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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教育部95年2月14日台高(一)字第095008784號函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 大學法第28條規定,學生成績考核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本部備查。 爰大學辦理期中、期末考試仍屬學校依大學法及學則所為之成績考核事項, 與大學法修正之規定並無二致。 大學學則既然依大學法第28條所訂定, 則大學期中、期末考試是依大學法及各大學學則所辦理, 故其試題仍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既然如此,是否考慮修改版規,廢除不得提供公開要求不予收錄考題的教師之考題的規定? 不然我是否可以另外開版,針對公開要求不予收錄考題的教師之考題來進行收錄? 此舉仍是遵守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2&ctNode=7561&mp=1#p606 ※ 引述《abacada (心願已了)》之銘言: : 大家好 我是板工阿巴卡達 新學期快樂!! : 又到了更新&整合板規的時候了~~ : 這次把小板主的權利義務及推文亂板的處理等項補上~ : --- : Ch.0 總則 : 1.本板成立宗旨為提供各式考題之交流平台,以供課業上有需要之大眾利用。 : Ch.1 考試文及類別 : 2.(1)『試題』類別,請依照發文格式分享考題,如下: : [試題] (年度與上下學期) (授課教師) (課程名稱) (考試型式) : 例示:[試題] 99上 王振男 微積分乙上 第一次小考 : (2)獎勵金發放辦法沿用前例 (精華區2→5→4),亦即在明示需發方獎勵金的前提下, : 原則以發文稿費的十倍數額作為獎勵金發放的標準,除以下各款情形之外: : (a)同份考題分多篇文章發布者,獎勵金發放總額以10,000為上限。 : (b)同份考題有多人發布者,除後順序者有明顯補充勘誤之情形外,只以最先順序者 : 發放獎勵金。 : (3)每學期會分兩次 (期中、期末) 發放考題獎勵金。 : 3.(1)考試型式無論是大考、小考、隨堂考、平時考、抽考、測驗等等,只要授課教師定 : 義為考試,無論型式為何都會發放獎勵金,例如大一國文有若干老師習慣這週發題 : 目讓同學回家寫並於期末考週繳回,由於被老師定義為「期末考」,故獎勵金照常 : 發放。 : (2)除了上述考試外,其餘包含作業、練習題、習作等等,亦可發布在板上,但不會發 : 放獎勵金。 : 4.對於已公開要求不予收錄考題的教師,在尊重教師意願及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下, : 本板原則予以充分尊重,亦即不允許在板上公開交流的態度,違者將逕刪除,再犯者 : 將予以劣退。上開教師將會公布在置底公告,有新增者並另文通知。 : 5.本板雖以收錄考古題為主,但成立之宗旨為提供同學自我檢測及課後練習之題目,故 : 如經授課教師來信或於本板發文要求封鎖考題,則該次考試尚未結束前封鎖相關考題 : ,待該次考試結束後即開放查閱,版面文章刪文後獎勵金照舊發放。 : Ch.2 其他文章類別 : 6.『尋物』類別,同一失物限發文一次,並於發文後3天刪除。 : 7.(1)使用『公告』之限制及罰則詳載於精華區內之版務,不符合條件請勿任意使用。 : (2)除站務、組務、歷任版主、小版主及現任版主或經現任版主同意,其餘版友發文 : 時禁止使用『公告』選項。 : (3)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罰如下: : (a)初犯:劣文退回 + 水桶一個月 (期滿請自行來信解除) : (b)累犯:劣文退回 + 第幾次就幾個月水桶 (期滿請自行來信解除) : Ch.3 無關考試文之處罰 : 8.(1)嚴禁任何形式、種類之廣告文、網宣文 (例如XX之夜、商業廣告.....等) 及亂板 : 文。 : (2)廣告文由版主認定之。 : (3)亂板文將謹慎認定, 原則只要與考試沾上邊的皆得發表而不算亂板文。 : (4)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處罰如下: : (a)初犯:劣文退回 : (b)累犯:劣文退回 + 水桶若干日 (期滿請自行來信解除) : 9.推文亂板者業經檢舉, 並被認定確屬亂板者, 亦加以裁罰,處罰如下: : (a)初犯:水桶推文亂板之文章數×2日 : (b)累犯:加重處罰水桶 + 報請站方予以適當處置 : 10為預防上二條所列亂板情事, 本板現行發文及推文限制如下: : 註冊時間60天以上 : 劣文2篇以下 : Ch.4 小板主 : 11(1)除教師分類區設2-3名小板主外,各系所、學程等均擬設1-2名小板主,負責所屬 : 區域考古題之整理與幫助收錄。 : (2)整理收錄之詳情可參考他區域的管理,惟板面上新發布之考題業經收錄者,請務 : 必推文報備,以免重覆收錄。 : (3)小板主獎勵辦法以每學期5k+為原則。 : (4)需用小板主的區域會另行公告於置底,請有意者逕洽~~ : (5)若小板主怠職超過一定期間 (通常一年) ,將予以解職而不再給予獎勵,並亦不 : 另行公告。 : Ch.5 雜項 : 12(1)本板不鼓勵考古題以現金交易;但徵求者如於發文時已載明則板主會提醒您『本 : 板不鼓勵以現金交易』,若徵求者仍堅持則板主不再過問,同時如因此發生糾紛 : 板主亦不負責調解或擔負任何責任。 : (2)提供考古題或筆記者嚴禁主動要求以現金購買,於本板提供之試題及筆記除原核 : 定發放之獎勵金不得要求任何報酬,違者劣文退回 + 水桶90日。 : 13嚴禁注音文,除非題目本身就是用注音文或是考注音文,其他一律劣退。 : 14(1)對於板面文章的處理如下: : (a) s :已收錄精華區(按系所)並將發放獎勵金 : (b) m :板規、獎勵金等各項公告 : (2)另外,文章原則上隨看隨收,因此若有任何疑慮,請大家隨時發問~~ : 15屆時若有另行增補或修訂的必要者,應另公告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5.91
ALegmontnick:要不要考是老師的自由. 交報告也可. 哪來依法要考? 11/06 18:32
ALegmontnick:不過這條不是我訂的. 可能要再研究Orz 11/06 18:47
jimy00ex :不用等到法律制裁 年輕的人潮已經逐漸開始離開PTT了 11/06 19:38
ALegmontnick:這沒關係啊~social被FB吃掉就算了 11/06 21:03
ALegmontnick:論壇目前沒有什麼可以挑戰PTT的 11/06 21:08
trees880098 :可以不以考試方式評量。不過既然考了就有試題,我覺 11/07 00:20
trees880098 :得該當系爭條文說的不受保護的情形ㄟXD 11/07 00:20
abacada :是我前面的板主制定的 會對相關函示進行了解後修訂 11/07 01:12
abacada :感謝您的熱心 11/07 01:12
FTICR :支持廢除 沒廢除只是造成資訊不對等 11/07 02:02
abacada :btw法令解釋和教師意志恐怕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11/07 04:27
jimy00ex :資訊不對等是指只用FB的新生沒辦法在這得到題目嗎XD 11/07 07:31
ALegmontnick:即使不違反著作權法也還是可以因教師意願而不流通吧 11/07 08:06
ALegmontnick:所以我覺得單討論著作權法是否保護試題是不足的 11/07 08:11
abacada :其實就我所知大多數只用FB的新生只ptt2不上 ptt會上 11/07 11:04
s94446 :有法律撐腰還有教育部釋字。拜託千萬別刪。再刪就沒 11/09 22:53
s94446 :人想上來看了。 11/09 22:53
s94446 :跪請另外開版。不要廢除版規以免守舊派攻擊。 11/09 23:01
s94446 :教授在大學法下已有當人、出作業、考試、點名、記警 11/09 23:01
s94446 :告、教授投票治校、收看得順眼的研究生、再把全班當 11/09 23:01
s94446 :掉的權力。請不要自廢武功,否則男女同學們將被教授 11/09 23:01
s94446 :……… 11/09 23:01
ALegmontnick:樓上似乎是酸酸? 11/10 11:33
ALegmontnick:不過顯然等級很低......要多練練喔^^ 11/10 11:33
s94446 :恩,樓上也是呢^^ 11/10 12:37
ALegmontnick:我會尊重你的憂鬱症病史及言論自由的XD 11/10 13:13
s94446 :基於憲法和刑法我也只好尊重樓上的言論自由 11/10 19:00
ALegmontnick:突然想到......身為版主我不能在這個版跟你計較ww 11/10 23:50
ALegmontnick:並且以教授對學生的壓迫來說,也不無道理...... 11/10 23:52
ALegmontnick:只是話語本身似乎有一些矛盾.Orz 11/10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