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derick (roderick)
標題Re: [公告] 板規v1.2
時間Wed Nov 6 17:37:12 2013
經教育部95年2月14日台高(一)字第095008784號函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
大學法第28條規定,學生成績考核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本部備查。
爰大學辦理期中、期末考試仍屬學校依大學法及學則所為之成績考核事項,
與大學法修正之規定並無二致。
大學學則既然依大學法第28條所訂定,
則大學期中、期末考試是依大學法及各大學學則所辦理,
故其試題仍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既然如此,是否考慮修改版規,廢除不得提供公開要求不予收錄考題的教師之考題的規定?
不然我是否可以另外開版,針對公開要求不予收錄考題的教師之考題來進行收錄?
此舉仍是遵守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2&ctNode=7561&mp=1#p606
※ 引述《abacada (心願已了)》之銘言:
: 大家好 我是板工阿巴卡達 新學期快樂!!
: 又到了更新&整合板規的時候了~~
: 這次把小板主的權利義務及推文亂板的處理等項補上~
: ---
: Ch.0 總則
: 1.本板成立宗旨為提供各式考題之交流平台,以供課業上有需要之大眾利用。
: Ch.1 考試文及類別
: 2.(1)『試題』類別,請依照發文格式分享考題,如下:
: [試題] (年度與上下學期) (授課教師) (課程名稱) (考試型式)
: 例示:[試題] 99上 王振男 微積分乙上 第一次小考
: (2)獎勵金發放辦法沿用前例 (精華區2→5→4),亦即在明示需發方獎勵金的前提下,
: 原則以發文稿費的十倍數額作為獎勵金發放的標準,除以下各款情形之外:
: (a)同份考題分多篇文章發布者,獎勵金發放總額以10,000為上限。
: (b)同份考題有多人發布者,除後順序者有明顯補充勘誤之情形外,只以最先順序者
: 發放獎勵金。
: (3)每學期會分兩次 (期中、期末) 發放考題獎勵金。
: 3.(1)考試型式無論是大考、小考、隨堂考、平時考、抽考、測驗等等,只要授課教師定
: 義為考試,無論型式為何都會發放獎勵金,例如大一國文有若干老師習慣這週發題
: 目讓同學回家寫並於期末考週繳回,由於被老師定義為「期末考」,故獎勵金照常
: 發放。
: (2)除了上述考試外,其餘包含作業、練習題、習作等等,亦可發布在板上,但不會發
: 放獎勵金。
: 4.對於已公開要求不予收錄考題的教師,在尊重教師意願及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下,
: 本板原則予以充分尊重,亦即不允許在板上公開交流的態度,違者將逕刪除,再犯者
: 將予以劣退。上開教師將會公布在置底公告,有新增者並另文通知。
: 5.本板雖以收錄考古題為主,但成立之宗旨為提供同學自我檢測及課後練習之題目,故
: 如經授課教師來信或於本板發文要求封鎖考題,則該次考試尚未結束前封鎖相關考題
: ,待該次考試結束後即開放查閱,版面文章刪文後獎勵金照舊發放。
: Ch.2 其他文章類別
: 6.『尋物』類別,同一失物限發文一次,並於發文後3天刪除。
: 7.(1)使用『公告』之限制及罰則詳載於精華區內之版務,不符合條件請勿任意使用。
: (2)除站務、組務、歷任版主、小版主及現任版主或經現任版主同意,其餘版友發文
: 時禁止使用『公告』選項。
: (3)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罰如下:
: (a)初犯:劣文退回 + 水桶一個月 (期滿請自行來信解除)
: (b)累犯:劣文退回 + 第幾次就幾個月水桶 (期滿請自行來信解除)
: Ch.3 無關考試文之處罰
: 8.(1)嚴禁任何形式、種類之廣告文、網宣文 (例如XX之夜、商業廣告.....等) 及亂板
: 文。
: (2)廣告文由版主認定之。
: (3)亂板文將謹慎認定, 原則只要與考試沾上邊的皆得發表而不算亂板文。
: (4)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處罰如下:
: (a)初犯:劣文退回
: (b)累犯:劣文退回 + 水桶若干日 (期滿請自行來信解除)
: 9.推文亂板者業經檢舉, 並被認定確屬亂板者, 亦加以裁罰,處罰如下:
: (a)初犯:水桶推文亂板之文章數×2日
: (b)累犯:加重處罰水桶 + 報請站方予以適當處置
: 10為預防上二條所列亂板情事, 本板現行發文及推文限制如下:
: 註冊時間60天以上
: 劣文2篇以下
: Ch.4 小板主
: 11(1)除教師分類區設2-3名小板主外,各系所、學程等均擬設1-2名小板主,負責所屬
: 區域考古題之整理與幫助收錄。
: (2)整理收錄之詳情可參考他區域的管理,惟板面上新發布之考題業經收錄者,請務
: 必推文報備,以免重覆收錄。
: (3)小板主獎勵辦法以每學期5k+為原則。
: (4)需用小板主的區域會另行公告於置底,請有意者逕洽~~
: (5)若小板主怠職超過一定期間 (通常一年) ,將予以解職而不再給予獎勵,並亦不
: 另行公告。
: Ch.5 雜項
: 12(1)本板不鼓勵考古題以現金交易;但徵求者如於發文時已載明則板主會提醒您『本
: 板不鼓勵以現金交易』,若徵求者仍堅持則板主不再過問,同時如因此發生糾紛
: 板主亦不負責調解或擔負任何責任。
: (2)提供考古題或筆記者嚴禁主動要求以現金購買,於本板提供之試題及筆記除原核
: 定發放之獎勵金不得要求任何報酬,違者劣文退回 + 水桶90日。
: 13嚴禁注音文,除非題目本身就是用注音文或是考注音文,其他一律劣退。
: 14(1)對於板面文章的處理如下:
: (a) s :已收錄精華區(按系所)並將發放獎勵金
: (b) m :板規、獎勵金等各項公告
: (2)另外,文章原則上隨看隨收,因此若有任何疑慮,請大家隨時發問~~
: 15屆時若有另行增補或修訂的必要者,應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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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5.91
→ ALegmontnick:要不要考是老師的自由. 交報告也可. 哪來依法要考? 11/06 18:32
→ ALegmontnick:不過這條不是我訂的. 可能要再研究Orz 11/06 18:47
推 jimy00ex :不用等到法律制裁 年輕的人潮已經逐漸開始離開PTT了 11/06 19:38
→ ALegmontnick:這沒關係啊~social被FB吃掉就算了 11/06 21:03
→ ALegmontnick:論壇目前沒有什麼可以挑戰PTT的 11/06 21:08
推 trees880098 :可以不以考試方式評量。不過既然考了就有試題,我覺 11/07 00:20
→ trees880098 :得該當系爭條文說的不受保護的情形ㄟXD 11/07 00:20
推 abacada :是我前面的板主制定的 會對相關函示進行了解後修訂 11/07 01:12
推 abacada :感謝您的熱心 11/07 01:12
推 FTICR :支持廢除 沒廢除只是造成資訊不對等 11/07 02:02
推 abacada :btw法令解釋和教師意志恐怕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11/07 04:27
推 jimy00ex :資訊不對等是指只用FB的新生沒辦法在這得到題目嗎XD 11/07 07:31
推 ALegmontnick:即使不違反著作權法也還是可以因教師意願而不流通吧 11/07 08:06
推 ALegmontnick:所以我覺得單討論著作權法是否保護試題是不足的 11/07 08:11
推 abacada :其實就我所知大多數只用FB的新生只ptt2不上 ptt會上 11/07 11:04
推 s94446 :有法律撐腰還有教育部釋字。拜託千萬別刪。再刪就沒 11/09 22:53
→ s94446 :人想上來看了。 11/09 22:53
推 s94446 :跪請另外開版。不要廢除版規以免守舊派攻擊。 11/09 23:01
→ s94446 :教授在大學法下已有當人、出作業、考試、點名、記警 11/09 23:01
→ s94446 :告、教授投票治校、收看得順眼的研究生、再把全班當 11/09 23:01
→ s94446 :掉的權力。請不要自廢武功,否則男女同學們將被教授 11/09 23:01
→ s94446 :……… 11/09 23:01
→ ALegmontnick:樓上似乎是酸酸? 11/10 11:33
→ ALegmontnick:不過顯然等級很低......要多練練喔^^ 11/10 11:33
→ s94446 :恩,樓上也是呢^^ 11/10 12:37
→ ALegmontnick:我會尊重你的憂鬱症病史及言論自由的XD 11/10 13:13
→ s94446 :基於憲法和刑法我也只好尊重樓上的言論自由 11/10 19:00
→ ALegmontnick:突然想到......身為版主我不能在這個版跟你計較ww 11/10 23:50
→ ALegmontnick:並且以教授對學生的壓迫來說,也不無道理...... 11/10 23:52
→ ALegmontnick:只是話語本身似乎有一些矛盾.Orz 11/10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