,第四季雖然某甲已經不在隊上了
,這兩百萬的數字仍然會卡住球隊第四季的薪資空間。)
所以在 NFL 裡,由於硬上限的緣故,想砸大錢的球團老闆大多用
這種「高簽約金、低基本薪」的合約來挖人,一個著名的例子是
Deion Sanders ,當他還在達拉斯時,牛仔隊給了他一張三年、
簽約金高達 1,300 萬,但是基本薪卻是當時最低的 178,000 元
的合約。後來 CBA 重新修正時,就規定任一球員其合約前三年的
薪水一定要等於簽約金年平均的額度,以避免鑽漏洞的情形發生。
另外一種玩法是,拉長合約的年限。比方說今年花了大錢卻淪為
笑柄的 Washington Redskins ,他們把隊上的老牌角衛 Darrell
Green 再簽下五年合約,而 Green 在 Redskins 一待 18 年,算
算已經四十高齡了,不可能真的再打五年。而五年也者,不過就
是把分母擴大,讓簽約金的年平均額降下來,少吃點薪資空間罷
了,不會真的叫 Green 再賣五年老命。只是這種作法自傷己身,
到頭來還是會影響球隊自己的運作空間。
iii. "likely" and "unlikely" bonuses
通常,表現獎金(incentives)是球隊想給球員錢,但又要迴避
薪資上限的作法。一般而言,表現獎金分為「可能」與「不一定
」兩種,差別在於,前者要當成薪資、計入薪資上限,後者則否
。由於所有的球員合約最終都要送交 NFL 總部審核,「可能」或
「不一定」是由 NFL 當局認定的。
舉例來說,(當然是亂舉的,並非真有其事), Miami Dolphins
在 Dan Marino 的合約裡註明,如果老馬在例行賽 16 場裡都先
發的話,就付他一百萬元。老馬在海豚隊當不動先發四分衛那麼
久了,這筆錢就會被認定為是「可能」的獎金;如果合約裡又註
明(仍然是亂舉的),如果老馬一個球季能跑五百碼,就給一百
五十萬的話,這就是「不一定」的獎金,因為大家都知道老馬並
不是個很會跑的四分衛。可能與否,和這名球員過去的紀錄有關。
在 NFL 的 CBA 裡面,列出了哪些項目是「不一定」的獎金,就
以四分衛來說,Passing rating、傳球成功率(completion percentage)
、被抄截率(interception percentage)、總傳球碼數、每傳
碼數(yards per pass)、達陣傳球數都是屬於這一類。(按:
前述的第一、二、三、五項都有 minimum 224 attempts的限制)
但是這同時也要看該名球員前一年的成績如何,才能認定該項獎
金究竟是「可能」還是「不一定」;所以說,這是 NFL 薪資條
例裡面最令人頭大的問題之一。
iv. roster bonuses
「名單獎金」就是說,如果一個球員能夠留在球員名單( 53 人
或 45 人名單)上到達一定場次,就可領進口袋裡的獎金。
「名單獎金」與表現獎金一樣也有「可能」與「不一定」的區分
。舉例來說,某名老鳥(veteran)跑衛上個球季在 53 人名單裡
待了 14 場球賽,今年他的合約裡有五萬元的「名單獎金」,只
要他在 53 人名單裡待的場數「少於或等於」 14 場的話,那這
筆獎金就是「可能」的獎金;反之,若合約裡寫的是「大於」14
場,那就是「不一定」的獎金。
和表現獎金不同的是,如果一名球員真的賺到了「不一定」的名
單獎金,那這筆錢就會被當成薪資而計入薪資上限下。
v. reporting bonuses
vi. workout bonuses
這兩項獎金都是「可能」的獎金(likely to be earned),所
以要計入薪資上限下。如果這兩項獎金是保證的(guaranteed)
,則視為 ii. 中的 signing bonuses ,在計算薪資空間時要
先以合約年限去除。
vii. re-negotiation/signing bonuses
如果球員重新議約、或是續約時伴有新的簽約金,則新增的簽約
金要除以「續約年數 + 續約發生的那一年」來計入薪資上限下。
比方說,一個球員簽了兩年合約(1998-1999),而到了 1999 年
時這球員又續約了兩年(2000-2001)並得到新的簽約金,則這新
增的簽約金要在 1999、2000、2001 三個年度裡計入薪資上限,
也就是除以三(而不是只除以二)。
5. 其它例外條款
在新的球季年(League Year)開始,到球季真正開打的那個星期天
以前,各隊薪資上限計算的方式會有所改變。由於季前大家總是會辦個
訓練營,找一些邊際球員測試,看看有沒有可用之材,這時球員名單會
大幅膨脹;而這段期間內,球隊在計算薪資空間時只需要看名單上的前
五十一個球員。也就是說,只要你隊上薪水排名在前五十一名的球員薪
水,加起來沒有超過薪資上限就可以了。而你後面可能還有三十個撿來
測試的球員,他們的薪水就不用列入薪資空間裡。
而到了球季開打的那一天,名單上所有的球員,其薪資就一律要計入
薪資空間裡了。(count against 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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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L 薪資條例淺說
1. 什麼是「集體議價協定」?(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CBA)
簡單地來講,這是勞方與資方在經過談判之後,所簽署的協議。之
所以稱為「集體」乃是協議的兩造,勞方(也就是球員)是以工會組
織的名義、而資方(球隊老闆)則是以聯盟的名義商談,其協議具有
一視同仁的影響力。
集體議價協定的內容包括:NFL 創造出來的利潤在勞資雙方之間應
如何分配;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與勞方的工作條件,包括薪水規定、
醫療保險,也包括球隊之間作出球員交易時應遵循之遊戲規則。
北美洲各大職業運動均有「集體議價協定」的簽訂,當然,這些都
是在近二十多年來球員自主意識抬頭、工會成立之後才有的。
關於 NFL 的集體議價協定全文,可以在下列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