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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進階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教師︰李建良 老師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6.18 考試時限(分鐘):100 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甲於嘉義市某地號河川公地種植果樹(高莖作物),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以下簡稱 河川局)以該地系屬河川區,為維護河防安全,於95年3月31日發函于甲:「台端應於95 年4月30日以前自行剷除所種植之高莖作物,逾期者本局將依法逕予辦理剷除。(以下簡稱 A函)」甲不服,向河川局提出陳情,表示其對土地有合法使用權,且系爭土地已劃出河川 區域外。 河川局乃又於95年6月1日發函於甲:「一、經查旨揭許可使用之河川公地地號土地, 雖經當時管理機關嘉義縣政府及嘉義市政府許可,惟許可內容為種植低莖作物,目前種 植高莖作物,顯然有違當時許可之內容(甘藷)。二、復查台端稱對土地有合法使用權, 但違反水利法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違規種植高莖作物。至於所稱上述土 地已劃出河川區域外乙節,經查八掌溪河川圖籍旨揭土地並未畫出河川區域外。三、 本案仍請台端盡速於95年6月20日前自行剷除所種植之高莖作物,以維河防安全。(以下簡 稱B函)」 甲於收受上開二函後,皆未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 甲於96年1月27日再向河川局提出陳情,並委由立法委員乙發函河川局。河川局遂以96年 2月9日函復甲:「本案仍請台端盡速於96年3月15日前自行剷除所種植之高莖作物,逾期 本局訂於96年3月15日依法強制執行剷除,以維河防安全。(下稱C函)」,並以96年2月9 日函復立法委員乙,並副知甲稱: 「一、經查八掌溪歷年所公告河川圖即可證明,甲所指陳之種植地段、地號土地從未劃 出河川區域外。二、依據嘉義市政府96年2月2日函說明二已敘明54年台灣省河川管理規 則發布後,不得種植高莖作物,甲所種植之河川公地,歷次河川區域線變更,均位於河 川區域內,並無先未位核河川區域後劃入河川區域內情事,而甲於河川區域內種植長年 生高莖作物,有違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三、本局已多次通知請甲應盡速 自行剷除所種植之高莖作物未果,本局將另再通知甲於96年3月15日依法強制執行剷除, 以維河防安全。(下稱D函)」 甲對上開C函及D函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河川局於96年3月15日僱 請民間承包商將甲種植於系爭土地之果樹剷除。 試問: 一、C函及D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甲對C函不服,其訴訟救濟途徑為何? 三、河川局僱請民間承包商剷除果樹之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甲能否及如何救濟? 四、訴訟程序進行中,甲種植於系爭土地之果樹業經剷除,甲應如何續行訴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61 ※ 編輯: kevin619008 來自: 140.112.158.161 (06/18 15:46)
pig5252002 :是不是該附個教授的解答啊嘖嘖 06/18 15:43
kevin619008 :有請樓上努力了 06/18 15:47
marstinlai :解答...四頁吧 06/18 17:02
qlver :原PO帥哥 06/18 17:39
qzwse :標題沒對好! 06/18 21:22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6/18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