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91.12.30本校9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
93.06.11本校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
95.04.07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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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班學生科目之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入學前,於其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專科學校或中央研究院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院校所修習及格科目(不含推廣教育科目)
為現就讀學系規定之必修科目或通識科目者,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審核通過後
,准予抵免。抵免學分總數至多為五十學分。
如經核准抵免學分數達五十學分者,得申請編入二年級。
二、曾在本校修習之科目,持有學分證明者,再入學本校時,其前在本校修習及格
之科目學分,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審核通過後,酌情抵免,
並得視其抵免學分之多寡編入適當年級,惟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三、學生入學後,修習中央研究院課程,或經本校核准出國進修,
修習及格之科目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審核通過後,准予抵免。
四、通識課程之抵免應依本校「通識課程選課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提高編入年級限入學當學期辦理。
第三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科目之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生曾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中央研究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外大學院校或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參加報部有案之短期科技
研究班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成績及格,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所)審核通過
者,准予抵免;學生於他校推廣教育學分班
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須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所)考試通過者方可抵免。
二、研究生成績及格標準為七十分。各學系(所)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抵免學分總數除專案經教務長簽准或另有規定者外,
至多以就讀學系(所)規定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第四條 教育專業課程之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故保留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於再入學本校時,
經申請並由師資培育中心審核通過者,准予抵免前所
修習及格之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繼續修習教育學程之資格。
二、學生曾在他校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
經申請並由師資培育中心審核通過者,准予抵免,
惟至多以抵免應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為限。
三、九十學年度(含)以前,未經甄試預先修讀本校或他校之教育專業課程,
經申請並由師資培育中心審核通過者,准予抵免,
惟至多以抵免應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為限。自九十一學
年度起,未經甄試通過,不得預先修讀教育專業課程。
四、教育專業課程於前一學位已採計為主修學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者,
不得申請抵免。
五、已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不得列入本系(所)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第五條 審核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一、體育及服務課程不得辦理抵免。
二、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專業科目,至入學時已超過十年者,不得抵免。
三、抵免科目如以學分多者抵免學分少者,則以少者登記﹔
但如擬以學分少者抵免學分多者,則應由就讀學系(所)或師資培育中心
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若所差學分
無性質相近科目可補修者,不得辦理抵免。
四、除通識課程外,全學年課程僅修習一學期及格,
經就讀之學系(所)同意者,准予抵免。
五、各學系(所)或師資培育中心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定該科不得抵免。
六、各學系(所)審核抵免科目如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
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七、入學後在本校已修習之科目,除另有規定外,無論及格與否,
不得辦理該科目之抵免。
八、五年制專科學校畢(結)業之學生,其專科一年級至三年級修習
之科目不得辦理抵免。
第六條 申請科目學分之抵免,應於本校行事曆所訂抵免申請期間內,依規定方式辦理申請
手續。但應屆畢業學生之申請期間得不受此限。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http://curri.aca.ntu.edu.tw/cur/mean.htm