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王男與黃女結婚,婚後一年,黃女懷有身孕。懷孕期間,王男經常徹
夜未歸,夫妻爭吵不斷,甚至論及離婚。翌年,黃女產下一女,夫妻雙方
為如何取名相持不下,遲遲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一日,王男收
到戶政事務所一紙公文,其上書寫:
「台端未於法定期間申請令女之出生登記,依戶籍法第48條第三項及
第49條第二項規定,經抽籤從母性,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為『黃
好合』。」
王男對於其女從妻姓甚怒,黃女則對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為取名,頗為
不滿,請問:
一、王男及黃女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二、王男或黃女能否及如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三、王男或黃女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有無理由?
※ 可攜帶六法全書及相關資料。
參考法條:
戶籍法第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
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
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
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出生、監護、
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
遷徙、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應為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登記事
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第49條:「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
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
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三項規定逕為出生
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
主任代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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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184
課程名稱︰公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
課程性質︰法律系C群組
課程教師︰李建良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1.1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