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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A私有座落於苗栗縣某地號之一筆土地,經苗栗縣政府公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主
要計畫時,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依變更主要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該住宅區「應另行
擬訂細部計畫,除主要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外,依規定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俟細
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始准予發照建築」。三年後,苗栗縣政府仍未完成細部計畫。A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向苗栗縣政府申請於上開土地指定建築線,並核發建
築執照。縣政府表示,因經費拮据,主要計畫指定的多項公共設施(包括公園、綠地、廣
場、人行道、停車場等),均尚未興建完成,故無法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不過,
A若願意提供一筆經費供縣政府自由運用,縣政府即依有關建築法規定,指定建築線,並
發給建築執照。經多次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以書面載明:「A應於縣政府指定建築線
,並核發建築執照後,支付縣政府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作為縣政府興建主要計畫指
定公共設施所需經費。」雙方並於其上簽名。
A於獲縣政府核發建築執照後,拒絕支付二百萬元,試問:苗栗縣政府應透過何種訴訟途
徑向A請求支付?能否獲得勝訴判決?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
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
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
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地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
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
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定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
,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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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64
※ 編輯: taiwan0928 來自: 140.112.211.64 (01/17 18:11)
※ 編輯: taiwan0928 來自: 140.112.211.64 (01/17 18:36)
課程名稱︰行政法專題討論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選行政法群組三選一
課程教師︰李建良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01.17
考試時限(分鐘):15:30~17: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